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体系,全面构建“全民反诈”格局,持续提升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鼓励广大群众做好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体系,全面构建“全民反诈”格局,持续提升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鼓励广大群众做好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共同筑牢反诈的“心”防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郑某等九人诈骗案警
【基本案情】2023年5月至12月,包某等三人(在逃)在缅甸佤邦勐波县“五行置业”园区组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设有“财务组”“后台组”“后勤组”等,分工明确;并设招财组等十个诈骗小组。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郑某任该犯罪集团主管,管理各小组诈骗活动,期间十个小组诈骗金额共计16038413.71元。被告人陆某担任招财组组长,管理该小组的全部诈骗活动,以被告人廖某等七人为组员,在境内抖音、陌陌、世纪佳缘等社交平台,虚构成功人士“人设”养号,添加境内女性好友,以恋爱交友、做公益等方式逐步获取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该集团控制的“贝恩资本”进行投资,先以小额投资返利为诱饵,不断诱使被害人加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封盘”。该诈骗集团诈骗1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65030.33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虽有区别,但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属共同犯罪。其中郑某在该诈骗集团中负责管理十个诈骗小组,其领导、指挥各组人员实施具体诈骗活动,在整个诈骗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整个犯罪集团犯罪数额负责;结合被告人陆某等八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存在被限制通信、人身自由及业绩不佳被殴打等情况,以及在诈骗集团中所起作用,认定上述八名被告人为从犯。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九名被告人十年八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五十二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诈骗犯罪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犯罪集团链条化、流水线化、分工细致实施、常见高发的交友婚恋类诈骗(俗称“杀猪盘”)。不法分子从国内招募人员,针对特定类型人员量身定制骗局、实施精准“围猎”,先在平台上伪装成“完美情人”,以甜言蜜语等拉近关系,待被害人投入感情放松警惕后,谎称有稳赚不赔的投资机会骗钱,造成被害人感情和金钱双重受损。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一些盘踞在境外的犯罪组织、诈骗团伙以“高薪招聘”诱骗务工人员偷渡缅甸、柬埔寨等国家,以囚禁殴打、电击、关水牢等手段强迫从事“杀猪盘”、裸聊、“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好友或中介等介绍的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以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严防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套路”;不要被虚拟世界的虚情假意蒙蔽双眼,谨慎防范甜言蜜语背后的无情陷阱。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等十二人诈骗案警
一 被告人郑某等九人诈骗案警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同郑某(在逃)租赁西宁市城北区刘家沟路绿色家园9号别墅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以东南亚地区同性恋群体为目标,通过在境内社交软件、互联网平台下载、冒用他人照片、杜撰个人经历、虚构成功人士“人设”,接入境外互联网,使用虚拟定位器更改定位至东南亚城市,在境外交友平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身份信息,大量添加好友并确定恋爱关系,获取信任。日常聊天中透露在“京东金融”赚取额外收益,诱导目标人物在“京东金融”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对东南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王某和郑某担任窝点老板,负责出资组建窝点、招募、管理人员,支付日常生活及交通费用等;被告人马某担任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所有电子设备、社交软件账号、电话卡及设备分发,并虚假交友、诱导投资;被告人黄某担任话术培训师,负责审核窝点内人员身份包装、话术内容,并对已产生投资意向的目标人物进行“精聊”;被告人张某等十人使用分发到的设备,利用虚假人设及话术,对目标人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4月11日,各被告人陆续向目标人群发送诈骗信息,被告人王某、马某、张某发送46988条,被告人申某发送34738条,被告人廖某发送30161条,被告人黄某、郑某甲发送13540条,被告人郑某乙发送13700条,被告人郑某丙发送12565条,被告人陈某、张某、姚某发送5100条。
【裁判结果】本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人员,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发送诈骗信息,诱导他人在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骗取财物,被告人马某等十一人明知王某伙同郑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仍积极参与或提供帮助,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50000条以下,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窝点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及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等进行主从犯划分,王某系主犯,其余十一人系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依法判处十二名被告人二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杀洋盘”网络诈骗犯罪,广大公众要警惕“骗外国人不犯法”的说辞。根据我国法律,中国公民的犯罪对象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宣称“动动手指就能领取高额薪水”“手机陪聊就能赚钱”的招聘信息,极有可能是招募诈骗犯罪团伙,切勿因求职心切而参与此类“话务员”“陪聊大师”工作。另外,网络交友需谨慎,对于“网恋对象”以各种名义提出充值和投资要求,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谨慎,远离“剧本式”爱情,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三 被告人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收购QQ号的消息,开始收购QQ号获利。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在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成立旭日电商服务中心,学习骗取QQ号的方法及话术等,组织黄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在店铺内工作。金某负责在快手APP上发布免费发放“蛋仔派对”等游戏皮肤的视频吸粉引流,再由黄某等人在淘宝、拼多多等APP上与对方聊天,以赠送游戏皮肤为由取得对方QQ账号及密码后统一更改密码,使对方无法登陆。金某将骗取的账号统一出售给 上家,获利19658.4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他人出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QQ号,非法获利1965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电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其背后的“黑灰产业链”为了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对QQ号、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等需求增大。在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犯罪分子获取相关账户的难度不断提升,因此他们将目标转移至未成年人、农村留守老人等特定群体。本案犯罪分子就是利用未成年人和留守老人对信息网络缺乏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利诱、拉拢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以赠送游戏皮肤为由骗取包含个人信息的QQ号,并售卖给上家获利。广大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向他人提供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以及实名认证的QQ、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账号和密码,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造成损失。本案还警示我们,电信网络犯罪“黑手”已伸向未成年人,广大监护人应提高警惕,加强保护、教育和引导,切莫让孩子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四 被告人拉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警
【基本案情】2023年4月,被告人拉某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以牟利为目的按对方指示前往江苏省徐州市,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和电话卡、手机出借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支付结算。2023年4月21日,拉某名下的银行卡共产生77笔交易记录,其中转入资金1161691元,转出资金1161530元。因交易流水异常银行卡被冻结,拉某未能获利。
【裁判结果】本案由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1616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为此国家持续开展打击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断卡”行动。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这些支付、通讯工具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帮信”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案例五 被告人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2月7日,被告人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接收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涉案资金共计73700元,并在上家指示下,多次前往银行柜台及ATM机取现后交给上家,文某非法获利62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上家指示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737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严惩。本案被告人文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触犯刑法最终获刑。转账洗钱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更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保持清醒,守好“钱袋子”,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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