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近期,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明确法律底线,彰显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震慑潜在违法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收集、整理一批关于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惩防并举、延伸审判职能,构筑起食品安全防线。
杨某、杨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肉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加工、贮藏、生产动物产品资质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某某为货车司机,拉乘杨某某到灵武、吴忠周边等地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牛,并私设窝点进行屠宰。后杨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处理后的病死牛胴体售卖给河北的下游买家——底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底某某、白某某二人将购买的病死牛胴体加工成食品后销往内蒙、山东等地。经审计,杨某销售给底某某、白某某的病死牛胴体达250余吨,交易金额共计2229196元。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在案发期间共向被告人吴某某支付工资119956元。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2229196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灵武市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还判令杨某、杨某某承担三倍赔偿金6687588元,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制品作为群众日常消费量大、食用频次高的重点食品品类,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底线,关乎产业健康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制品可能携带各种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2022年就因销售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被调查,其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仍然同其子杨某在无资质情况下,收购、屠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进行销售,数额高达222万余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杨某、杨某某等人依法判处较重刑罚和高额罚金的同时,判令杨某、杨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本案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望各养殖户在畜禽发生疾病时,及时进行医治,发现畜禽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及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处理,严禁私自宰杀、售卖;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做到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要仔细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等,如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制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