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追责与容错免责的再平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五大要点解读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11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11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同时废止。从名称上删去“试行”二字,并非简单的文字调整——它意味着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检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从一项探索性安排,定型为国资监管体系中的常规性、基础性制度。《办法》共八章九十一条,在追责范围、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处理方式、工作程序等方面均有实质性更新。本文选取其中五个最值得关注的要点,结合律师实务视角作简要解读,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律同仁参考。
01 追责清单扩容升级:从“11个方面72种情形”到“13个方面98种情形”
37号令将责任追究情形划分为11个方面72种,《办法》则扩展为13个方面98种,这不是简单的数量叠加,而是结构性的调整。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二:其一,金融业务首次作为独立方面列明,涵盖违规投资金融机构、未经决策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脱实向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业务、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擅自运用客户受托资产等六类情形;其二,科技创新同样独立成篇,将“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以空壳公司、套牌贴牌形式骗补骗扶”“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等五类弄虚作假行为纳入追责范围。
此外,《办法》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中反复暴露的共性问题补齐了规则短板,例如:违反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违反规定代持股权和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采取弄虚作假或无关多元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自定薪酬和超发滥发薪酬福利等,均被逐一列明。
从立法技术上看,《办法》延续并强化了“负面清单”式的列举模式。对律师而言,这张清单的价值是双向的:对监管者,它是追责的索引;对企业,它实际上就是一份现成的合规体检表。企业完全可以对照98种情形逐项排查自身制度与流程的漏洞,把追责清单转化为合规清单,这也是本文建议企业使用《办法》的基本姿势。
02 损失认定“双轨制”:金额分级与后果评价并行不悖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为前提,因此损失与后果的认定标准是整个制度的地基。《办法》在这方面的设计呈现出清晰的“双轨”结构。
第一轨是资产损失的量化分级。《办法》维持了37号令确立的“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同时明确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且保留了“或有损失”制度——违规行为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计入。这一规则在担保、诉讼、长期合同等场景下尤为重要,堵住了“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便无从追责”的抗辩空间。
第二轨是“其他不良后果”的质性评价。《办法》将不良后果按违规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层面的为一般不良后果,影响主要在相关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层面的为较大不良后果,影响主要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为重大不良后果。经营资质被降级或吊销、重大法律纠纷、重大负面舆情、受到管制制裁等,都可能构成不良后果。
双轨并行的意义在于避免“唯金额论”。实践中,有些违规行为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对企业商誉、经营资质乃至行业秩序造成的伤害难以用金钱衡量;反之,有些金额巨大的损失可能通过保险、追偿得到部分弥补。两条轨道互为补充,使责任认定既看得见“账”,也看得见“局”。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同时围绕两条轨道组织证据和论证,而非仅盯损失金额一项。
03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容错机制从政策宣示走向规则落地
如果说追责清单体现的是“严”,那么尽职合规免责条款体现的就是“容”,这也是《办法》相较37号令最具进步意义的制度增量。长期以来,“问责泛化导致国企经营者不敢为、不愿为”是国资监管中的现实痛点;2016年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但在操作层面始终缺乏可执行的规则载体。《办法》第三十六条首次以部门规章条文的形式,系统规定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与程序。
免责的适用设定了四项前提: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在此前提下,六类情形经综合研判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免予承担责任,其中三类实体情形尤为关键:一是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中,因试验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二是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三是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中,因无法预见的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损失的。此外,在集体决策中明确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的,以及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损的,同样可以免责。
这一条款的实务价值怎么估计都不为过。它相当于为国企经营者提供了一份“尽职抗辩清单”:免责的成立高度依赖决策过程的可证明性——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开展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是否在集体决策中表达了异议、是否在损失初现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换言之,免责条款的实际效果,取决于企业日常决策留痕的质量。对企业法务和外部律师而言,这提示了一个明确的服务方向:帮助客户把决策程序、论证过程、异议记录做成完整的书面档案,平时是合规管理,争议时就是免责证据。同时应当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这一权限上收设计既防止免责被滥用为“内部消化”的工具,也提醒申请免责的一方必须把材料做足。
04 量罚体系完整化:六种处理方式与五档调节规则
37号令规定的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五种,《办法》调整为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六种,并明确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新增“批评或诫勉”作为最轻的一档,看似细微,实则重要——它使处理体系真正有了梯度起点,让轻微违规也能“对号入座”,避免过去“要么不处理、要么上重手”的两极化困境。
更具体系意义的是《办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量罚调节规则:在从重一端,列明了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瞒报漏报谎报、拒不配合干扰追责等从重情形,并首创“加重处理”概念——受到责任追究处理后在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致损的,应当在规定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在从轻一端,列明了情节轻微、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且个人未谋私利、处置突发事件事后及时报告并获追认、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主动反映情况并配合追责或检举他人等从轻减轻情形,“减轻”意味着在规定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对应予批评诫勉的人员,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还可以免除处理。
《办法》还专门对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四个概念作了界定(幅度以内为从轻从重,幅度以外加减一档为减轻加重),这套话语体系明显借鉴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立法技术,使出资人责任追究在规则形态上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制度实现了衔接。对企业而言,需要清醒认识到:瞒报漏报、干扰追责、影响期内再犯,已经从“态度问题”升格为法定的从重、加重事由,“捂盖子”的制度成本显著提高。
05 终身问责与“离任不免责”:问责刚性的闭环设计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写入《办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而第五章的具体规则则把这一原则落成了可操作的闭环。
第一环是“人走责不销”。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依《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调任、离职的,照此办理。第二环是薪酬追索的跨期延伸。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其离职前一完整任职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最近一个完整任期激励收入的总和计算,追索扣回。第三环是核查期间的“冻结”措施:核查调查期间,相关责任人未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暂停支付或兑现,原则上不得离职,必要时可先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免职。第四环是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配套建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使“禁入”从纸面决定变为可核查的市场准入限制。
与刚性问责相配套的,是程序保障的同步强化:《办法》明确了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的一般程序,初步核实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延长15个工作日),核查调查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核查报告形成后要听取企业和责任人意见、允许陈述申辩,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处理人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这些时限和程序要求,既是对追责机关的约束,也是被追责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支点,律师在代理个案时应当逐项审查追责机关是否遵守。
结语:给企业和律师的三点提示
第一,制度更新的窗口期已经开启。《办法》要求中央企业结合实际细化责任追究范围、损失和后果划分标准,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制定本地区制度。无论是央企总部还是各级子企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的对表修订都已提上日程。第二,把98种追责情形当作合规体检清单使用,把免责条款当作决策留痕的指挥棒使用——免责不是靠事后解释,而是靠事前、事中的程序合规和书面留痕。第三,对律师而言,《办法》施行将带来责任追究听证申辩、申诉复核、损失认定异议、禁入限制救济、劳动人事衔接争议等一系列新型业务场景,值得提前研究和布局。
总体而言,《办法》的逻辑主线是在“从严追责”与“容错免责”之间寻求再平衡:清单更细、问责更刚,是“严”的升级;免责入规、程序更密,是“容”的落地。一严一容之间,国资监管从“以追责防流失”向“以追责促治理”的转型脉络,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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