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笔者在外地办案时,在乘坐网约车时,与司机进行闲聊,问,乘客不系安全带,你会怎么做?司机答,我就是提醒,如果不带,我也没办法。并补充道,那是乘客对自己生命的无视,因为你不知道司机的驾驶水平,心情,是否正处于疲劳驾驶状态等,而事故随时可能发生,我的车上的全险,不怕赔偿。听到这里,我沉默了许久。
确实,随着交通安全宣传的深入,大家都知道在道路交通出行中,安全带是保障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核心防护装置,是公认的 “生命带”。公众对系安全带的意识显著增强,前排“上车即系”已成为许多人的习惯。然而,“后排无需系安全带”的认知误区依然普遍存在。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案例,浅析乘客未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责任划分、裁判依据及认识误区。
一、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该法条将驾驶人与乘客的安全带佩戴义务并列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员,无论前排副驾驶还是后排座位,均负有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
二、乘客未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行政责任:法定行政处罚,独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强制性规定,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属于独立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未系安全带的乘客,交管部门可依据上述规定直接作出行政处罚,该责任独立于事故责任,即便未发生交通事故,违法事实成立即可处罚。
实践中,交通执法多重点查处驾驶人未提醒、未督促乘客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对乘客本人处罚较少,导致公众认知偏差。
(二)民事责任:过错自担,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发生的因果责任,即判定驾驶人、第三方是否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划分责任,一般不会认定乘客承担事故责任。但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即便乘客无事故责任,若未系安全带的行为,直接导致自身伤情加重、损失扩大,就属于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简单来说:乘客不担 “出事的责任”,但要担 “伤重的责任”。如果乘客规范佩戴安全带,伤情本可大幅减轻甚至无伤,因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重伤、伤残,扩大的损失部分理应自行承担。
三、司法实践中责任划分的标准
(一)相关案例
“乘坐网约车拒系安全带致残,谁该担责”(2025-08-20 18:4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文章,“霍某在某网约车平台小程序中预约专车出行,某汽车出租公司司机胡某接单载客。霍某乘坐于车辆副驾驶位置,司机胡某提醒其系好安全带或于车辆后排就坐,但霍某因其自身体型偏胖,说系安全带不舒服表示拒绝并坚持坐在副驾驶。途中,胡某驾驶车辆与另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霍某不幸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胡某为全部责任。法院认为:霍某自述因身体偏胖,不系安全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霍某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其脊髓损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霍某应自担20%的责任。”
笔者在阿尔法上搜索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民商事篇)之十四: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车祸身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朱某奇等人诉被告潘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院判决,朱某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负10%的责任,潘某承担90%的责任。
(二)乘客自担责任责任的要件
第一,乘客存在违法行为,即未按法律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带。
第二,存在损害扩大的因果关系,即司法鉴定、病历、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未系安全带与自身伤情加重、损失增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交通事故中多方主体的责任依据
(一)乘客责任:自我过错自担,仅限扩大损失
乘客的责任范围严格限定于自身过错导致的扩大损失,无需承担事故侵权责任,也无需赔偿驾驶人、第三方的车辆损失及人员损失。乘客仅需为自己未系安全带造成的伤情加重、费用增加等损失自行承担对应比例,其余合法损失仍可向侵权人、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二)驾驶人责任:安全提醒与保障义务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提醒、督促、保障车内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
驾驶人经常误以为 “乘客自愿不系安全带,出事与己无关”。若驾驶人全程未提醒、未督促乘客佩戴安全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身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驾驶人已明确提醒、劝阻,乘客拒不配合、执意不系安全带,可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过错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乘客自身的法定责任。
故,驾驶人的提醒义务和乘客的佩戴义务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抵消。
(三)保险公司责任:按裁判比例承担赔付义务
交强险优先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乘客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法院划分的责任比例赔付:乘客自担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剩余责任比例由肇事方、车辆责任险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乘客未系安全带,不会导致保险拒赔,仅会减少自身可获赔的金额。
五、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一:“坐车无责” 的错误认知,认为司机没提醒,我就不用担责。乘客佩戴安全带是自身法定义务,属于独立责任,驾驶人的提醒义务不能替代乘客的自我防护义务。即便司机未提醒,乘客拒不佩戴安全带仍存在过错,需自担相应损失,仅可酌情减轻少量责任。
误区二:交警判我无责,我就不用担责。事故责任≠赔偿责任。交警认定书仅评价事故发生的过错,民事赔偿需评价损害扩大的过错,无事故责任不代表无损害过错。
结语
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安全带是生命与风险的最后防线,乘客履行自我防护义务,养成“上车即系”的习惯,驾驶人恪尽安全保障职责,全员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浅析交通事故中乘客未系安全带的责任承担
作者:付涛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言 笔者在外地办案时,在乘坐网约车时,与司机进行闲聊,问,乘客不系安全带,你会怎么做?司机答,我就是提醒,如果不带,我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