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上仲裁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适用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在世界各国的普及,人类正步入一个全球化、便捷高效的计算机网络化空间。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在世界各国的普及,人类正步入一个全球化、便捷高效的计算机网络化空间。伴随着因特网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率的同时,也使电子商务中的纠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模式下的商业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与网络联系的日益密切,B2C(Business to Consumer,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活动必将大幅度增长,不断接近甚至超过B2B模式下的商业活动。
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互联网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国界、快捷、方便。所以,对于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从而设计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这一机制的设立应该在以传统的司法强制力为后盾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自律功能,也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来解决源于互联网的纠纷,在线仲裁就是符合这一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网上仲裁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优势
网上仲裁是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使用最多、最为重要的方式。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尚无统一的网上仲裁的概念,其英文表述也不尽相同。许多学者认为,网上仲裁仍然具有传统仲裁的法律特点,即以仲裁协议为依据,由选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对有关证据和主张进行审理之后作出裁决,只不过仲裁通过电子邮件、网络通讯工具、视频会议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其在力求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上,维持必要的公平水准,恰好迎合了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省钱便捷
就B2C模式下电子商务活动而言,平均每笔B2C生意的成交额一般只不过几百美元而已。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往往不可能花上几百美元乘飞机到自己不熟悉的异国他乡寻求法律救济。而在线仲裁则为消费者坐在家里便能解决纠纷提供了可能,当事人不必到指定的地点开庭、不必为此办理特定国家的入境签证、购买国际机票、预订旅馆房间,以及花费与开庭相关的其他各种开支。当事人只要有一台能够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即可。这就使得费用问题不再是阻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
(二)高效快速
在线仲裁是现代社会人们(尤其是商人)直接追逐效率的结果。在电子商务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常常不能容忍传统诉讼和仲裁等方式的繁琐冗长。在线仲裁作为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而逐渐兴起的新型争端解决方式,无论是提交、解决直至最后裁决的作出,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交换具有即时性。
(三)预见性强
将在线仲裁作为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当在线仲裁机构选定以后,仲裁活动中相关程序规则和实体法律的适用规则也就确定了,纠纷当事人可以预见到仲裁程序将如何进行。另外,在线仲裁协议与传统的仲裁协议一样,既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订立,而且双方当事人对在线仲裁机构有选择权,即仲裁机构的选定必须由当事人合意确定。
二、网上仲裁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中存在的障碍
网上仲裁作为一个新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然会遇到不少的障碍,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关于仲裁协议的订立问题
就B2C交易而言,几乎所有的交易条款都是网上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一般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其产品前会在电脑屏幕上首先跳出一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消费者一般只能是拒绝或接受。只有当消费者作出“同意”的选择后,商家才会进一步提供其产品或服务。在这样的格式合同中,往往包含有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通过这种方式订立的在线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商家与消费者在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问题上能否达成合意。笔者认为,B2C模式下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有效至少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消费者获得其在线购买的物品前,含有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必须首先呈现在电脑屏幕上,从而使消费者有机会了解该格式合同;第二,商家必须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时间仔细阅读含有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该合同的尾部点击“同意”或“不同意”。如果网上格式合同仅在电脑屏幕上逗留很短的时间,以致于消费者无法按照自己的速度浏览完整合同,或者商家只是提供含有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供消费者浏览,而不要求消费者对是否同意该合同作出明确的表态,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都应当视为双方未达成仲裁的合意。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假如败诉方拒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裁决的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联合国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当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项最全面、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这一公约的通过、生效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标志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制度的形成。但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仲裁能否被《纽约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体系确认为有效,依然存在争议。
第一,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需向有关法院提交仲裁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之副本。该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或仲裁机构在裁决上签章为生效条件。而网上仲裁裁决采用数据形态,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的签字也为电子签名,仲裁机构在裁决书上的签章也未电子签章。对于这种网上仲裁裁决,是否满足各国法律或《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形式要求或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尚没有明确的意见。
第二,根据各国仲裁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仲裁裁决违反正当程序的,裁决所属国法院可以撤销该裁决,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法院也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在网上仲裁中,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书和材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通过网络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通知和材料,仲裁庭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这种网上仲裁程序显然与以传统为基础制定的现行仲裁法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以网上仲裁程序不符合现行仲裁法规定的程序或者违反正当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网上仲裁裁决时,有些国家法院将可能对此予以支持。如果网上仲裁裁决得不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这将极大地制约网上仲裁的发展。
第三,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网上仲裁发生于虚拟网络空间,其民间性、自治性更强,并具有全球性和非地域性,如完全采用传统的司法强制执行机制来执行网上仲裁裁决,将难以适应网上仲裁的需要,也难以保证网上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对于网上仲裁裁决,除了可借助传统的线下承认和执行方式外,还应尝试和选择线上承认和执行方式,以减少网上仲裁对法院的依赖,促进网上仲裁的发展。
( 三)网络自律功能的发挥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网上仲裁制度作为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产生的新型争端解决方式,具有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等天然的优势,但若要将网上仲裁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中,还有赖于一整套有效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将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通过扩大解释等方法运用于网络环境下不失为解决在线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一个方法。因此,对于网上仲裁裁决除了要以司法强制执行力为后盾外,更应该通过发挥互联网的自我监督、自我规范作用,鼓励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网上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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