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很多私募从业者看到玖瀛资产近6000万的处罚通报,第一反应只看见了巨额数字,却鲜少深入剖析监管背后层层递进的执法逻辑。违规者自以为通过切割股权,搭建双牌照架构、以“无关联主体”的身份开展对手交易,便能绕开监管。但穿透审查之下,这套精心设计的安排最终被识别认定为实控人违法转移数千万基金收益的工具。
沿着这一逻辑再进一步:即便关联未隐瞒,走了交易审批程序,法律上的定性依然泾渭分明。程序瑕疵属于合规层面的过失,而恶意输送则是信义义务的根本违反——二者在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与处罚力度上存在本质差异,是两条完全不能混为一谈的红线。
本案抛出极具行业思考价值的核心问题:当前私募行业普遍存在复杂关联主体网络,机构开展关联业务时,该如何清晰划分合法操作与违规行为?怎样区分单纯程序性瑕疵和实质性恶性违法?若企业刻意隐匿关联关系,将跨主体套利包装成独立第三方正常交易,监管将会如何穿透表面交易形式,精准区分识别?
01.案件完整复盘:关联架构下的隐蔽利益输送
(一)百亿私募隐藏灰色架构:两套牌照,只为绕开公允定价监管
玖瀛资产巅峰时期管理规模曾破百亿,腾创投资只是一家小型备案私募,两家机构对外工商股权毫无交集,看似互不相关,完全独立。
但监管穿透审查后,真相一目了然:实控人鲍娇燕全盘把控两家机构全部投资及财务决策,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混同。名义上是两家公司,实质就是一套班子。
这种拆分多张牌照、不在AMBERS系统如实披露实际控制关系的操作,早已是集团化私募圈内常见的灰色架构。机构的意图很清晰:以工商登记层面的切割制造无关联假象,以此规避跨产品交易审查、关联投决程序及公允定价核查。根据《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下称“国办54号文”),这种刻意规避监管的隔离架构,正是未来监管部门将重点整治的违规模式。
(二)闭环对敲套利:以“无关联对手交易”之名,转移2847万基金收益
2022年至2023年间,实控人鲍娇燕统一下达交易指令,安排两家旗下多只基金就低流动性信用债开展闭环对手交易。操作手法如下:玖瀛旗下基金大幅低于市场公允价买入标的债券,随后由腾创旗下产品以显著高于估值的价格接盘,人为制造巨额价差。两次操作累计将2847.6万元基金资产转移至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账户,全部套利所得分文未归属于基金持有人。
为持续掩盖利益输送行为,机构还配套实施双重造假:常年向监管部门及中基协隐瞒同一实控关系;监管核查时,直接篡改144条银行流水,刻意抹除跨机构资金往来痕迹,以此掩盖套利事实。
(三)全链条顶格追责:近6000万罚没+双重市场禁入,违规成本触顶
最终监管作出穿透式全链条处罚,从机构到实控人、一线交易人员均被追责:
机构层面:全额没收2847.6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两家合计罚没超5800万;中基协同步注销两家管理人登记,永久丧失私募基金展业资格。
实控人鲍娇燕:被认定对两家机构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罚款90万元,叠加5年市场禁入+ 5年禁止证券交易双重资格惩戒。
业务执行人员: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各9万元。
行刑衔接:坚持应移尽移原则,犯罪线索依法依规移送公安。
02.执法逻辑深思:同一交易兼具违规关联交易外观,为何仅定性利益输送?
玖瀛资产与腾创投资属关联主体,案涉交易具备关联交易外观且明显在程序、定价和信披方面都存在违规情形。但监管仅以利益输送处罚,未对关联交易违规单独追责,原因为何?
