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
2025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目录 ★

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事实。2020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接到唐某某要求购买4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电话后,安排程某(已判刑)送毒品。次日1时40分许,程某携带毒品到达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唐某某家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程某身上查获一袋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净重38.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罗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从重庆市潜逃至缅甸。2021年8月初,罗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安排潘某波(已判刑)接收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641.47克。2021年9月,罗某某从缅甸毒品上家处购买约2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8303.51克)后联系余某军(已判刑)接收其中约15万颗,又与王某春(已判刑)商议,由王某春联系粟某意(已判刑)接收5万颗,并约定毒品出售后再付毒资。2022年7月,为贩卖毒品牟利,罗某某联系皮某(已判刑)接收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8495.4克。此外,罗某某还与董某元(已判刑)商议,由罗某某从缅甸走私毒品入境运送至重庆,由董某元接收后销售牟利。2022年7月初,罗某某与他人在缅甸组织约2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526.3克)走私入境,进入云南后运往重庆。
(二)关于偷越国(边)境事实。2020年9月10日,为逃避刑事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2022年10月20日,罗某某在缅甸佤邦勐平经济开发区被当地警方抓获,11月13日被移交中国警方。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罗某某多次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2005.02克,且在与另案被告人程某、王某春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潜逃期间继续在境外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在明知前次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下,继续多次实施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直接与各毒品下家商定毒品交易数量、价格等内容,从境外输入大宗毒品,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对罗某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罗某某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毒品问题被称为现代社会“三大毒瘤”之一,历来是世界各国治安治理的核心和关键。依法审理毒品案件,积极开展禁毒工作,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使命。本案中,罗某某因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后被网上追逃,为逃避刑事处罚偷越国境至缅甸,之后在境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大宗毒品至境内贩卖,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罗某某依法从重处罚并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持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为推动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王某江危险驾驶案
2025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江饮酒后启动其SUV车,向车机系统下达导航指令,开启辅助驾驶模式。该车由铜梁区兴农街出发,行驶到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期间,车机系统多次发出分心1级、2级、3级告警,后因驾驶员不符合辅助驾驶条件,车辆触发安全刹停,并自动退出辅助驾驶模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铜梁大队发现高速路上有异常停车后,赶到现场将坐在主驾驶位上的王某江查获。经鉴定,王某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毫克/100毫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王某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
本案系依法惩处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即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本案涉案车辆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2级,被告人开启辅助驾驶功能驶入道路后,应当监管辅助驾驶系统且始终参与驾驶任务并确保行车安全,但其在车上进入睡眠状态,未履行监管义务和行车安全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部分驾驶人错误地将辅助驾驶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企图以此为名规避法律责任。本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江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明确了辅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边界,准确界定了辅助驾驶系统在机动车驾驶中的辅助地位与驾驶人的主体地位,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运用辅助驾驶,回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问题,有助于类似案件的源头预防。

雷某勇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被告人雷某勇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国、万某、李某银等人在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开设赌场,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赌债,积累经济实力,并最终形成以雷某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初期通过开设赌场、暴力催债为主要手段聚敛钱财,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趋稳定。2019年7月以来,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并逐步向砂石运输等工程领域延伸、发展,通过安排组织成员采取排班堵塞运输道路、在运输道路放置钉子、打砸他人运输车辆、殴打竞争对手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其他车队退出经营,进而插手国家重点工程的砂石运输项目,非法垄断当地砂石运输行业,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巫山县区域内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理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催收非法债务等罪判处被告人雷某勇等10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追缴全案人员违法所得。宣判后,全案人员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重点行业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件。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长期任务。雷某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农村地区为据点,实施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行为聚敛钱财,逐步发展壮大,通过暴力手段逼迫他人退出行业竞争,从而独自经营国家重点工程的砂石运输业务,垄断砂石运输行业,严重扰乱行业领域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思维,严把事实认定关、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耐心组织释法说理,依法对雷某勇等10名被告人予以惩处。全案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托“以案促治”机制,及时制发司法建议4件,促推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强治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某嵩开设赌场案
