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途径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 数字时代催生数字检察,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拓展了行刑衔接范围,畅通了行刑衔接渠道,实现了行刑衔接的协同共治。

摘要
数字时代催生数字检察,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拓展了行刑衔接范围,畅通了行刑衔接渠道,实现了行刑衔接的协同共治。然而,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也面临诸多挑战,仍然存在行刑衔接数字治理意识滞后、行政执法数据获取难、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滞后、检察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努力发展行刑数据的共建共享、创新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动检察与技术深度融合的协同发展,是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数字检察;行刑衔接;大数据监督模型;行刑衔接数据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数据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其他党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数字经济、数字中国、数字法治、数字治理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强国等提出了一系列创造性、战略性重要论断,系统描绘了数字中国的恢宏图景。当今时代,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使社会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兴技术和海量数据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产业升级、系统转型及思维转变的重要契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动顺应数字时代所带来的重大机遇,日益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探索、构建数字检察工作新范式,创新法律监督新模式,依托行刑衔接机制经历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发展轨迹。
数字检察大大拓展了行刑衔接的内涵与外延,从大量的行政执法数据与刑事司法数据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使违法犯罪线索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互转畅通,提升违法犯罪的治理能力。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产生良好实效,数字检察有力推动行刑有效衔接,行刑衔接借助数字检察增强治理效果。然而,当前学界较少对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虽然行刑衔接机制是一个传统的“老话题”,但数字检察大大拓展了行刑衔接的视域,无疑会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有力推动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一、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所具有的显著优势
传统的行刑衔接一直以来被学界诟病的是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反向衔接虚化等难以治愈的病症,存在线索发现难、案件办理难以及协同治理难的问题1,映照在检察监督上主要表现为法律监督的表层性、碎片性、被动性的特征。然而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数字赋能检察工作,全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着力破解传统行刑衔接梗阻的窘迫,拓宽行刑衔接的内涵与外延,畅通行刑有效衔接,实现行刑共治善治之目的。相比于传统的行刑衔接模式,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的新范式具有显著优势。
01、数字检察拓展了行刑衔接范围
传统行刑衔接的范围逼仄,主要集中在“行政违法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和“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两类案件上。而且传统行刑衔接机制的协同性、延展性不足,主要围绕违法犯罪的个案线索查找处置上,个案移送部门与接收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互通和处置反馈,更多表现为个案线索、追诉程序的单向流动,往往对上下游违法犯罪的跟进、类案线索的查处、社会治理漏洞的弥补等方面全然忽视。
数字检察借助大数据监督模型推进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融入大数据法律监督新理念,实施检察一体化机制,融通执法司法,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技术与业务、办案与监督的深度融合2,大大拓展了行刑衔接的广度和深度,优化了行刑衔接机制。
第一,数字检察大幅拓宽了行刑衔接的覆盖面。数字检察借助大数据发现、分析、查找案件线索,推动行刑衔接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为执法司法之间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检察人员由被动办理个案转变为主动办理类案。一是数字检察使行刑衔接不仅包括行刑正向衔接,而且涵盖行刑反向衔接; 二是数字检察使行刑衔接不仅注重案件线索的移送程序,而且更注重案件移送后的追诉机制和退回后的执行机制,以及全案前后的反馈机制、救济机制、监督机制; 三是数字检察使行刑衔接不仅注重单个部门办理案件的担当作为,而且更注重多部门参与配合的协同联动; 四是数字检察使行刑衔接不仅注重个案的案结事了,而且注重关联案件和类案的办理处置,更注重办案、监督、治理的一体化推进,违法犯罪信息的互通,加强行刑衔接的协同性、延展性。譬如,天津政法系统建立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江苏建立减刑假释协同办案系统,实现检法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3。