(一)法条竞合择一重罚,遵循一事不再罚
同一对敲行为同时触犯关联交易违规与利益输送两项罚则,构成法条竞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违法关联交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100万元
•利益输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本案违法所得高达2847万元,若仅按关联交易处罚,最高百万罚款与数千万违法所得严重失衡,监管必然择重处罚。
(二)关联交易是手段,利益输送是核心危害结果,手段被结果吸收
整套跨机构对敲不存在任何合理投资目的,全部交易安排均服务于转移基金收益。在行政执法评价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将被核心的实质违法结果吸收,无需拆分、重复评价。关联交易只是伪装,真正的违法内核是侵占投资者资产,故仅以利益输送定性。
(三)两类行为违法性存在层级差异
违法关联交易:违反程序性合规要求,无侵占资产的主观恶意;
利益输送:违反受托人忠实信义义务,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实质性红线行为,直接侵蚀基金资产、损害投资者核心权益。
两者违法恶性、危害后果存在本质差异。实务中,单独处罚违规关联交易的适用场景通常仅限于定价公允、无套利意图的情形。本案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估值,主观牟利意图明确,产生大额违法所得,以利益输送定性,是对行为全貌的准确评价。
(四)隐匿关联的造假行为已单独追责
机构隐瞒实控关系、篡改流水掩盖关联痕迹的操作,并未归入交易套利行为,而是单独定性为系统性信息披露造假,另行叠加处罚。交易套利归入利益输送,隐匿关联归入信披违规,两类行为分别评价、双向惩戒,不存在漏罚。
03.核心概念理清: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交叉但不等同
(一)关联交易VS利益输送
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必然导致利益输送,但利益输送常以关联交易为载体实现,因此,不少私募从业者对二者的边界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可能存在误区——认为关联交易等同于利益输送,只要开展关联业务就必然被罚。然而,二者在定性和处罚机制等方面截然不同。
关联交易只是中性商业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仅要求规范关联交易,从未一刀切禁止。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同时满足决策回避、定价公允、全流程披露三项硬性要求,通常属于监管认可的合规操作。
利益输送则是法定实质性违法。《私募条例》第三十条明文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主体牟利,核心要件有二:主观上具有侵占收益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制造价差、截留资金产生大额违法所得。
简言之:合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往来;利益输送,则是以关联交易等为载体或工具,侵占投资人财产。
(二)三类关联架构下的交易行为对比
实践中,关联架构下的三类交易行为在定性和法律后果上明显区分:
- 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合规,信披完整,通常无处罚。
- 单纯程序性违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仅决策审批、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处以10-100万机构罚款,责任人3-30万罚款,一般不触发市场禁入及刑事追责。
- 借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输送:刻意非公允定价、转移巨额收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实控人可被市场禁入,责任人3-30万罚款,线索移送公安。

