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注意事项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乙系A公司唯一股东,甲于2009年2月到A公司工作。
2011年9月16日,乙和A公司向甲出具授权书一份,该授权书载明:甲同志,根据A公司职工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鉴于您在本公司3年来的工作效益和业绩考评,公司拥有者乙经过慎重考虑,授予您25股(占注册资本金25%)的公司股份作为职工奖励薪酬。您可以据此享有该股权份额相关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并拥有所有权,但不能转让和出售。请据乙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去财务办理相关授权备案手续。该授权书有A公司的盖章,法人处有乙的签字。
2013年1月15日,甲与A公司签订债务清偿协议,该协议载有,甲为A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由于个人发展原因申请离职。经董事长乙审批同意,财务部清算公司欠个人229481.93元,A公司分三次清偿以上欠款。
由于乙未履行约定将其持有的A公司25%股权作为职工薪酬奖励给甲,故甲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甲为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甲为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2011年9月16日授权书的内容决定其既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又具有股权转让的效力。该授权书中载明,授权书中所涉及的A公司25股,即该公司25%股权是由A公司唯一股东乙授予甲的,甲依据该份授权书主张其股东资格,应视为甲和乙之间就乙向甲转让A公司25%的股权达成合意,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乙作为A公司唯一股东、公司的拥有者,在该授权书上签字确认,且加盖了A公司公章,应视为A公司唯一股东乙确认了该授权书的内容,该授权书具有A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故该授权书既具有甲作为受让方与乙作为转让方转让A公司股权的合同效力,同时也具有A公司股东接纳甲为公司新股东的股东决议效力,据此,甲获得了A公司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为25%。
三、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注意事项分析
有些公司股权激励时,仅仅采用口头或简单的承诺书或授权书的方式进行,对被授权股东在特殊情形,如离职、离婚、死亡等的情形下的退出机制未予以明确约定。
而有些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大都为公司或关联公司员工,在进行股权激励时特别时授予实股时,往往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类约定从劳动法角度看,存在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公司应注意与被激励对象以公司与股东的身份签署协议,约定违约相应违约责任。
四、相关建议
公司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后,应同时明确激励方式,并与激励对象签署与激励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文件,同时应注意约定退出机制。
特别是对于关键工作岗位的员工,对其离职后股权的处理应根据激励方式的不同约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如采取实股,可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由公司减资;如采取虚拟股或业绩分红权,则可以约定不予分配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注意事项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乙系A公司唯一股东,甲于2009年2月到A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