第二,数字检察有力提升了行刑衔接的案件线索处置范围。数字检察借助大数据模型搭建行刑衔接畅通互联的平台,有力破解了传统行刑衔接中执法司法部门之间互通不力、被动履职的宿弊,激发执法司法各部门主动筛选查找涉案线索的动力,使案件线索更为广泛多元。数字检察通过数字赋能,利用行刑数据、检察数据的交叉比对、筛选查找、分析研判、甄别评估,强化审查、调查、检查、侦查等“四查机制”,由案内到案外,由部分到整体,由碎片到系统,融会案前案中案后,深挖违法犯罪深层次问题,全方位、立体性实施法律监督,实现了个案办理与类案处置、个案解决与关联案件处理、类案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譬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行刑数据共享机制,可以获取湖北省市县3000多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数据,同时还与7个省直机关的业务系统链接4。
02、数字检察畅通了行刑衔接渠道
传统行刑衔接囿于各部门封闭自用、场景固化、领域壁垒、手段单一等弊端,映照在检察监督上表现为监督范围的狭窄性、监督职能的条块分割性、监督手段的人工驱动性、监督协同的欠缺性,呈现大量的行刑壁垒、法律监督盲区以及监督作用乏力。信息技术赋能检察业务,促成数字检察的生成,数字检察有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更为畅通。
第一,数字检察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架设一条行政数据、刑事数据融会贯通的“数据桥”。如今在智能化、信息化时代,各个行政机关办理违法案件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犯罪案件的信息化平台均基本成熟,只是缺乏牵头机关的穿针引线。承担国家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必须依靠数字检察推动各类违法犯罪数据的融会贯通,实现违法犯罪数据的共建共享以破解行刑衔接的堵点与痛点。
数字检察从海量数据中为行刑衔接筛选、查找有效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有效工具。如今借助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数字检察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重心,对海量的违法犯罪数据进行“大浪淘沙”式筛选、查找有效线索、信息,使各类数据交叉碰撞冒出,精准识别,能够做到在行刑双向衔接中进退有据、处置得当。不仅如此,数字检察大大拓宽行刑双向衔接的关口,由传统的事后监督前移到事前预测和事中预警,贯彻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预防,全域管控治理风险,实现数字监督的集约化作业。
第二,数字检察为做实做好行刑反向衔接提供有效工具。近些年来,行刑反向衔接呈现虚置的问题不容忽视,亟须破解。就检察机关而言,行刑反向衔接有三种情形: 一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相关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而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处置的案件; 三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当事人需要国家司法救助而将线索移送社会救助中心的案件。在行刑反向衔接的三类案件中,无论是嫌疑人被不起诉后或者案件相关人员或单位涉嫌违法,是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抑或是案件被害人是否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很容易被疏忽、被虚置,成为行刑反向衔接的“真空地带”,导致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检察机关缺乏运用有效手段发现行刑反向衔接被虚化的线索,无暇顾及或检点行政机关的后续执法情况。
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有力弥合上述监督漏洞或监督盲区。一方面是数字检察有力促进检察机关对大数据的分析研判,增强对行刑衔接中的违法犯罪线索查找能力,提升行刑衔接的效率。譬如,2023年最高检印发的第一批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就是依据大数据的深度分析研判而涌现类案司法救助的批量化,有力推动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是数字检察大幅拓宽筛选、评估、跟踪行政执法信息通道,大大提升了行政执法效果和行刑衔接的互联互通。近些年,通过大数据或者电子监控抓拍等手段,大大增强了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畅通行刑双向衔接的互转互通,对违法犯罪分子及时作出了精准的处置。
03、数字检察实现了行刑衔接的协同共治
数字时代与其说是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的复杂叠加,不如说是对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革命性重塑,更是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洗牌。数字中国建设的伟大战略呼唤社会治理的全面转型与更新升级,以“全覆盖、网格化、安全性、共享性、高质性”为显著标志的数字化治理系统应运而生,逐步实现社会治理的共治善治目标。
传统的行刑衔接囿于发现查找案件线索渠道的有限性和监督能力的有限性,无法揭示社会治理问题,更难以达到系统性、长效性的治理效果,与数字时代的共治善治目标相距甚远。数字检察借助技术赋能,促进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更新法律监督理念,触及法律监督深层次问题,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方法,触及行刑衔接中执法司法部门之间不畅通的堵点痛点难点,充分发挥多部门的联动合作,实施全链条、系统性、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努力实现行刑衔接的共治善治目标。
第一,数字检察的技术赋能为行刑衔接提质增效。传统的行刑衔接与法律监督基本上依靠人工作业,技术含量小,发现查找案件线索难,案件处置效率低,面对大量数据往往“望数兴叹”,束手无策。数字检察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插上信息技术的翅膀,能极大地提高行刑衔接的质效。一方面是信息技术使行刑数据得到互联共享,高效利用。譬如,浙江省从2017年就开始建立“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2021年出台有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5,为行刑衔接提供便利高效的查询服务,推动行刑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是信息技术具有无限发展前景,信息技术赋能数字检察,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有力推动行刑衔接,未来数字检察还会借助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这些新技术助推社会治理向纵深发展。