关键要点:仅审批、披露存在程序瑕疵的,监管处以适当罚款;但只要叠加人为制造价差、转移基金收益,行为即升级为顶格处罚的利益输送。二者性质完全不同,绝不可混为一谈。
(三)双重警示:两类合规红线相互独立,不可逾越
关联程序违规、利益输送属于两套独立监管红线,任意一项查实均可单独处罚。本案未单独处罚关联交易,不代表可以省略关联披露、回避审批流程,仅程序瑕疵无套利,监管也可依据《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等单独立案处罚。同样,即便查实利益输送,也不能放任日常关联交易管控,风控必须双线并行:同步搭建关联交易程序合规防线+跨产品套利拦截防线,分设常态化自查机制,两类风险同步防控。
04.合规方向建议:集团化多牌照私募风控落地方案
(一)清理违规隔离架构,如实披露全部关联关系
全面穿透梳理实控人、其亲属及旗下所有主体,每季度更新关联台账;无实质差异化业务的多余私募牌照应逐步注销;各管理人场地、财务、交易、风控人员物理隔离,禁止实控人统一调度全部产品资金。
(二)区分交易类型,设置分级风控标准
1.常规关联投资:严格执行关联回避、公允定价、专项披露流程,满足合规要件可正常开展;
2.跨产品对手交易:增设双重风控复核,系统设置价差预警,禁止无合理流动性需求的双向对敲;确有交易必要的,向全体 LP 出具专项说明,完整留存第三方估值材料;
3.明确内部红线:严禁利用多牌照关联架构人为调节不同产品盈亏,该行为直接认定利益输送,触发顶格处罚。
(三)从形式风控转向实质穿透,全流程留痕免责
建立动态关联主体清单,重点排查、“隐形关联方”;
禁止实控人绕过投决、风控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搭建“决策—审批—执行—复核”四层制衡机制;
风控负责人对重大关联交易具有实质审查权和书面否决权,书面意见纳入年度合规档案;
交易人员收到疑似违规指令须书面报备合规,不得单纯以“执行指令”为由免责;
低流动性债券关联交易需投决会出具合理性书面记录,托管人同步复核定价,异常不报需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手续及文件全程留痕,纸质与电子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四)定期双维自查,提前化解风险
每季度分别排查两类风险:一是关联交易的披露、决策、审批流程是否完整;二是跨产品债券、非标交易中是否存在异常价差。发现问题尽早整改,避免轻微程序瑕疵演变为巨额利益输送案件。
结语
玖瀛资产6000万巨额罚单清晰展现了国办54号文落地后穿透式监管时代的执法逻辑——监管已跳出表面工商登记,从资金、交易、人员、场地等多个维度实质判定关联关系。三层行为边界清晰明确:合规关联交易可正常开展,单纯程序瑕疵轻罚整改,借关联架构转移收益顶格重罚。实控人、高管、一线人员全链条追责,行政处罚、资格惩戒、行业出清、刑事移送多重制裁同步落地。
对于集团化、多牌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本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机构有必要全面梳理关联架构、重构分级交易审批机制、搭建穿透式实质风控体系并完整留存合规档案,严格区分正常投资与套利式对敲,从源头阻断依托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输送的路径,在穿透式强监管环境下筑牢合规经营底线。
很多私募从业者看到玖瀛资产近6000万的处罚通报,第一反应只看见了巨额数字,却鲜少深入剖析监管背后层层递进的执法逻辑。违规者自以为通过切割股权,搭建双牌照架构、以“无关联主体”的身份开展对手交易,便能绕开监管。但穿透审查之下,这套精心设计的安排最终被识别认定为实控人违法转移数千万基金收益的工具。
沿着这一逻辑再进一步:即便关联未隐瞒,走了交易审批程序,法律上的定性依然泾渭分明。程序瑕疵属于合规层面的过失,而恶意输送则是信义义务的根本违反——二者在违法性质、危害后果与处罚力度上存在本质差异,是两条完全不能混为一谈的红线。
本案抛出极具行业思考价值的核心问题:当前私募行业普遍存在复杂关联主体网络,机构开展关联业务时,该如何清晰划分合法操作与违规行为?怎样区分单纯程序性瑕疵和实质性恶性违法?若企业刻意隐匿关联关系,将跨主体套利包装成独立第三方正常交易,监管将会如何穿透表面交易形式,精准区分识别?