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某嵩组织马某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开发完成名为“天乐联盟”的赌博软件。该软件包含“麻将”“跑得快”“牛牛”“金花”等赌博方式,并配置盟主、代理、赌客层级,具备上下分、从赌博中抽取佣金等功能。2021年5、6月份,王某嵩利用其开发的赌博软件在网络上发展境内赌博代理开设赌场,王某嵩从中收取佣金、提成,并邀约王某帮助收款、洗钱。为掩饰赌资来源,王某嵩安排王某收到下级代理、网络赌场管理人员等人提成的赌资后,通过网络联系虚拟币商罗某远等人,将赌资用于购买虚拟币,并将虚拟币转到王某嵩指定的钱包地址。王某嵩接收虚拟币后,再次通过虚拟币交易套现获利。2022年6月,王某嵩经营的赌博软件为某网络赌场通过返点层层发展下级代理招揽赌客并接受投注,累计接收境内10000余名赌客参赌,赌资高达3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嵩在境外开发赌博软件后提供给他人经营网络赌场,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嵩在境外开发赌博软件招揽境内居民参赌,并利用虚拟币转移赌资掩饰犯罪,王某嵩作为赌博软件的开发者,开设赌场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根据王某嵩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王某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收益。一审宣判后,王某嵩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缴纳了全部罚金。二审法院维持对上诉人王某嵩的定罪部分,以王某嵩在二审期间有新的悔罪表现对其量刑进行调整,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本案系一起依法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赌资的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的根本遵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嵩组织人员在境外开发赌博软件,并提供给境内人员经营网络赌场,网络赌场接收的赌资高达3400万元,为掩盖赌资违法交易行为,王某嵩采用虚拟货币套现的方式“洗白”赌资,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首要分子、主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赌资掩饰犯罪的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的跨境犯罪,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

罗某某等21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四川省某某驾校训练场经验收合格,指定作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考场。2019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某经介绍与该驾校校长陈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主要负责人达成协议,由罗某某在该驾校设立“VIP运营中心”并担任运营中心负责人,在驾校考场内使用作弊设备和作弊软件的方式帮助他人通过科目一及科目四的考试。对每个学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分别收取6000至10000余元不等费用。具体由被告人陈某负责对招收的VIP学员提供转籍、约考等帮助,后被告人唐某某接替陈某继续实施相关工作。前期简某某介绍赖某某、钟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收取相应费用。后该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工作人员饶某、梁某某,在经王某某同意后,联系被告人杨某、周某并引进作弊软件安装在考场电脑内帮助作弊。罗某某招募被告人王某1、陈某1等分别为VIP运营中心招收学员,并继续发展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及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级代理,向社会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并通过存在业务往来的各地驾校招收VIP学员,各层级代理通过收取介绍费获利。自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分别在重庆、四川、广东、云南、贵州等省市招收学员共计3.1万余名,收取学费共计3.2亿余元,违法获利1.1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经被告人陈某引荐组织成立VIP学员运营中心,形成层级化代理模式,并长期跨地区大规模招收考试作弊的学员,以作弊的方式参加、通过驾考,罗某某与本案相关涉案人员有共同的组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并在该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分工,彼此配合,共同完成整个犯罪过程,罗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对罗某某等21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罗某某等6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罗某某等20人维持原判,因上诉人饶某有立功情节,故对其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本案系依法惩治涉及跨多省市组织他人驾考作弊犯罪典型案件。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类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未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学员获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驾考市场需求,建立层级式、产业化代理模式,涉及人数多、地区广、金额大,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及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惩治,严厉打击,直指驾培行业乱象,深挖“内鬼”,严查“产业链”相关人员,彰显对驾考作弊的零容忍,维护考试公平与道路安全。

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某荣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3年初,甘肃独某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某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彬(另案处理)为高价减持其持有的独某味公司股票,与被告单位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谢某荣商定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拉升独某味公司股价。
2013年5月初,被告单位蝶某公司与阙某彬等签署研究顾问协议等文件,约定由蝶某公司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帮助阙某彬以不低于每股20元减持2000万股独某味股票,蝶某公司按照减持成交金额的12.5%收取研究顾问费。
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被告单位蝶某公司、被告人谢某荣与阙某彬利用阙某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具有的信息优势,通过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控制独某味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等方式,拉升独某味公司股价。
