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因离婚诉讼险将土豆网的IPO葬送,它使土豆网上市进程延后了超过半年时间,最终导致土豆被优酷收购;上市公司昆仑万维(300418)董事长周亚辉离婚时,前妻分得76.5亿巨款,堪称A股史上最贵分手费。
以上两则“旧闻”,揭示的道理可不过时:企业老板的婚变比普通“打工人”风险更大,不仅是巨额财产分割,要命的是这些财产往往和企业股权结构直接关联,而股权结构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甚至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
因此,如何避免创始股东婚变影响企业“江山”发展大计,值得创始股东和投资人深思。本文以终为始,通过梳理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反向从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角度出发,期望借助风险预防机制,将本是创始股东私事的离婚事件,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01婚后股权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即一方婚后取得的股权及相关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1)即使股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该股权中的财产权益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9年第5期),彭某某与梁某某、王某某、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工商登记夫妻投资比例也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如果股权分别登记在夫妻名下,股权比例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一文中,吴晓芳法官论述“夫妻公司”这一问题:“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列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2婚前股权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继续持有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学界通说认为应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那么这些收益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是持股一方是否有主动参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尽管婚前持股,但婚后夫妻一方持续经营、管理公司,由此发生的股权增值及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1)“自然增值”对应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取得股权,婚后股权自然增值收益属于个人财产,什么是“自然增值”收益?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在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中,谭某与雷某系夫妻关系。谭某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认定雷某婚前持有的某鸿基公司股权婚后增值属投资收益。
法院认为:某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因此,雷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秦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申诉案((2019)苏民申4956号)中,2011年王某某在国外读书期间,其父母将占某业股份公司出资比例4.39%的股份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回国后与秦某结婚,后两人离婚。秦某提出王某某婚前持有的某业股份股权在婚后的相关收益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王某某从其父母处取得相关股权及产生的收益并非基于王某某婚后股权投资经营行为,王某某婚后在某业股份任职的回报也通过工资报酬的形式予以体现,故认定王某某婚前取得股权的相关收益应当认定为其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对秦某要求分割相关股权收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2)“主动增值”对应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马某、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鄂08民终285号)一案中,付某1婚前0.5%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为:付某1原为某机公司的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不是自然增值。付某1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夫妻股权分割方式汇总如下:
注:法条依据[1]《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 、[2]《公司法》第71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 、[3]《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4]《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27条
三、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从上述夫妻股权分割后果可知,原先不是股东的老板娘通过离婚摇身变成了股东,甚至还极有可能从老板娘直接变成了老板,或者是将老板的股权分割变现导致其他股东变成了老板,无论哪一种结果都会影响企业原先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投资人和企业的发展利益。
笔者建议,除了依照《民法典》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外,投资人和创始人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01事先约定退出方式
投资人可事先与创始股东夫妻二人签署协议,约定离婚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配偶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并约定好转让股权的价格。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确保股权的稳定性。二是保证了离婚时股东配偶的权益,股东配偶会更容易接受这样的条款。
02股权架构顶层设计
创业企业可以提前做好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如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创始股东做GP控制企业, 其配偶做LP取得企业分红,这样既保证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变,也能保护其配偶相应的财产权利。
03公司章程个性化约定
如果是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71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类似条款:“如因创始股东离婚析产,导致其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创始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建议同时让配偶出具声明,以确保章程条款合法有效。
04投资协议特殊条款
如果投资人投的是“夫妻店”,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某些特殊条款,限制夫妻股权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如投资人可约定夫妻进行纠纷处理的时间期限,一旦超出约定期限,投资机构可要求夫妻股东、企业回购其股权或行使强制随售权等。
如何避免老板婚变影响企业“江山”?
作者:代丽丽来源:星瀚微法苑

原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因离婚诉讼险将土豆网的IPO葬送,它使土豆网上市进程延后了超过半年时间,最终导致土豆被优酷收购;上市公司昆仑万维(300418)董事长周亚辉离婚时,前妻分得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