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施行以来经历的第五次立法变动,也是首次以“修订”(而非以往四次“修正”)形式对整部法律进行系统性重塑。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修订”这一立法技术,其信号意义在于:立法机关认为商标领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恶意抢注、囤积倒卖、“注而不用”、误导性使用等——已无法通过零敲碎打的条文调整化解,必须对制度底层逻辑予以重构。
这一底层逻辑可概括为:商标制度的重心,从侧重“注册取得”向“注册与使用并重、强化使用义务”决定性转向。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已接近五千万件,稳居全球首位;但伴生的是恶意抢注、“注而不用”闲置商标占比高企,囤积商标异化为恶意维权工具,反向挤压真实经营者的品牌空间。新法围绕注册秩序净化、使用义务强化、程序效率提升、保护强度升级、代理行业治理五个维度作出全面回应。
本文基于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结合新法条文、立法背景与实务经验,对本次修订核心要点进行解读,并就2027年1月1日新法施行前约半年过渡期内企业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一、修法脉络:为什么是“重塑”而不是“修补”
回顾商标法沿革: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均为修正(局部条款修改)——2001年修正服务入世规则对接;2013年修正引入声音商标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赔偿可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2019年修正增设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将惩罚性赔偿倍数上限提高至五倍、法定赔偿上限提至五百万元。
但实践证明,单点修补难以扭转“重注册、轻使用”的制度惯性。2019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均驳回恶意注册申请数十万件,2023年以来驳回误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申请超一百二十万件,囤积闲置商标仍大量挤占审查资源。本次修订草案2025年12月首次提请审议、2026年6月即表决通过,预留2027年1月1日施行的过渡期,意在给企业、代理机构与执法司法机关留出合规调整窗口——本文即立足于帮助企业把握此窗口期。
二、规制恶意注册:从“事后打击”到“全链条治理”
恶意注册治理是本次修订着墨最重的部分,形成申请端提门槛、审查端明标准、责任端强惩戒、存续端畅退出的全链条安排。
(一)注册条件实质化:“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新标准
新法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与2019年修正引入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四条第一款)相比,本次修订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相对客观的外标准,辅助认定囤积注册,减少了对申请人主观“恶意”的直接举证依赖。
实务影响:审查与裁判机关可综合考量申请数量、跨类别范围与申请人经营范围匹配度、既往转让牟利记录等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企业防御性注册策略需重新校准——大规模、跨类别、与主营业务明显无关的“圈地式”注册,未来被驳回或不予维持的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建议以“核心类别精准注册+实际使用留痕”替代单纯依赖注册数量的粗放布局。
(二)恶意申请的行政责任强化
新法在2019年《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已规定恶意申请可处警告、罚款)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含“明知标志带欺骗性仍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需要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前述情形仍接受委托的处罚(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这意味着恶意申请不仅承受“申请被驳回”,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可触发独立行政处罚——对以批量抢注、囤积倒卖为商业模式的职业注册人是釜底抽薪。企业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将备案状态、过往违法受罚记录纳入尽调范围。
(三)退出机制:依职权撤销“沉睡商标”+“撤三”并行
新法在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传统“撤三”制度)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已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预计新法施行后,“撤三”证据审查趋严,使用证据管理须从“应诉时临时拼凑”升级为“日常化、体系化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电商平台后台数据、参展资料等应按商标、按类别、按年度归档;确无使用计划的闲置注册应主动评估维持成本与风险,适时放弃或注销。
三、规范商标使用:“心机商标”治理与社会共治
新法针对将商标标识变相用作虚假宣传工具(如“120W”用于非相应功率充电器、“手打”用于全自动生产线产品等)作出两项针对性安排:
(一)使用环节法律责任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撤销其注册商标。明确“注册合法”不豁免“使用违法”责任。
(二)社会投诉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向商标管理或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将社会监督正式纳入治理体系。
企业合规提示:商标合规审查边界应从“可否注册”延伸至“如何使用”——包装、广告、直播话术、电商详情页中商标呈现方式是否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功能、成分、产地产生误认,均应纳入上市前合规评估。投诉举报机制社会化后,竞争对手、职业举报人、消费者均可触发执法,使用环节合规容错空间实质性压缩。
四、授权确权程序优化:效率与确定性的再平衡
(一)异议期缩短
