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薪资相近是否“合理”?——石嘴山中院以调解促劳资双赢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仲裁、一审、二审,跑了一年多,今天总算一次性了结了,钱也拿到了,心里的石头落地了。” 近日,一桩拖了一年多的劳动争议,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画上了句号。

“仲裁、一审、二审,跑了一年多,今天总算一次性了结了,钱也拿到了,心里的石头落地了。”
近日,一桩拖了一年多的劳动争议,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画上了句号。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两头兼顾——既保障劳动者获得该拿的加班费、赔偿金等法定权益,也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最终促成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王某系石嘴山市某化工企业老员工,长期从事后勤维修工作。2025年9月,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王某谈话并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限期到岗通知书》,将其调至生产岗位。但王某以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岗位,且工资少了1000元为由,明确表示不接受此次调岗。后企业以王某拒绝调岗、擅自缺勤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某于2025年10月就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分别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及多轮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对立情绪逐步升级。王某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审理焦点:调岗是否合理?
石嘴山中院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卷宗,庭审中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后,得出结论:本案表面看是因调岗引发的争议,深层则是劳动者对企业用工方式的不认同,加之解除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生计,致使双方矛盾在仲裁、一审后持续升温。若直接判决,虽能划清责任,却难以从根本上修复双方关系,劳动者可能面临执行难,企业也将承受诉讼拖累。
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分别与双方展开深入沟通。
对于企业,法官围绕调岗合理性问题,阐明企业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岗须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不能仅以薪资“大致”持平为由主张调岗正当,还需综合考量岗位性质、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变化对劳动者的实质影响。若调岗依据不足,解除行为将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同时客观分析继续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信誉损耗及败诉后果,引导企业审视自身调岗决定的合理基础。
对于劳动者,法官充分体恤其待业期间的生活压力,同时客观分析了其持续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引导王某重新审视企业调岗的举措,建议其在补偿数额上作出适度理性让步,以尽快拿到款项、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在此基础上,双方同意进行调解。但在具体金额上数度拉锯,法官始终积极居中协调,逐步消除了双方的抵触心理。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企业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工资及补偿共计10万余元,案件一并了结。款项当月到账,劳动者权益即时兑现,企业亦从诉讼中彻底解脱,持续一年多的劳资纠纷圆满落幕。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并非不受约束。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应当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司法实践中,调岗是否合理,通常从三个维度审查:是否确属生产经营所需;是否对劳动者薪资、职级、工作地点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带有歧视性或惩罚性质。


本案中,企业将维修工调为操作工,虽然薪资差距不大,但劳动者对岗位变化提出异议,双方未能有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基础因此存在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对不合理调岗有权提出异议,但方式须合法合规。正确的做法是:书面表达反对意见,并继续正常出勤或至原岗位报到,避免被认定为旷工。若消极缺勤,反而可能陷入被动。


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应优先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理性维权。


供稿

|何 垚


编辑|杨文华


责编|马 佳


审核|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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