2013年7月1日,独某味公司股价最高点达到每股20元以上,被告单位蝶某公司建议阙某彬减持股票。2013年7月3日、4日,阙某彬通过蝶某公司推荐的投资基金公司以每股20元均价减持2000万股独某味股票。2013年7月4日,阙某彬还以每股19.91元的价格另行减持200万股独某味股票。至此,阙某彬总计减持2200万股,非法获利5162.1068万元。2013年7月5日,阙某彬按照约定向蝶某公司账户支付研究顾问费4858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独某味公司股价累计上涨24.8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独某味公司股价累计上涨15.52%,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0.8%,偏离16.32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3.11%,偏离18.63个百分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蝶某公司、蝶某公司直接负责人被告人谢某荣与他人共谋,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和披露的内容、时间、节奏等方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市场价格,谋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万元,对被告人谢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单一的“控制信息操纵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例仅因单一的信息披露操纵行为(无连续交易配合)作出操纵证券市场认定并处罚的案件。在认定市值管理机构参与共谋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综合审查市值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与正常市值管理协议内容的区别、市值管理机构建议与上市公司操纵行为的关联性、市值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的高度利益关联等事实,通过证据裁判刺破“伪市值管理”的“面纱”,为类案裁判、司法解释完善提供可借鉴思路。本案判决结果,在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市值管理机构划定红线、警醒远离“伪市值管理”的同时,也传递了人民法院“零容忍”打击证券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坚定信念。

冯某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冯某德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低价购入自制中药丸,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其中药丸含有西药成分、无生产日期、批准证明文件等,仍以“纯中药制剂”为噱头,通过线下门店、散发宣传单等渠道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截至案发,冯某德向上家微信转账或现金存款共计194.8万元用于购买中药丸,对外销售后非法获利40万余元。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冯某德处查获的中药丸为假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德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公益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冯某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72万元;责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40万元。一审宣判后,冯某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以“纯中药”为幌子销售假药侵害群众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德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自制药丸冒充“纯中药”,向全国多地进行销售,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并科处高额罚金,彰显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同时创新运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机制,责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引导群众理性用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张某受贿、洗钱、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201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某区市政园林局局长、规划局局长、新城区管委会主任以及城投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与甘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郑某、刘某、传某等15个单位或个人现金、股权、贵重物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6792.3904万元(其中张某个人收受贿赂款6364.3904万元)。被告人张某害怕被查处,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受的贿赂款241.78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至他人公司账户代为保管。
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在明知某项目不能获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回避城投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罔顾风险提示,仍擅自决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支付设计款,造成国有公司经济损失115.9781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92.39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其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洗钱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受贿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六千三百六十四万三千九百零四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国企高管贪污腐败,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贪腐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身为原城投公司董事长,历任所在地区市政、规划等部门“一把手”,手握国有资产运营、项目建设等公权力,却背弃职业操守,背离初心使命,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受贿金额高达6700余万元,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管理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净化建筑领域行业生态,保障了人民群众基本住建安全,以有力司法审判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同时,本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辖区内相关单位代表200余人旁听庭审,将法庭变成警示教育课堂,为区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白某永贷款诈骗案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永为解决自身经济困境,先后从蒲某手中购买了两家纳税情况、劳务资质良好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安排谭某文和田某森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中介伪造贷款资料、虚构经营场所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白某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贷款共计399万元,上述贷款资金到账后用于白某永个人期货投资、支付中介费用、偿还利息等,未按合同约定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白某永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白某永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白某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贷款诈骗领域的典型案件,集中呈现当前信贷领域违法犯罪的新型套路与链条化特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正常经营的假象,伪造贷款资料,严重误导审查判断,骗取金融机构普惠信贷资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本案精准界定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关键,为类案审查提供了指引。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全力追赃挽损,责令被告人白某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切实维护金融机构与信贷市场秩序。此外,本案揭露了新型骗贷套路,倒逼金融行业补齐风控漏洞,推动行业整治与源头治理,为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提供示范指引。

