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千元项链丢了,快递该不该赔?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市民张先生在淘宝上开了一家销售黄金首饰的网店。2014年6月,有人从店里购买了一条价值1600元的千足金项链,张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将项链快递给客户,但未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

市民张先生在淘宝上开了一家销售黄金首饰的网店。2014年6月,有人从店里购买了一条价值1600元的千足金项链,张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将项链快递给客户,但未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
然而,客户未收到项链,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张先生得知物品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张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600元,但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300元,理由是快递详情单上明确注明,发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其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对于保价的,按照保价的实际金额赔偿损失;对于没有保价的,按最高限额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近日张先生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600元,退还运费10元。仲裁庭在审理中注意到,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即快递详情单中,“对于没有保价的,按最高限额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属于免责条款,但其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且填写详情单时业务员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此外,张先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快递货物的价值。故仲裁庭裁决快递公司赔偿张先生全部损失1610元,仲裁费用由快递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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