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若出资股东以股权进行出资,应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如何确定其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建纬律师】
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出资股东以股权进行出资时,应当依法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是否可以将“公司设立时”作为股权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公司设立时,股东只是承诺了缴资数额,当出资期限届至时,才向公司足额实际缴纳出资,故不能将“公司设立时”作为股权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是否可以将“出资期限届至时”作为股权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股东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前,非货币财产的贬值、毁损等风险应由股东承担,故不能将“出资期限届至时”作为股权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是否可以将“实际缴纳非货币财产时”作为股权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股东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后,非货币的贬值、毁损等风险才由公司承担,故可以将“实际缴纳非货币财产时”作为股权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出资制度新变化与新风险(十一)股权评估作价的时点
作者:洪雨泉律师团队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问 题 若出资股东以股权进行出资,应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如何确定其评估作价的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