杨某等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杨某等9人先后加入“连锁经营”(又称“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重庆市高新区设置传销窝点发展下线,逐步形成了杨某等人为上总的重庆八区A1的传销体系。该传销组织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连锁经营”系国家支持的扶贫工程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资金购买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宣称参加者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最高可以赚取1040万元。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并以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该传销组织内部成员按照“五级三晋制”确定组织层级进行管理,根据购买份额的多少依次划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上总级别,参加者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后,可晋升到上一个层级,并按组织内部分工对其他参加者进行管理。
截至2023年8月,该传销组织已形成“彭亮办公室”“蒋浪办公室”等11个办公室的体系,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涉及被害人达到七百余人。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9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冒用国家扶贫工程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杨某等人冒用国家扶贫工程名义进行公司化运作,通过例会、读心灵鸡汤等方式对被害人先洗脑后利诱,按照传销模式层层返利发展会员,受害人数高达七百余人,非法敛财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扶贫工作声誉,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力打击冒用国家扶贫工程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以“扶贫产业”等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市高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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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25年,重庆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审判主责主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助推平安重庆、法治重庆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总结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统一裁判尺度上的积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重庆法院2025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 目录 ★
1 | 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
2 | 王某江危险驾驶案 |
3 | 雷某勇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4 | 王某嵩开设赌场案 |
5 | 罗某某等21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
6 | 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某荣操纵证券市场案 |
7 | 冯某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8 | 张某受贿、洗钱、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
9 | 白某永贷款诈骗案 |
10 | 杨某等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案例一
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一)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事实。2020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接到唐某某要求购买4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电话后,安排程某(已判刑)送毒品。次日1时40分许,程某携带毒品到达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唐某某家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程某身上查获一袋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净重38.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罗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从重庆市潜逃至缅甸。2021年8月初,罗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安排潘某波(已判刑)接收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641.47克。2021年9月,罗某某从缅甸毒品上家处购买约2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8303.51克)后联系余某军(已判刑)接收其中约15万颗,又与王某春(已判刑)商议,由王某春联系粟某意(已判刑)接收5万颗,并约定毒品出售后再付毒资。2022年7月,为贩卖毒品牟利,罗某某联系皮某(已判刑)接收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8495.4克。此外,罗某某还与董某元(已判刑)商议,由罗某某从缅甸走私毒品入境运送至重庆,由董某元接收后销售牟利。2022年7月初,罗某某与他人在缅甸组织约2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526.3克)走私入境,进入云南后运往重庆。
