一、一朵花引发的千万级争议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披露的部分判决内容,法院认定两被告侵害了LV旗下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公司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消息一出,迅速引爆舆论。
社会热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LV的四叶花卉图形与唐代宝相花纹样高度相似,LV是否“窃取”了中国传统纹样后反过来“欺负”本土品牌?二是LV卖的是箱包皮具,茉莉奶白卖的是奶茶,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行业,凭什么认定商标侵权,还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考虑到该案目前一审判决书尚未公开,案件也还在上诉期内,笔者在此不就案件本身的是非对错发表评论,也不对判决结果作任何预判。但这场争议在公众层面引发的讨论,恰好提供了一个从法律视角梳理相关制度逻辑的契机。本文拟借这个案件引发的讨论,尝试厘清商标保护的底层逻辑,帮助读者理解商标法保护的究竟是什么?公共文化元素与注册商标之间是什么关系?跨类保护又是怎么一回事?
二、商标保护的不是“图案本身”,而是图案承载的识别功能
要理解这个案件,首先要回到商标法最根本的问题,即商标法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很多公众直观地认为,LV注册了一个“四叶花”图案,所以这个图案就归LV了,别人都不能用。这里存在一定的误解。
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保护的从来不是图案本身的美术价值或文化意义,而是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用专业术语来说,商标法保护的是显著性,即一个标志能否让消费者将某一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对应起来。
举例来说,“苹果”二字本身是一个普通词汇,谁都可以用。但当“苹果”用于手机产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特定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时,它就获得了显著性,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法律保护的,是“苹果”这个符号与手机来源之间的指向关系,而不简单是“苹果”这个词本身。
这里有必要先厘清商标权与著作权(版权)的根本区别。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保护的是“图形本身”的表达形式。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美术作品属于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只要一件图形具备独创性,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者对“那个图形”的专有控制权利——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展览该图案本身,即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完全不同,它保护的不是图形作为艺术作品的表达,而是图形作为商业标识在市场中发挥的识别功能。两者的权利基础和法律逻辑有本质差异。
再举个例子进一步看两者的区别。假设某设计师创作了一幅图形美术作品,他享有这幅画的著作权。但如果他从未将这幅画作为商标使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既没有注册,也没有实际的商业性使用——那么这幅画在市场中就没有建立起“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此时,该图形仅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理由很简单,因为该图形既未注册为商标,也未作为商业标识在市场上实际使用,根本不存在一个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没有需要维护的“指向关系”。商标法只保护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标志,而不是任何一幅被创作出来的美术作品。该图形在没有进入商标使用领域之前,仅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但如果这位设计师将这幅图形注册为商标,并用于自己品牌的运动鞋上,经过多年经营,这个图形在消费者心目中已成为他运动鞋品牌的标志性符号,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就联想到他的品牌。此时,“这个图形→设计师的运动鞋品牌”的指向关系就建立起来了,商标法保护的就是这条指向关系。
如果此时一家文具厂商在笔记本封面上使用了这个图形,消费者看到后误以为这款笔记本与设计师的运动鞋品牌存在联名或授权关系——商标法就可能介入,但这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设计师的商标必须构成驰名商标,才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跨类保护,将保护范围从运动鞋延伸到文具。如果设计师的商标仅仅注册在运动鞋类别,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则在文具上使用该图形很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运动鞋和文具在商品类别上差距甚远,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前述例子揭示的正是LV在本案中的主张逻辑。LV四叶花卉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据此请求将商标保护从“箱包皮具”跨越到“奶茶饮品”类别。若奶茶上的被诉图案与LV商标构成近似,且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品牌存在关联,则LV的驰名商标将面临混淆或淡化的风险。
回到LV的四叶花卉图形,LV的Monogram老花图案自1896年由乔治·威登设计以来,已跨越近130年历史。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投入,这个图形已在全球消费者心目中与LV品牌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LV商标权的本质,是法律确认并保护“四叶花卉图形→LV”这一指向关系不被他人破坏,而不是赋予LV对“四叶花”这一图案形态的垄断。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明白LV不是在“独占”一朵花,而是在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当你看到一个特定的四叶花卉图形时,可能会以为那是LV的产品或与LV有关,而事实上不是,这便就是商标法所规制的。
三、注册商标可以利用公共文化元素,但商标权不延及公共文化元素本身
该案引发热议后,相当一部分公众质疑,“宝相花是唐代就有的中国传统纹样,属于全体国人,凭什么被LV注册为商标?”这个问题涉及公共领域与商标注册的关系,需要从两个层次来澄清。
第一层次,公共文化元素本身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宝相花是我国传统装饰纹样,盛行于隋唐时期。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遗产,它确实已进入公共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对其主张独占权利。LV不能、也不可能垄断“四瓣花卉”这一基础造型,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创作中参考、借鉴宝相花的元素。
第二层次,将公共元素进行特定编排、组合后形成的具体设计,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法并不排斥将公有领域的文化符号注册为商标。关键在于,商标注册保护的不是“宝相花”这个概念或基础形态,而是申请人提交的那一个特定的、具有显著性的图形设计。
