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共同购房
并在银行办理贷款
解除婚姻关系时
双方约定房贷由其中一人偿还
银行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别某为购买商品房向某银行出具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19万元,期限15年,并同意以所购买商品房提供担保。同日,其妻王某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愿意作为上述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3年6月,别某(借款人)、王某(共同抵押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借款19万元,期限为180个月,合同还对借款利率、罚息、抵押物、违约条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某银行向别某发放贷款19万元。2015年2月,别某、王某与某银行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案涉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别某于2022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
2023年10月,别某、王某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并在调解书中约定将案涉抵押房屋赠与长子别小某,剩余银行贷款由别某偿还。
2026年4月,某银行将别某、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别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王某辩称,其和别某已离婚,当时别某承诺房贷由他偿还,其不应当偿还房贷。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别某向某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书,王某向某银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某银行与别某、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银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别某、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王某向某银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具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王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别某、王某在调解协议约定“案涉抵押房屋赠与长子别小某,剩余银行贷款由别某偿还”属于双方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内容不能对抗某银行的合法债权。最终判决:别某、王某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息。

1.为什么法院支持别某、王某对某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不仅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全部案涉房屋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作为共同抵押人在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签名,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债共签情形,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对银行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也不会因夫妻关系变更而消灭。
2.夫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确认仅由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为何对银行没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别某、王某在离婚调解书约定 “房屋归子女、剩余贷款由别某一人偿还” 属于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作出的内部财产、债务划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某银行即未参与该调解、又未书面同意变更还款义务人。换句话说,某银行并非夫妻双方债权债务约定的相对人,其向夫妻双方追索债权系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共同还款承诺。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对外部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3.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向某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则可根据离婚调解书中 “贷款由别某偿还” 的约定,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别某追偿自己代为垫付的全部款项,以此平衡夫妻二人内部的债务分担,保障王某的民事救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初审:胡 旺
核稿:尹玲玲

往期回顾
双方共同购房
并在银行办理贷款
解除婚姻关系时
双方约定房贷由其中一人偿还
银行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别某为购买商品房向某银行出具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19万元,期限15年,并同意以所购买商品房提供担保。同日,其妻王某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愿意作为上述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3年6月,别某(借款人)、王某(共同抵押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借款19万元,期限为180个月,合同还对借款利率、罚息、抵押物、违约条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某银行向别某发放贷款19万元。2015年2月,别某、王某与某银行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案涉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别某于2022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
2023年10月,别某、王某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并在调解书中约定将案涉抵押房屋赠与长子别小某,剩余银行贷款由别某偿还。
2026年4月,某银行将别某、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别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王某辩称,其和别某已离婚,当时别某承诺房贷由他偿还,其不应当偿还房贷。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别某向某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书,王某向某银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某银行与别某、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银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别某、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王某向某银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具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王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别某、王某在调解协议约定“案涉抵押房屋赠与长子别小某,剩余银行贷款由别某偿还”属于双方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内容不能对抗某银行的合法债权。最终判决:别某、王某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息。

1.为什么法院支持别某、王某对某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不仅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全部案涉房屋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作为共同抵押人在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签名,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债共签情形,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对银行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也不会因夫妻关系变更而消灭。
2.夫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确认仅由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为何对银行没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别某、王某在离婚调解书约定 “房屋归子女、剩余贷款由别某一人偿还” 属于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作出的内部财产、债务划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某银行即未参与该调解、又未书面同意变更还款义务人。换句话说,某银行并非夫妻双方债权债务约定的相对人,其向夫妻双方追索债权系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共同还款承诺。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对外部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3.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向某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则可根据离婚调解书中 “贷款由别某偿还” 的约定,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别某追偿自己代为垫付的全部款项,以此平衡夫妻二人内部的债务分担,保障王某的民事救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初审:胡 旺
核稿:尹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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