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实时转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在网络上实时转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网络上实时转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如何定性?——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极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S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判决信息】
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
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
被告:深圳极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简公司)
被告:VS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ST香港公司)
被告:张伟
被告:胡文深
被告:林森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点】
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对电视节目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广播权的范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正是为了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为权利人设置的兜底权利条款。在无法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义进行扩张解释,容纳转播他人网络广播的行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使用新的信息技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人,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经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对天津广播电视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天津广播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的独占许可。同时,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并以自己名义提起各项维权程序。为此,原告开发了“万视达”视频播放软件,应用于移动端播放包括上述授权中涵盖的全部天津广播电视台的直播和回放节目,且在直播节目中添加有“wiseTV万视达”字样。
原告主张:1.各被告通过“VST全聚合”(现为CIBN微视听)、“小微直播”、live.91vst.com播放了案外人天津广播电视台享有著作权的71个节目,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原告经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通过“万视达”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11个频道的节目,享有广播组织权。“VST全聚合”(现为CIBN微视听)、“小微直播”、91vst.com通过盗链同步转播“万视达”广播的11个直播频道的节目, 导致原告额外支付带宽流量费用,遭受用户流失,侵害了原告的广播组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所经营的VST全聚合软件、小微直播以及网站中盗链并播放原告享有权利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直播频道节目的行为;判令被告就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等。
【判决观察】
本案涉及以下五个争议焦点:
一、原告主张的71个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及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实质条件,对于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且不属于不受保护例外的智力成果,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构成作品的71个节目由天津广播电视台组织、策划、制作完成,呈现为可以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伴有声音的连续画面。对于上述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法院根据节目的不同性质进行了具体分析,总结而言,法院认为不同电视节目中,对于节目内容的安排和选择以及后期的剪辑制作等过程,均体现了独创性,且这71个节目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述节目在末尾署有天津广播电视台的名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著作权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
二、“VST全聚合”、“CIBN微视听”、“小微直播”、live.91vst.com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提供了涉案11个频道,包括上述71个节目的播放。涉案71个节目是按照既定时间表和播放周期在特定频道播出,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13日,被诉侵权平台直播了涉案11个频道的当期节目,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合理推断被诉侵权平台在其运营期间播放了涉案11个频道的全部节目,包含涉案71个节目的全部期数的内容。
“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通过破解原告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频道节目,导致原告使用的CDN服务额外产生了直播带宽流量费用。
原告主张“CIBN微视听”即为“VST全聚合”。虽然www.91vst.com网站上有宣传“CIBN微视听”为“VST全聚合”更新产品的内容,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两者为不同软件,即使“CIBN微视听”为“VST全聚合”更名后的软件,原告亦确认更名后的“CIBN微视听”无法实现直播功能,因此“CIBN微视听”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平台。
综上,“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通过破解“万视达”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包含涉案71个节目。
三、“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天津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包含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上述授权范围涵盖通过包括计算机网络以各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之权利。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播放,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就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的广播权直接来源于《伯尔尼公约》,包含三层含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有线方式传播或转播通过无线方式广播的作品;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被诉侵权平台转播“万视达”播放的涉案71个节目,不属于广播权规制初始来源为无线广播的转播行为这一内容,因此被诉侵权平台转播“万视达”广播的71个节目没有侵害涉案节目的广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向公众提供权之相关规定,强调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被诉侵权平台与“万视达”几乎同时播放涉案71个节目,其播放行为是按照一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并不能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获取作品,因此被诉侵权平台转播“万视达”广播的71个节目没有侵害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是为了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为权利人设置的兜底权利条款。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下,内涵明确。虽然无法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义进行扩张解释,容纳转播他人网络广播的行为,但使用新的信息技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人,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广播组织权,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是在广播组织传播作品或其他素材的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其客体是广播组织通过广播设备发射的载有声音、图像或者其结合的信号。
首先,原告以“万视达”为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利用能为公众基本同时获取载有节目的信号,播放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属于提供网络广播的网络广播组织。
其次,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是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信号,不涵盖网络广播组织和网络广播行为,网络广播组织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组织。从广播组织权有关国际变革的情况看,目前不宜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组织扩张解释至包含网络广播组织,赋予网络广播组织以邻接权。
最后,原告不符合广播组织受到邻接权保护的条件。广播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取得使用广播频率广播节目的权利,体现国家对广播行业的管理。同时,著作权法赋予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以邻接权,以保护广播组织在节目编排中的付出和投资。
虽然天津广播电视台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使得原告有权通过“万视达”进行网络广播,但是从“万视达”直播涉案11个频道的模式来看,原告在播放涉案频道时,不存在对内容的编排和对时间的安排,仅仅是依据天津广播电视台安排的时间表播放天津广播电视台已经编排好的节目内容。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节目内容的组合、时间安排等方面有付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地位并不满足广播组织受到邻接权保护的条件。
综上,无论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从广播组织权国际变革、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角度,原告均不具有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地位,亦不符合受邻接权保护的条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被诉侵权平台没有侵害原告的广播组织权。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诉侵权平台的提供者均为电视节目、视频的提供平台,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网络广播组织进行网播时形成的网络数据流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原告为搭建“万视达”平台,在软、硬件方面都进行了投入,基于原告的投入,网络用户获取了一种可安装于移动端的软件,享受到了更为便捷的节目获取方式,原告在开发涉案频道直播平台和经营模式中的诚实劳动和合法投资应受法律保护。
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是广播信号,原告的“万视达”在进行网络广播时形成的网络数据流是网络广播信号的本质,当无法在现行法框架内受到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最后,被诉侵权平台通过破解“万视达”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万视达”广播的频道节目,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是被诉侵权平台破解了“万视达”直播域名采取的防盗链措施,违背了经营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二是被诉侵权平台转播“万视达”的广播,将通过下载“万视达”观看涉案频道节目的观众分流,影响用户对视频平台的选择,造成原告潜在用户的流失。三是被诉侵权平台的转播行为导致“万视达”使用的加速域名的直播流量超标,原告额外支出了带宽流量费,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影响网络用户对视频提供平台的选择,妨碍了 “万视达”的合法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六被告是否应对“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承担责任及责任内容
关于责任主体的内容(略)
关于责任内容的确定:“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转播“万视达”广播的涉案11个频道的节目,侵害了涉案71个节目依据著作权法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因转播11个频道的其他节目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因侵权平台的盗播行为,导致“万视达”加速域名的直播带宽流量增加,原告因此支付超出保底流量的费用共计281339元,该费用为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应予赔偿。涉案侵权平台同时侵害了原告主张的71个节目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原告亦遭受了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数额,因原告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381339元。
对于合理费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各被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因原告没有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三被告公司立即删除“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中涉案11个频道节目的链接;
二、三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1339元、合理费用81859.9元,共计463198.9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