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具备履行项目合同所需的许可证书范围,是否应当认定中标无效?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1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书但未明确要求许可范围,若中标人的许可证书所载许可范围未涵盖采购项目内容,中标结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Q1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书但未明确要求许可范围,若中标人的许可证书所载许可范围未涵盖采购项目内容,中标结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答: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招标文件仅笼统要求提供许可证书,供应商也提供了许可证书,但行政许可的范围若未依法涵盖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范围的,该供应商实际上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另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法的问题,可以考虑另行实施财政监督。
Q2 投诉事项涉及评审委员会评分错误,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是否应当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取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均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若通过书面审查(包括质疑阶段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协助答复质疑意见、成员个人评分表等)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询问、评审委员会成员书面说明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调查取证职责,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Q3 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
答:应当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进行复核,明确是否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并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