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案例 | 不利解释原则在光伏设施保险标的范围争议中的运用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蓝字关注 | 北京金融法院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
点击蓝字关注 | 北京金融法院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不利解释原则在光伏设施保险标的范围争议中的运用
——某投资发展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投资发展公司就其办公大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项目为建筑物(含装修)以及机器设备(含附属设备系统和附件,以及安装费用)。后因台风造成财产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门窗、屋顶光伏板等。某投资发展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双方对于光伏设施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案涉光伏设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首先,依据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保险合同直接表述中未就光伏设备作出明确约定,按照通常理解,光伏设备是否属于建筑附属设备系统,关键在于其与建筑的结合程度和对建筑功能的依附性。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光伏设备安装属于机电工程范畴,且与建筑外观和结构融为一体,应认定为建筑附属设备系统。其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对光伏设备的存在进行过询问,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主张某投资发展公司并未就案涉光伏设备如实告知,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就争议事项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对于其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涉光伏设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随着“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光伏等新能源设施与现代建筑的融合日益普遍。本案有效回应了绿色建筑普及过程中,传统财产保险条款如何适用新型附属设施的实务痛点。本案对妥善处理涉及新能源领域的保险纠纷、促推绿色产业与金融保险服务的良性互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是明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规则,以公正司法保障金融服务的可预期性。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的附属机器设备、系统和附件存在两种理解,法院采纳了涵盖安装使用整体状态的解释,充分考虑了“物理结合程度”和“功能依附性”等要素,不仅维护了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向保险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保险产品设计需要精准匹配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不能利用条款歧义限缩责任范围。


二是发挥司法裁判引导作用,推动保险业提升专业化水平并精准服务绿色产业发展。


本案对“询问告知主义”原则的重申,明确了保险人在承保环节应承担与风险特征相匹配的实质审查义务。在涉及新型风险因素时,若保险人未进行针对性询问并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这一裁判导向既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倒逼保险机构转变粗放式承保模式,通过完善询问清单、强化现场查勘、提升风险识别能力等方式,提高核保精细化水平。同时,本案也为新能源保险市场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提示通过特别约定、扩展条款等方式明确保险责任范围,防范后续争议;引导保险公司顺应绿色产业发展趋势,加快专属保险产品创新和条款迭代,推动保险服务与新能源产业需求精准匹配,更好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


稿 | 舒翔


编辑 |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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