(二)关于偷越国(边)境事实。2020年9月10日,为逃避刑事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2022年10月20日,罗某某在缅甸佤邦勐平经济开发区被当地警方抓获,11月13日被移交中国警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罗某某多次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2005.02克,且在与另案被告人程某、王某春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潜逃期间继续在境外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在明知前次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下,继续多次实施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直接与各毒品下家商定毒品交易数量、价格等内容,从境外输入大宗毒品,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对罗某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罗某某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问题被称为现代社会“三大毒瘤”之一,历来是世界各国治安治理的核心和关键。依法审理毒品案件,积极开展禁毒工作,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使命。本案中,罗某某因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后被网上追逃,为逃避刑事处罚偷越国境至缅甸,之后在境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大宗毒品至境内贩卖,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罗某某依法从重处罚并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持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为推动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王某江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江饮酒后启动其SUV车,向车机系统下达导航指令,开启辅助驾驶模式。该车由铜梁区兴农街出发,行驶到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期间,车机系统多次发出分心1级、2级、3级告警,后因驾驶员不符合辅助驾驶条件,车辆触发安全刹停,并自动退出辅助驾驶模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铜梁大队发现高速路上有异常停车后,赶到现场将坐在主驾驶位上的王某江查获。经鉴定,王某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王某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处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即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本案涉案车辆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2级,被告人开启辅助驾驶功能驶入道路后,应当监管辅助驾驶系统且始终参与驾驶任务并确保行车安全,但其在车上进入睡眠状态,未履行监管义务和行车安全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部分驾驶人错误地将辅助驾驶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企图以此为名规避法律责任。本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江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明确了辅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边界,准确界定了辅助驾驶系统在机动车驾驶中的辅助地位与驾驶人的主体地位,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运用辅助驾驶,回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问题,有助于类似案件的源头预防。

案例三
雷某勇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雷某勇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国、万某、李某银等人在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开设赌场,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赌债,积累经济实力,并最终形成以雷某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初期通过开设赌场、暴力催债为主要手段聚敛钱财,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趋稳定。2019年7月以来,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并逐步向砂石运输等工程领域延伸、发展,通过安排组织成员采取排班堵塞运输道路、在运输道路放置钉子、打砸他人运输车辆、殴打竞争对手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其他车队退出经营,进而插手国家重点工程的砂石运输项目,非法垄断当地砂石运输行业,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巫山县区域内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催收非法债务等罪判处被告人雷某勇等10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追缴全案人员违法所得。宣判后,全案人员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重点行业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件。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长期任务。雷某勇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农村地区为据点,实施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行为聚敛钱财,逐步发展壮大,通过暴力手段逼迫他人退出行业竞争,从而独自经营国家重点工程的砂石运输业务,垄断砂石运输行业,严重扰乱行业领域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思维,严把事实认定关、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耐心组织释法说理,依法对雷某勇等10名被告人予以惩处。全案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托“以案促治”机制,及时制发司法建议4件,促推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强治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王某嵩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某嵩组织马某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开发完成名为“天乐联盟”的赌博软件。该软件包含“麻将”“跑得快”“牛牛”“金花”等赌博方式,并配置盟主、代理、赌客层级,具备上下分、从赌博中抽取佣金等功能。2021年5、6月份,王某嵩利用其开发的赌博软件在网络上发展境内赌博代理开设赌场,王某嵩从中收取佣金、提成,并邀约王某帮助收款、洗钱。为掩饰赌资来源,王某嵩安排王某收到下级代理、网络赌场管理人员等人提成的赌资后,通过网络联系虚拟币商罗某远等人,将赌资用于购买虚拟币,并将虚拟币转到王某嵩指定的钱包地址。王某嵩接收虚拟币后,再次通过虚拟币交易套现获利。2022年6月,王某嵩经营的赌博软件为某网络赌场通过返点层层发展下级代理招揽赌客并接受投注,累计接收境内10000余名赌客参赌,赌资高达34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嵩在境外开发赌博软件后提供给他人经营网络赌场,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嵩在境外开发赌博软件招揽境内居民参赌,并利用虚拟币转移赌资掩饰犯罪,王某嵩作为赌博软件的开发者,开设赌场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根据王某嵩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王某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收益。一审宣判后,王某嵩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缴纳了全部罚金。二审法院维持对上诉人王某嵩的定罪部分,以王某嵩在二审期间有新的悔罪表现对其量刑进行调整,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赌资的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的根本遵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嵩组织人员在境外开发赌博软件,并提供给境内人员经营网络赌场,网络赌场接收的赌资高达3400万元,为掩盖赌资违法交易行为,王某嵩采用虚拟货币套现的方式“洗白”赌资,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首要分子、主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赌资掩饰犯罪的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的跨境犯罪,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

案例五
