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准确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规范网约车营运中的保险理赔审查
——周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周某为其岳父胡某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单载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投保人周某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十条第三项用加黑字体载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日,胡某将案涉车辆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后,胡某通过滴滴平台连续三天接单运营,共计接单23单,胡某驾驶案涉车辆追尾前方车辆,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核查确认车辆存在网约车营运记录后,以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周某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已通过加黑字体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但案涉车辆仅有三天接单运营且每天仅12单,尚不足以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周某相关损失。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向网约车平台调取案涉车辆全部运营记录,查明三天内共计接单23单,日接单量逐日递增,接单时间连续,接送地点遍布北京市多个城区。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虽仅三天接单记录,但综合保险标的用途改变、使用范围改变、所处环境改变、使用人改变等因素,日接单频次高且时间连续,案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网约车运营活动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某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于法有据。鉴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周某诉请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理据不足。故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审理新能源车险领域因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引发保险理赔纠纷的典型案例。
第一,确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多因素综合认定标准
随着网约车平台发展,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引发的理赔纠纷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仅以接单天数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应综合考量用途改变、使用范围改变、所处环境改变、使用人改变等多重因素。该裁判思路纠正了一审仅以时间维度作单一判断的偏差,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框架。
第二,明确被保险人对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主动通知义务
新能源车险以“家庭自用”为承保基础确定费率,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后,出行频率、行驶范围等风险要素发生本质变化,已超出承保时预见的风险范围。本案阐明,被保险人负有车辆使用性质实质性变更后主动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拒绝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此有助于引导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对价原则。
第三,平衡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保险市场秩序维护
二审法院依职权向平台调取运营记录,全面查明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本案向市场传递“投保须诚信、变更须告知”的司法信号,对规范新能源车险理赔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 | 王思思 石雨冰
编辑 | 张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