第二,数字检察为行刑衔接实现溯源治理、系统治理的效果。传统的行刑衔接囿于多部门之间的联动性不足和发现查找案件线索难的短板,难以顾及社会治理的溯源治理和系统治理,难以实现行刑衔接的共治善治目标。如今,社会已进入数字时代,世间万物相联,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异常突出。像网络电信诈骗、网络黑恶违法犯罪、网络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现象此起彼伏,呈现智能化、信息化、跨域化的特点,这就给社会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因此,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等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治理、溯源治理和系统治理功能,才能达到理想效果。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扛起法律监督的大旗,运用技术赋能数字检察的优势,积极构建数字检察监督体系,协同各职能部门力量,在行刑衔接中发挥中枢作用,为行刑衔接各职能部门架设互联互通的平台,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阶段的深度协同机制,使行刑衔接向前后两端延伸,调动各职能部门主动作为,抓前端、顾中端、治末端,推动溯源治理、系统治理,实现共治善治的治理效果。
二、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虽然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取得巨大进步,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一些数据壁垒和应用困境,这无疑阻塞了行刑衔接机制的畅通运行。究其根源,既有传统行刑衔接机制中所延续的顽瘴痼疾,并未因数字检察的运用而完全消解,也有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者叠加重合,阻碍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向纵深发展。
01、行刑衔接数字治理意识滞后
如今数字时代已悄然来临,万物互联日益紧密,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日益建立起来,但行刑衔接数字治理意识在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仍然较为滞后,导致行刑衔接机制不能够顺畅运行。一是无论在传统的行刑衔接中,还是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都存在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排斥法律监督意识较强的情况。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总认为受到监督会引来对其不利的评价,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戒备之心或怠于配合工作的情形。检察机关在调查询问、查阅案卷材料时往往面临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抗拒心理或阻碍,尤其针对大数据监督模型,对数字检察筛选出的治理漏洞,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更是忧心忡忡,或害怕暴露出执法漏洞,或担心引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顾虑承担执法不力的责任,往往对执法数据怠于或拒绝共建共享。二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对数字治理理念认识滞后,大大减损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的实效。在信息技术赋能数字检察推动下,数据共建共享发展迅速,客观上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但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担心共建共享的数据中,大量隐藏于背后、不为人所知的行政不作为,甚至于职务违法犯罪等会不断曝光出来,所以抵触数据流转、数据共享。其实,积极运用技术赋能,加强数据共建共享,促进数据信息的便捷流通、高效研判,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社会治理合力,畅通行刑衔接渠道,促进溯源治理和系统治理,提升数字治理的效能,是践行双赢共赢多赢理念的重要举措。
02、行政执法数据获取难
数字检察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提升监督履职能力,增强数据共建共享效能,有助于打破行政执法数据壁垒,畅通行刑衔接机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数据获取难度仍然较大,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参与数字检察行刑衔接的态度不够积极、主动,仍然顾虑重重、驻足不前,对数据共建共享呈现出不同样态,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有的推脱数据查询,有的拒绝数据共享,有的怠于处置违法犯罪案件,致使行政执法数据难以与刑事司法数据互通,形成行政执法数据孤岛现象,导致数据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效果不佳。
一方面是虽然各地政府的大数据管理部门早已建立起来,承担起数据治理主体责任,但对数据共建共享机制远未作出统筹安排,数据碎片化、单线化较为常见。行政执法数据与公检法的司法数据如何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数据群仍未形成共识,缺乏常规性建章立制的策略方法。即使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已建立起较为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但仍未将所有的行政执法数据囊括进去。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往往通过提出检察建议、通知通报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仍然缺乏较为刚性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鉴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并非隶属关系,行政执法机关也无配合检察机关履职的刚性义务,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配合检察机关的数据共建共享工作,而检察机关并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数字检察工作或轻或重地被搁浅,严重影响行刑衔接机制的顺利进行。
03、数字检察工作仍显不足