罗某某等21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某某驾校训练场经验收合格,指定作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考场。2019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某经介绍与该驾校校长陈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主要负责人达成协议,由罗某某在该驾校设立“VIP运营中心”并担任运营中心负责人,在驾校考场内使用作弊设备和作弊软件的方式帮助他人通过科目一及科目四的考试。对每个学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分别收取6000至10000余元不等费用。具体由被告人陈某负责对招收的VIP学员提供转籍、约考等帮助,后被告人唐某某接替陈某继续实施相关工作。前期简某某介绍赖某某、钟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收取相应费用。后该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工作人员饶某、梁某某,在经王某某同意后,联系被告人杨某、周某并引进作弊软件安装在考场电脑内帮助作弊。罗某某招募被告人王某1、陈某1等分别为VIP运营中心招收学员,并继续发展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及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级代理,向社会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并通过存在业务往来的各地驾校招收VIP学员,各层级代理通过收取介绍费获利。自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分别在重庆、四川、广东、云南、贵州等省市招收学员共计3.1万余名,收取学费共计3.2亿余元,违法获利1.1亿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经被告人陈某引荐组织成立VIP学员运营中心,形成层级化代理模式,并长期跨地区大规模招收考试作弊的学员,以作弊的方式参加、通过驾考,罗某某与本案相关涉案人员有共同的组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并在该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分工,彼此配合,共同完成整个犯罪过程,罗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对罗某某等21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罗某某等6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罗某某等20人维持原判,因上诉人饶某有立功情节,故对其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涉及跨多省市组织他人驾考作弊犯罪典型案件。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类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未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学员获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驾考市场需求,建立层级式、产业化代理模式,涉及人数多、地区广、金额大,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及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惩治,严厉打击,直指驾培行业乱象,深挖“内鬼”,严查“产业链”相关人员,彰显对驾考作弊的零容忍,维护考试公平与道路安全。

案例六
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某荣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初,甘肃独某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某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彬(另案处理)为高价减持其持有的独某味公司股票,与被告单位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谢某荣商定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拉升独某味公司股价。
2013年5月初,被告单位蝶某公司与阙某彬等签署研究顾问协议等文件,约定由蝶某公司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帮助阙某彬以不低于每股20元减持2000万股独某味股票,蝶某公司按照减持成交金额的12.5%收取研究顾问费。
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被告单位蝶某公司、被告人谢某荣与阙某彬利用阙某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具有的信息优势,通过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控制独某味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等方式,拉升独某味公司股价。
2013年7月1日,独某味公司股价最高点达到每股20元以上,被告单位蝶某公司建议阙某彬减持股票。2013年7月3日、4日,阙某彬通过蝶某公司推荐的投资基金公司以每股20元均价减持2000万股独某味股票。2013年7月4日,阙某彬还以每股19.91元的价格另行减持200万股独某味股票。至此,阙某彬总计减持2200万股,非法获利5162.1068万元。2013年7月5日,阙某彬按照约定向蝶某公司账户支付研究顾问费4858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独某味公司股价累计上涨24.8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独某味公司股价累计上涨15.52%,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0.8%,偏离16.32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3.11%,偏离18.63个百分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蝶某公司、蝶某公司直接负责人被告人谢某荣与他人共谋,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和披露的内容、时间、节奏等方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市场价格,谋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蝶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万元,对被告人谢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单一的“控制信息操纵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例仅因单一的信息披露操纵行为(无连续交易配合)作出操纵证券市场认定并处罚的案件。在认定市值管理机构参与共谋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综合审查市值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与正常市值管理协议内容的区别、市值管理机构建议与上市公司操纵行为的关联性、市值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的高度利益关联等事实,通过证据裁判刺破“伪市值管理”的“面纱”,为类案裁判、司法解释完善提供可借鉴思路。本案判决结果,在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市值管理机构划定红线、警醒远离“伪市值管理”的同时,也传递了人民法院“零容忍”打击证券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坚定信念。

案例七
冯某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冯某德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低价购入自制中药丸,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其中药丸含有西药成分、无生产日期、批准证明文件等,仍以“纯中药制剂”为噱头,通过线下门店、散发宣传单等渠道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截至案发,冯某德向上家微信转账或现金存款共计194.8万元用于购买中药丸,对外销售后非法获利40万余元。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冯某德处查获的中药丸为假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德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公益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冯某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72万元;责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40万元。一审宣判后,冯某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以“纯中药”为幌子销售假药侵害群众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德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自制药丸冒充“纯中药”,向全国多地进行销售,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并科处高额罚金,彰显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同时创新运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机制,责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引导群众理性用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八