新法规定,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为二个月(现行法为三个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时间自公告期满(二个月)之日起计算。对企业影响双重:真实经营者确权周期缩短,但在先权利人监测与异议响应窗口同步收窄——依赖人工低频监测的模式难以为继,建议建立高频或实时商标公告监测机制及内部快速异议决策通道。
(二)审查审理中止制度法定化
新法明确: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所涉在先权益确定须以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该制度将长期存在的审查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避免行政与民事程序“赛跑”导致冲突,也为当事人程序策略提供新抓手——在先权益另案进展成为确权博弈中需统筹考量的变量。
(三)无效宣告溯及力规则细化
新法维持“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已履行的转让、许可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的基础上,明确: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不返还侵权赔偿金、转让费、许可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全部或部分返还。提示企业在商标转让、许可合同中通过权利瑕疵担保条款、分期付款与返还机制预先分配无效风险。
五、保护强度升级:民事救济扩容与恶意诉讼规制
新法延续并巩固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依法在起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及财产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依法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同时,新法明确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司法政策呼应——保护强度升级是双向的:既强化正当权利人救济,也压缩“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灰色空间。
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联动:2019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已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新法未改动该倍数上限。但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对“故意”(含和解后再犯、通过关联公司掩盖控制关系逃避责任等)与“情节严重”(含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作出细化认定。新《商标法》实体规则与该司法解释适用规则相互咬合,自2027年起商标恶意侵权面临的赔偿风险敞口系统性扩大。
实务建议:维权端——侵权取证时有意识固定“故意”与“情节严重”证据(警告函送达记录、和解协议、侵权方关联主体工商变更轨迹等);应诉端——收到权利警告后的处置流程、涉诉后主体架构调整均可能成为倍数赔偿认定依据,务必审慎。
六、驰名商标境外确认:为中国品牌出海提供制度接口
针对瑞幸咖啡在泰被抢注、“女儿红”等在日被抢注等系统性挑战,新法新增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出具确认意见供境外主管机关参考。此确认可实质性降低中国企业在海外确权与维权中的举证负担。
配套地,新法还规范跨境商标代理行为,强化对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境外商标事务的监管。但需注意:制度接口不能替代“商标先行”布局——进入目标市场前应通过马德里体系或单一国家完成注册;将国内驰名确认机制定位为“事后救济增强工具”而非“事前布局替代方案”。已遭遇境外抢注的企业,可评估在新法施行后引入国内驰名确认的可行性及时机。
七、代理行业治理:备案管理与行业自律双轮驱动
新法强化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提高违法处罚力度,并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定义与职能——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惩戒规则、开展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对委托方企业:应将代理机构的备案状态、过往违法记录、行业惩戒情况纳入供应商筛选标准——代理机构责任显著加重的新格局下,选择不合规代理机构本身构成需管理的法律风险。
八、过渡期行动清单:企业现在应当做什么
距新法施行约半年,建议完成以下动作:
1. 全面盘点商标资产:逐件梳理名下注册商标使用状态,对核心商标补强使用证据链,对明显脱节于经营需要的囤积性注册评估清理,避免新法从严审查与依职权撤销下的被动。
2. 重构商标使用合规审查流程:将包装、广告、电商页面、直播场景中商标呈现方式纳入上市前审查,重点排查可能使公众对商品质量、功能、产地产生误认的使用方式,防范投诉举报触发的执法风险。
3. 升级商标监测体系:针对异议期缩短为二个月的变化,将商标公告监测频率提至匹配水平,并建立异议决策内部快速通道。
4. 围绕惩罚性赔偿重新设计维权与应诉预案:维权端按法释〔2026〕7号认定情形前置固定“故意”与“情节严重”证据;应诉端审查警告函处置、和解履行、关联架构调整的合规性。
5. 出海企业同步推进境外布局与境内驰名证据积累:销售规模、市场排名、广告投入、保护记录等驰名认定基础证据自现在起系统性归集,为新法施行后申请驰名情况确认做准备。
结语
商标制度保护的从来不是注册簿上的一纸登记,而是真实经营中沉淀的商业信誉。本次《商标法》系统性重塑,本质是让制度回归这一初心:让诚实经营者的品牌投入获得更确定回报,让投机者的套利空间被制度性压缩。
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认为,对企业而言,新法既是合规要求升级,更是品牌战略重估契机——在“使用”成为商标价值核心来源的新规则下,谁能率先完成从“注册思维”到“使用思维”的转换,谁就能在下一周期的品牌竞争中占得先机。
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将持续跟踪新法配套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首批适用案例,适时推出系列深度解读,敬请关注。
从“注册”走向“使用”——新《商标法》系统性重塑的制度逻辑与企业应对
作者:知产团队来源: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