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送修,理赔时却发现购买的保险是“假的”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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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主将事故车送往汽修厂维修,车辆修好后,汽修厂根据车主提供的保单向机构申请理赔,却发现车主购买的并非正规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主购买非正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0月,魏明(化名)将其名下一辆沪牌事故车辆送至华兴汽修厂(化名)进行维修。汽修厂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魏明沟通,并接收了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单等材料。车辆于同月14日修复完毕后由魏明取回。
华兴汽修厂向保单显示的机构申请理赔时,发现魏明购买的并非正规机动车商业保险,而是与统筹服务公司签订的安全保障服务合同,导致理赔申请未被受理。汽修厂多次联系魏明,告知其修理费用应先由其本人自行支付,再由其向投保的统筹服务公司追偿,但魏明始终未予支付,故华兴汽修厂将魏明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
华兴汽修厂诉称
虽未与魏明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汽修厂已履行了维修义务,故应由魏明支付相应维修费。
魏明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兴汽修厂与魏明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魏明将涉案车辆送至华兴汽修厂处修理并通过微信全程跟进维修进度,华兴汽修厂实际完成了修理工作并交付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华兴汽修厂作为修理方,已按约完成了维修义务并交付魏明使用,魏明理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魏明提车前,华兴汽修厂与案涉车辆“保险公司”协商定损金额为8000元,并以其关联公司名义向保险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该行为表明华兴汽修厂对于8000元的维修标准予以接受。现因“保险公司”未予理赔,华兴汽修厂向魏明主张17716元的车辆修理费,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兴汽修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超出8000元的部分达成合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魏明确认超出8000元部分的维修项目,故青浦区人民法院确认修理费用的金额为8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大量以“交通安全统筹”“车辆统筹服务”“互助保障计划”等名义开展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多带有“统筹”“互助”“服务”等字样,外观上与正规保险公司的保单极为相似,但实际上并非保险。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障产品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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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清主体资质,辨别“真假保险”


正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持有《保险许可证》,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可查。而“统筹”类企业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通常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其出具的“保单”或“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保险单有本质区别。购买前务必看清销售机构的资质,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或模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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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厘清法律后果,“理赔”不等于“赔付”


购买正规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方或维修方支付赔款,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的,可依法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保障较为充分。而购买“统筹服务”后,车辆发生事故需支付维修费用时,统筹服务方仅依据合同约定“补偿”或“互助”,该机构并非法定的赔付义务主体,其是否履行、何时履行、履行多少,均受其内部资金状况和履行意愿的影响,一旦对方拖延、推诿甚至经营不善倒闭,车主将面临自行垫付全部费用、再另案起诉追偿的被动情形,维权周期长、成本高、不确定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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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前主动说明保障类型,避免事后争议


若已购买“统筹服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送修,建议车主在送修时主动告知修理厂该情况,并明确维修费用由本人先行承担,避免修理厂代为理赔失败后引发纠纷。取车是车主把控费用的最后关口,必须高度重视。车辆修复后,车主应要求修理厂提供详细维修结算清单,核对更换配件的数量、单价等,并与送修期间的增减项进行对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后续双方争议。修理厂应在接车时严格审核保单性质,如发现为“统筹”类产品,应书面告知车主需自付费用,并经车主签字确认后再行维修,从源头减少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撰稿 | 徐娟
主审法官 | 张晓敏
供稿 | 商事审判庭
编辑 | 崔缤予、王艺诺(实习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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