张某受贿、洗钱、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某区市政园林局局长、规划局局长、新城区管委会主任以及城投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与甘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郑某、刘某、传某等15个单位或个人现金、股权、贵重物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6792.3904万元(其中张某个人收受贿赂款6364.3904万元)。被告人张某害怕被查处,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受的贿赂款241.78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至他人公司账户代为保管。
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在明知某项目不能获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回避城投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罔顾风险提示,仍擅自决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支付设计款,造成国有公司经济损失115.9781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792.39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其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洗钱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受贿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六千三百六十四万三千九百零四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国企高管贪污腐败,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贪腐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身为原城投公司董事长,历任所在地区市政、规划等部门“一把手”,手握国有资产运营、项目建设等公权力,却背弃职业操守,背离初心使命,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受贿金额高达6700余万元,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管理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净化建筑领域行业生态,保障了人民群众基本住建安全,以有力司法审判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同时,本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辖区内相关单位代表200余人旁听庭审,将法庭变成警示教育课堂,为区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九
白某永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永为解决自身经济困境,先后从蒲某手中购买了两家纳税情况、劳务资质良好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安排谭某文和田某森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中介伪造贷款资料、虚构经营场所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白某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贷款共计399万元,上述贷款资金到账后用于白某永个人期货投资、支付中介费用、偿还利息等,未按合同约定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白某永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白某永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白某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贷款诈骗领域的典型案件,集中呈现当前信贷领域违法犯罪的新型套路与链条化特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正常经营的假象,伪造贷款资料,严重误导审查判断,骗取金融机构普惠信贷资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本案精准界定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关键,为类案审查提供了指引。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全力追赃挽损,责令被告人白某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切实维护金融机构与信贷市场秩序。此外,本案揭露了新型骗贷套路,倒逼金融行业补齐风控漏洞,推动行业整治与源头治理,为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提供示范指引。

案例十
杨某等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等9人先后加入“连锁经营”(又称“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重庆市高新区设置传销窝点发展下线,逐步形成了杨某等人为上总的重庆八区A1的传销体系。该传销组织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连锁经营”系国家支持的扶贫工程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资金购买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宣称参加者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最高可以赚取1040万元。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并以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该传销组织内部成员按照“五级三晋制”确定组织层级进行管理,根据购买份额的多少依次划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上总级别,参加者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后,可晋升到上一个层级,并按组织内部分工对其他参加者进行管理。
截至2023年8月,该传销组织已形成“彭亮办公室”“蒋浪办公室”等11个办公室的体系,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涉及被害人达到七百余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9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冒用国家扶贫工程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杨某等人冒用国家扶贫工程名义进行公司化运作,通过例会、读心灵鸡汤等方式对被害人先洗脑后利诱,按照传销模式层层返利发展会员,受害人数高达七百余人,非法敛财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扶贫工作声誉,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力打击冒用国家扶贫工程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以“扶贫产业”等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市高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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