01.案件完整复盘:关联架构下的隐蔽利益输送
(一)百亿私募隐藏灰色架构:两套牌照,只为绕开公允定价监管
玖瀛资产巅峰时期管理规模曾破百亿,腾创投资只是一家小型备案私募,两家机构对外工商股权毫无交集,看似互不相关,完全独立。
但监管穿透审查后,真相一目了然:实控人鲍娇燕全盘把控两家机构全部投资及财务决策,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混同。名义上是两家公司,实质就是一套班子。
这种拆分多张牌照、不在AMBERS系统如实披露实际控制关系的操作,早已是集团化私募圈内常见的灰色架构。机构的意图很清晰:以工商登记层面的切割制造无关联假象,以此规避跨产品交易审查、关联投决程序及公允定价核查。根据《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下称“国办54号文”),这种刻意规避监管的隔离架构,正是未来监管部门将重点整治的违规模式。
(二)闭环对敲套利:以“无关联对手交易”之名,转移2847万基金收益
2022年至2023年间,实控人鲍娇燕统一下达交易指令,安排两家旗下多只基金就低流动性信用债开展闭环对手交易。操作手法如下:玖瀛旗下基金大幅低于市场公允价买入标的债券,随后由腾创旗下产品以显著高于估值的价格接盘,人为制造巨额价差。两次操作累计将2847.6万元基金资产转移至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账户,全部套利所得分文未归属于基金持有人。
为持续掩盖利益输送行为,机构还配套实施双重造假:常年向监管部门及中基协隐瞒同一实控关系;监管核查时,直接篡改144条银行流水,刻意抹除跨机构资金往来痕迹,以此掩盖套利事实。
(三)全链条顶格追责:近6000万罚没+双重市场禁入,违规成本触顶
最终监管作出穿透式全链条处罚,从机构到实控人、一线交易人员均被追责:
机构层面:全额没收2847.6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两家合计罚没超5800万;中基协同步注销两家管理人登记,永久丧失私募基金展业资格。
实控人鲍娇燕:被认定对两家机构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罚款90万元,叠加5年市场禁入+ 5年禁止证券交易双重资格惩戒。
业务执行人员: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各9万元。
行刑衔接:坚持应移尽移原则,犯罪线索依法依规移送公安。
02.执法逻辑深思:同一交易兼具违规关联交易外观,为何仅定性利益输送?
玖瀛资产与腾创投资属关联主体,案涉交易具备关联交易外观且明显在程序、定价和信披方面都存在违规情形。但监管仅以利益输送处罚,未对关联交易违规单独追责,原因为何?
(一)法条竞合择一重罚,遵循一事不再罚
同一对敲行为同时触犯关联交易违规与利益输送两项罚则,构成法条竞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违法关联交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100万元
•利益输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本案违法所得高达2847万元,若仅按关联交易处罚,最高百万罚款与数千万违法所得严重失衡,监管必然择重处罚。
(二)关联交易是手段,利益输送是核心危害结果,手段被结果吸收
整套跨机构对敲不存在任何合理投资目的,全部交易安排均服务于转移基金收益。在行政执法评价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将被核心的实质违法结果吸收,无需拆分、重复评价。关联交易只是伪装,真正的违法内核是侵占投资者资产,故仅以利益输送定性。
(三)两类行为违法性存在层级差异
违法关联交易:违反程序性合规要求,无侵占资产的主观恶意;
利益输送:违反受托人忠实信义义务,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实质性红线行为,直接侵蚀基金资产、损害投资者核心权益。
两者违法恶性、危害后果存在本质差异。实务中,单独处罚违规关联交易的适用场景通常仅限于定价公允、无套利意图的情形。本案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估值,主观牟利意图明确,产生大额违法所得,以利益输送定性,是对行为全貌的准确评价。
(四)隐匿关联的造假行为已单独追责
机构隐瞒实控关系、篡改流水掩盖关联痕迹的操作,并未归入交易套利行为,而是单独定性为系统性信息披露造假,另行叠加处罚。交易套利归入利益输送,隐匿关联归入信披违规,两类行为分别评价、双向惩戒,不存在漏罚。
03.核心概念理清: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交叉但不等同
(一)关联交易VS利益输送
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必然导致利益输送,但利益输送常以关联交易为载体实现,因此,不少私募从业者对二者的边界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可能存在误区——认为关联交易等同于利益输送,只要开展关联业务就必然被罚。然而,二者在定性和处罚机制等方面截然不同。
