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那点事——第七期:国资参股企业退出之股权转让

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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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本周推送:【浙江智仁(建德)律师事务所】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那点事——第七期:国资参股企业退出之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指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通过特定程序让渡给其他主体,从而实现资本退出的行为。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以及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股权转让因其相对成熟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流程,成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制,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该办法是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基础性规章。其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这意味着,除符合法定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外,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以信息披露和公开竞价方式确保交易公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股权转让提供了一般性法律框架。例如,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同样适用,且需与国资特殊程序相衔接。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产权转让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
4、《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应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的政策导向,并指出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清理退出。
案例分析
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终13060号判决
本案是国有企业因股权回购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而导致其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的典型反面案例,清晰地揭示了在国有资产转让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回购安排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实业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为独山县财政局)。2016年,西南实业公司与圣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圣佑公司负责收购一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由圣佑公司未来收购西南实业公司在合作公司(西南交投公司)中持有的60%股权。
后因圣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西南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圣佑公司受让其持有的西南交投公司60%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西南实业公司与圣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回购)的约定是否有效?
三、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权回购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据此驳回了西南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裁判逻辑如下:
1.案涉股权性质属于国有资产
西南实业公司的全部出资均来源于国有出资,因此其转让所持西南交投公司的股权,依法属于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2.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1)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重大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3.案涉回购条款因规避法定程序而无效
法院查明,西南实业公司在拟通过回购方式转让股权时,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也未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回购)的约定应属无效。既然基础合同条款无效,西南实业公司依据该无效条款要求圣佑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便失去了合同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国有股权转让作为国有企业退出参股企业的核心路径,其成功实施有赖于对国资监管法规的深刻理解、对市场规则的充分尊重以及对交易流程的精准把握。在“管资本”为主的新监管导向下,通过规范、透明的股权转让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与有序进退,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必然选择。建议国有企业在实施退出前,务必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与合规论证,制定周详的实施方案,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退出行为经得起法律与市场的检验。
一、前置规划与协议设计
在投资参股之初,即应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设置清晰的退出条款,明确退出触发情形、定价机制(如与评估值挂钩)、以及受让方(包括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配合进场交易的义务与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可能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固定收益条款。
二、全程注重程序正义
1、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规定,履行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
2、审计评估: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并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
3、进场交易:原则上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确需申请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须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严格条件。
4、优先购买权处理:依法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妥善处理优先购买权行权事宜。
三、选择专业服务机构:聘请在国有资产交易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产权交易机构,为项目提供全流程合规辅导、方案设计及文件制作服务,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保障交易效率。
四、强化投后管理与主动作为:对于已投资的参股企业,应加强投后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与财务状况。一旦出现《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低效无效情形,应主动启动退出研究论证,避免因拖延导致资产进一步贬损或退出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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