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员工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却以“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属于合理路线”为由,将人社局、区政府及员工家属一并告上法庭。这起引发四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工伤认定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又将如何裁判?
刘某秀系攀枝花市某公司的保洁员。2023年12月28日早晨7时许,她在步行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横过公路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13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司机李某明驾驶机动车行经视线不佳路段时疏于观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秀未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行程记录仪画面(慢动作回放)
2024年12月,刘某秀之子陈某向仁和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3月,仁和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秀的死亡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向仁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仁和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该公司仍不服,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公司诉称:刘某秀未走人行横道,跨越公路绿化隔离带及双黄实线横穿马路,该路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其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行为属于故意碰瓷或自杀,交通事故应自负主要责任;人社局仅依据交警责任认定书作出决定,程序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 《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合理路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应理解为从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间的合理途径。刘某秀生前居住于仁和区中坝乡,事故发生在工作地点附近,应当认定其处于上班途中。刘某秀横穿公路的行为虽违反交通法规,但并不影响“合理路线”的认定标准。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 交警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秀承担次要责任,该认定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刘某秀应负主要责任、存在碰瓷自杀意图,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程序正当”问题。 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收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劳动关系证明等多份证据,并非“仅依赖”交警认定书,程序合法正当。
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攀枝花市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庭审现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部分原因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对交通法规的轻微违反,并不必然阻却工伤的认定。同时,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而非仅凭单一证据定案。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认定,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维持。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企业自身风险的化解;劳动者则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防范事故风险。
▍一审一校:叶萍
▍二审二校:唐娟
▍三审三校:刘明元
▍内容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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