关联交易只是中性商业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仅要求规范关联交易,从未一刀切禁止。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同时满足决策回避、定价公允、全流程披露三项硬性要求,通常属于监管认可的合规操作。
利益输送则是法定实质性违法。《私募条例》第三十条明文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主体牟利,核心要件有二:主观上具有侵占收益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制造价差、截留资金产生大额违法所得。
简言之:合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往来;利益输送,则是以关联交易等为载体或工具,侵占投资人财产。
(二)三类关联架构下的交易行为对比
实践中,关联架构下的三类交易行为在定性和法律后果上明显区分:
- 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合规,信披完整,通常无处罚。
- 单纯程序性违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仅决策审批、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处以10-100万机构罚款,责任人3-30万罚款,一般不触发市场禁入及刑事追责。
- 借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输送:刻意非公允定价、转移巨额收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实控人可被市场禁入,责任人3-30万罚款,线索移送公安。

关键要点:仅审批、披露存在程序瑕疵的,监管处以适当罚款;但只要叠加人为制造价差、转移基金收益,行为即升级为顶格处罚的利益输送。二者性质完全不同,绝不可混为一谈。
(三)双重警示:两类合规红线相互独立,不可逾越
关联程序违规、利益输送属于两套独立监管红线,任意一项查实均可单独处罚。本案未单独处罚关联交易,不代表可以省略关联披露、回避审批流程,仅程序瑕疵无套利,监管也可依据《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等单独立案处罚。同样,即便查实利益输送,也不能放任日常关联交易管控,风控必须双线并行:同步搭建关联交易程序合规防线+跨产品套利拦截防线,分设常态化自查机制,两类风险同步防控。
04.合规方向建议:集团化多牌照私募风控落地方案
(一)清理违规隔离架构,如实披露全部关联关系
全面穿透梳理实控人、其亲属及旗下所有主体,每季度更新关联台账;无实质差异化业务的多余私募牌照应逐步注销;各管理人场地、财务、交易、风控人员物理隔离,禁止实控人统一调度全部产品资金。
(二)区分交易类型,设置分级风控标准
1.常规关联投资:严格执行关联回避、公允定价、专项披露流程,满足合规要件可正常开展;
2.跨产品对手交易:增设双重风控复核,系统设置价差预警,禁止无合理流动性需求的双向对敲;确有交易必要的,向全体 LP 出具专项说明,完整留存第三方估值材料;
3.明确内部红线:严禁利用多牌照关联架构人为调节不同产品盈亏,该行为直接认定利益输送,触发顶格处罚。
(三)从形式风控转向实质穿透,全流程留痕免责
建立动态关联主体清单,重点排查、“隐形关联方”;
禁止实控人绕过投决、风控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搭建“决策—审批—执行—复核”四层制衡机制;
风控负责人对重大关联交易具有实质审查权和书面否决权,书面意见纳入年度合规档案;
交易人员收到疑似违规指令须书面报备合规,不得单纯以“执行指令”为由免责;
低流动性债券关联交易需投决会出具合理性书面记录,托管人同步复核定价,异常不报需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手续及文件全程留痕,纸质与电子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四)定期双维自查,提前化解风险
每季度分别排查两类风险:一是关联交易的披露、决策、审批流程是否完整;二是跨产品债券、非标交易中是否存在异常价差。发现问题尽早整改,避免轻微程序瑕疵演变为巨额利益输送案件。
结语
玖瀛资产6000万巨额罚单清晰展现了国办54号文落地后穿透式监管时代的执法逻辑——监管已跳出表面工商登记,从资金、交易、人员、场地等多个维度实质判定关联关系。三层行为边界清晰明确:合规关联交易可正常开展,单纯程序瑕疵轻罚整改,借关联架构转移收益顶格重罚。实控人、高管、一线人员全链条追责,行政处罚、资格惩戒、行业出清、刑事移送多重制裁同步落地。
对于集团化、多牌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本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机构有必要全面梳理关联架构、重构分级交易审批机制、搭建穿透式实质风控体系并完整留存合规档案,严格区分正常投资与套利式对敲,从源头阻断依托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输送的路径,在穿透式强监管环境下筑牢合规经营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