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能否指定由特定人继承?

来源:孚道律师

文章摘要
在处理遗产继承过程中,许多继承人出于家庭情感或特定安排,希望在放弃自己继承份额的同时,将这部分遗产“指定”给自己属意的其他人。

在处理遗产继承过程中,许多继承人出于家庭情感或特定安排,希望在放弃自己继承份额的同时,将这部分遗产“指定”给自己属意的其他人。然而,放弃继承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其根本法律后果是继承人退出遗产分配,而非将份额转让给特定人。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又要求将相应遗产份额转由特定人继承,该要求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放弃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其余继承人依法分配。“附条件”放弃继承易引发家庭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法律规定厘清这一误区。
一、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李某成与刘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李某花、李某敏、李某旺。刘某芬、李某成分别于2004年、2014年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李某旺于2019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李某潼。
本案诉争的某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某成,该宅基地上盖的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成和刘某芬的遗产,二被继承人的安葬事宜由李某旺办理。2019年3月,李某花、李某敏与李某旺签订《暂时放弃继承协议书》约定:“李某花、李某敏暂时放弃继承房屋的继承权,直至李某潼结婚后,此协议自动失去效力。……拆迁时房本须记在李某潼名下。”经查,该宅基地上房屋现已拆迁。
庭审中,李某花、李某敏主张签署该协议是为了安抚重病的李某旺,没有放弃继承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成和刘某芬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某成和刘某芬的父母均已先于其二人去世,李某旺去世时间晚于其父母李某成和刘某芬,故李某旺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应由其女儿李某潼进行转继承。
在二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三人签订协议书时,李某旺仍在世,当时三人为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间可就继承份额进行协商。当时李某潼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假使李某花、李某敏签订协议书时表示放弃继承,根据该协议书也并不能实现诉争房屋由李某潼一人继承的目的。李某花、李某敏在取得其应继承的份额后才能将该份额转赠给李某潼。根据二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二人对该赠与均表示反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确认某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某成,可以认定该协议中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李某花、李某敏有权撤销该赠与。故某宅基地应由李某花、李某敏、李某潼三人继承。考虑李某旺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二被继承人安葬事宜由李某旺办理,李某旺对遗产可以适当多分,最终判决该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由李某潼继承40%份额,李某花、李某敏每人继承30%份额。【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二、法律分析
(一)放弃继承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和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之规定放弃继承需符合以下条件:(1)放弃继承的主体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4)放弃继承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承诺通常不被认可。
(二)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以遗产归属于特定人为条件的放弃继承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权的放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随即退出继承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是:放弃的继承份额自动归入剩余遗产池,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重新分配,而非转化为继承人个人可自由支配的财产。若允许继承人通过“放弃并指定”的方式决定遗产归属,实质上构成了对应继份的处分,这混淆了“继承权的放弃”与“财产权利的处分”两个概念。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尚未取得具体财产的所有权,仅享有期待权或既得的应继份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自始不取得继承权,故无权对自己从未拥有的财产作出处分。
(三)对于放弃继承同时指定特定人继承的情况,可以视为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后对遗产的处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处理。
继承人以指定特定人继承其应继承份额为条件而让渡财产权利的,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是继承人接受继承后的财产处分行为,如上述案例中的赠与。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想将自己的继承份额给某个特定的人,正确做法是先接受继承,再将取得的财产通过赠与等方式转让给特定人,而非在放弃继承时直接“指定”。
三、律师建议
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前务必三思,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且合法有效的,原则上不能反悔,继承人即丧失对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利,不能再主张分割。若希望将本应由自己继承的财产留给特定的人(如子女、配偶),则建议在完成继承手续、取得财产所有权后,再通过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而非试图通过“附条件的放弃”来实现目的。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想通过“放弃+补偿”等方式平衡利益,则建议签订合法有效的家庭财产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附条件放弃”无效而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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