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笔者在2025年下半年执业时,遇某侦控机关将涉商标类纠纷当作职务侵占案件查处,办案部门认为商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权力部门虽于2026年上半年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纠偏,仍引发热议

笔者在2025年下半年执业时,遇某侦控机关将涉商标类纠纷当作职务侵占案件查处,办案部门认为商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公权力部门虽于2026年上半年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纠偏,仍引发热议。
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亟待探讨。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的“本单位财物”若包含“商标”,将导致以《价格法》为依托的公权侵犯以《资产评估法》为基础的私权
(一)“本单位财物”的价值应当具有“确定性”,公权力部门可对其进行价格认定
职务侵占罪被纳入《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九十二条将“私人财产”定义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等。
因此,“本单位财物”是指货币、能换算为货币的生产、生活资料、合法财产等。
除货币外,上述其他财产须具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即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价格认定规定》等部门规章无偿作出价格认定结论,该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作书证使用,成为职务侵占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行为人在“主客观相一致”前提下,获取不具有市场价值的物品的行为不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评价范围内。
(二)“商标权益”实质具有“不确定性”,社会机构可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成为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必须依附在商品上,由商标权利人通过排他性使用(如出售、租赁等)才有可能带来经济利益。
上述商标权益实质具有“不确定性”:商品信誉差、市场环境恶劣、运营者运营水平低下等,完全会给商标带来负面经济效益,商标甚至面临被注销;反之则结果相反。
由于商标权益的“不确定性”,公权力部门不对其进行价格管理或评定,完全交由市场调节。
根据《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部门规章、《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益属无形资产,民营评估机构可对其资产价值有偿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报告不具有司法强制力,多用于平等商事主体进行商业交易或其它商业行为时的参考。
(三)“价格认定”多用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公权领域,“资产评估”多用于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等私权领域
前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认定职能,具有公共及公益属性,起到指引作用。
后者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平等民商事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资产的价值进行大概的估算,具有私密性,仅对交易双方有参考作用,无普遍约束力。
综上,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的“本单位财物”包含商标,将导致我国两套价值评定体系互相冲突。
二、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刑法》设专门章节及条款予以保护,若其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将有违立法本意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前三条(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五条)为涉商标类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十余个传统侵财类罪名,并未涉及商标。
从立法体系和立法目的看,将涉商标类罪名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侵犯财产罪”,表明立法者认为“商标权益”并非传统的“公私财物”;《商标法》《刑法》强调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信誉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主要保护“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三、侵犯商标权益的犯罪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职务侵占行为有所区别,行为人难以通过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非法占有商标
汽车、房屋等财产属于有形资产,出售或赠予方开具发票或获取赠予证明,公权力部门作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出具产权证书,出资或受赠予方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等物权;职务侵占的行为人通过“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侵犯公司对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占有即所有。
商标权系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商标注册、转让、使用许可备案、注销等程序制定相关指引,基本流程均是民事主体申请、商标局登记备案并在官网公布;该种权益实质为使用权,通过官方登记备案、对外公布,因此行为人无法通过非法占有商品的方式来非法占有印在该商品上的商标;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制假、售假”等方面,破坏的是国家对商标的正常管理秩序、权利人对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益。
四、如何评价私自转让公司名下商标的行
根据官方指引,公司转让其名下商标,申请人须是该公司,行为人以伪造公司印章及法人签章的方式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公司名下商标并获通过的,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等案由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若伪造印章后又实施其它违法犯罪的,按牵连行为从一重处罚或数行为并罚)。
公司员工通过掌管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等便利,将公司名下商标通过申请转让至自己或关联公司名下,若并非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人有权在商标局变更登记的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撤销,或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撤销该转让或登记行为。按“罪刑法定原则”,此种违背权利人意愿单纯转让公司名下商标的行为通常不认为构成犯罪,多以违反公司章程、从事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权益、商标局监管不当等事由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或主管部门行政责任。但行为人转让商标后,又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其它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有可能因后续行为构成职务侵占或其他违法犯罪。
五、法律人须熟悉跨界知识,避免机械司法
2025年11月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审判人员须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判断结合起来,把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融合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避免机械理解与适用法律”。
笔者办理的甲某某转让商标进行商业自救被错认为职务侵占案的案例表明,侦控辩审等法律人须充分熟悉涉案商标所处行业的商业运行规律,明晰商标注册、转让的基本规则,了解商标价值评估的行情及水分,知晓疫情对行业的具体负面影响,才能更加立体、全面地看待行为人转让商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逻辑与常情常理,才能更加客观、准确地判断涉案商标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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