举个典型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点。“鳄鱼”是自然界真实存在的动物,属于公共领域的形象,任何人都可以用“鳄鱼”这个公共元素创作图案。但法国拉科斯特公司(Lacoste)将其特定形态的鳄鱼图形——头、背、腿及尾部轮廓清晰,躯干主要部分留白——注册为商标后,他人就不能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这一特定鳄鱼图形高度近似的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再审案件中明确认定,即使他人在鳄鱼图形旁附加了文字,只要鳄鱼图形本身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高度近似,仍构成近似商标。他人依然可以自由地画任何其他样式的鳄鱼,但不能再原样照抄拉科斯特公司画的那一只——尽管“鳄鱼”本身属于公共领域。
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亦是如此,它注册的不是“四瓣花”这个抽象概念,而是由特定比例、特定线条、特定排列方式构成的具体图形——即Monogram老花中那个风格化的四叶花卉图案。这个具体图形经过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与唐代宝相花虽有渊源,但在整体视觉上构成显著性区别。任何人都可以以宝相花为灵感创作新的图案,但不能直接复制LV已经注册的那个具体图案。
四、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是“特权”,而是为防止混淆和淡化
公众另一大困惑,LV卖包,茉莉奶白卖奶茶,行业完全不同,为什么也构成侵权?
这涉及商标法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根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026年商标法最新修订已删除了“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这一限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立法趋势。
驰名商标之所以能获得跨类保护,底层逻辑仍然是防止混淆和避免淡化,而非赋予驰名商标某种“特权”。
根据有限信息,笔者认为法院认定茉莉奶白构成商标侵权可能涉及以下几层考量:
其一,防止消费者混淆。买奶茶的消费者与接触奢侈品的群体存在交叉。当消费者在奶茶店看到一个与LV四叶花卉高度近似的图形时,可能误以为LV与茉莉奶白存在联名合作或授权关系。这种混淆不是“把奶茶当成包”的混淆,而是来源关联关系的混淆——消费者以为两个品牌之间有某种商业联系,而事实上没有。
其二,防止商标淡化。LV的四叶花图案经过百年使用,已与“奢侈、高端、经典”形成强关联。当这一图形高频出现在奶茶杯等大众日常消费品上时,可能削弱图案的独特性和品牌的高端定位,稀释奢侈品牌调性。这正是商标法所保护的“防止驰名商标显著性被削弱”的法益。
需要强调的是,跨类保护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商标需在中国境内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被诉标识与驰名商标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使用行为将对公众产生误导或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
五、主观意图与赔偿数额的法律逻辑
据媒体报道,本案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创下了国内新茶饮行业商标侵权判赔新高。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涉及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
根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前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构成侵权等。
据媒体发布信息,茉莉奶白曾于2024年3月起申请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多个申请被驳回或处于“驳回复审”“无效”状态。这个事实可能成为法院评价其主观意图及最终判赔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另外,因为没有看到完整的判决书,目前尚无法判断法院在该案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是法院在个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行使裁量权的结果。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加30万元合理开支,在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中属于较高水平,其具体计算依据和论证过程,有待判决书全文公开后方能准确知悉。
六、商标争议的三个不同层面
回看整个案件,公众争议的根源在于混淆了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第一层是文化层面,宝相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公众看到具有本民族传统文化元素的图案被外国品牌主张权利时产生文化上的抵触情绪,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但文化情感层面的认同感,并不直接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归属判断。法律层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需要回到商标法的具体规则和证据上去考量。
第二层是事实层面,LV的四叶花卉图形是否借鉴了宝相花?其设计灵感来源如何?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即便LV确实受到了宝相花的启发,也不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LV注册的是经过特定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图形,而非“宝相花”这个公共文化元素。
第三层是法律层面,茉莉奶白使用的图案是否与LV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LV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从而获得跨类保护?等这些才是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核心问题。当然,具体认定有待判决书全文公开后进一步讨论。
文化溯源很难构成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抗辩。公共领域的文化元素可以被任何人借鉴和再创作,但他人已经注册成商标的特定设计,不能被以近似的形态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这一逻辑并不因为借鉴对象的文化渊源而改变——国内现有注册商标中,同样不乏借鉴其他国家文化元素的实例。
商标法以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为核心,维护商标权人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从而保障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它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更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理解这一底层逻辑,才能超越情绪的裹挟,理性看待每一场商标争议。
从“一朵花”的争议,读懂商标保护的底层逻辑——以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
作者:高锖来源:兰迪律师事务所

一、一朵花引发的千万级争议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