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同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涉及独立董事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独董办法》的正式实施是中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改革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本文将对《独董办法》要点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相关市场主体了解本次独董改革重点、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有所裨益。
一、《独董办法》要点
相较于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原独董规则”),本次颁布的《独董办法》在较多方面作了修改或调整,主要包括:
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独董办法》,新增并进一步明确几种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其中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减少独立董事兼职数量
《独董办法》将独立董事同时任职独立董事的企业数量从原独董规则规定的最多 5 家减少至原则上最多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明确独董资格的审查制度
在独董选任制度方面,《独董办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独董资格的事前审查制度。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增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独董办法》增设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主持及召开程序。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此外,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
调整日常履职要求
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方面,相较于原独董规则下“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的日常履职要求,《独董办法》调整为: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此外,《独董办法》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关于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独董办法》新增了关于独立董事监督与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为本次独董改革的一大亮点。主要内容为明确处罚措施、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
在本所律师《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举措看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变化》一文中,我们对本次改革中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变化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独董办法》过渡期安排
《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独董办法》的规定。
三、相关工作建议
结合上述《独董办法》要点内容及过渡期安排,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可着手实施下列调整措施:
核查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如前文所述,《独董办法》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调整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及其兼职单位数量。
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根据《独董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独董办法》规定的情形予以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改选;对于现任独立董事任职家数超过三家的,应尽快与其就后续任职安排、整改计划进行沟通,并确保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改选。
修订相关制度
《独董办法》颁布的同日,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涉及独立董事的规定亦进行了修订。上市公司应根据前述调整,对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以及涉及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修订。
落实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
《独董办法》强化了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等。
《独董办法》从制度层面为改革提供了引领、规范及保障;但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实践。可以预见,未来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将越发受到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的关注。
因此,为提高企业的规范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应加强对《独董办法》的学习,落实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等改革措施。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及建议
作者:徐新 韩月 舒知堂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8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