数字时代颠覆了检察人员的工作理念,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但是一些检察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大数据监督模型给检察机关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办案机遇,无法适应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从而影响到行刑衔接机制的顺利推进。
第一,数据获取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足。数字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数据共建共享,行刑有效衔接离不开行政执法数据与刑事司法数据的筛选、比对、评估,更需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能动获取行刑数据,汇聚成行刑衔接的“数据海洋”,为行刑衔接奠定基础,有力推动数字检察工作。然而,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检察机关仍然固守传统观念,获取数据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足,存在“等”“靠”现象,不能做到能动检察,数字检察推动缓慢,影响行刑衔接顺利推进。
第二,大数据监督模型应用性不足。传统的法律监督工作基本上局限于人工审查、卷宗审查、个案审查,呈现单线性、碎片性的特点,缺乏大规模数据支撑,导致行刑衔接缺乏系统性、深层次性。数字时代催生了检察机关研发大数据监督模型的激情热情,部分检察机关偏爱于甚至热衷于对数字检察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数据消费服务,却忽视了将研发的法律监督模型广泛应用于检察业务中,导致管用且值得推广应用的模型不多,应用效能不高。部分办案人员仍固守传统观念,习惯于人工筛选、查询,只是嵌入简单的信息化手段,数据监督模型利用率不高,办案效率低。种种迹象暴露出,部分检察机关存在数据技术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度不够的现象,直接影响到数字检察的纵向发展,推进行刑有效衔接自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04、检察协同机制不完善
数字检察是一项系统工程、技术工程,不仅需要建立各检察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机制,而且需要海量数据的共建共享,需要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融合发展。然而,实践中数字检察相关协同机制仍然不完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配合协同不足。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大数据监督模型涉及模型的前期孵化、模型的开发利用及模型的跟踪督查等多个环节,同时也涉及数据共享、个案筛查、类案分析、线索移送等多个业务关口,因此,数字检察工作更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协同机制。但在实践中存在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重复作业、对大数据监督线索把握不一、缺乏统一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具有技术门槛的职能业务部门,由于办案人员的操作技术欠缺,难以驾驭技术赋能数字检察工作,而较为精通信息技术部门的人员又缺乏办案经验或办案能力,出现技术人员不懂办案而办案人员不懂技术或算法的“语言鸿沟”6,导致数字检察中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难以达到通力合作的默契。
三、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机制的主要实现路径
基于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所面临的挑战,必须贯彻能动检察理念,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督模型的技术效能,激活数字检察的监督潜能,打通行刑衔接的堵点难点问题,以数字治理实现数字正义。
01、努力发展行刑数据的共建共享
数字检察工作主要是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筛选分析开展工作,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前提和基础,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数据与刑事司法数据的深度融合,需要行刑衔接数据的交叉比对,案件线索的移送与流转大都是以数据信息为运行载体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穿梭,因此行刑数据的共建共享是数字检察工作纵深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第一,多元化拓展数字检察中行刑数据来源渠道。一是建立激励机制,构建行刑数据共建共享的权责分明、层次清晰的责任链,明确相应的归责追责清单,督促行刑数据的主动对接,及时共享。当遭遇行政执法部门怠于或不愿配合数据共享,检察机关有必要适时与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点对点的单一对接方式,应尽可能多地涵盖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二是建立行刑数据库,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与推广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尽力将第三方数据系统、政府公共管理系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检察案件管理系统等多方数据系统连接起来,逐步将检务数据、政法数据、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等四大数据资源7,纳入大数据监督平台中,汇聚成行刑数据,跨越不同部门、不同场景,形成系统性、完整性、批量性的数据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共建共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潜在价值。三是对于统一、集中的大数据平台需要有重点、有次序地运用数据共享,发挥各自数据模块的优势。对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重点放在行政执法数据的获取对接和查询核实上; 对于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则重点在移送刑事立案的数据信息上; 对于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则重点在公共数据的获取上。
第二,建立健全行刑数据安全防范机制。其一,准确识别行刑数据安全隐患以及存在的风险点。从行刑数据安全角度而言,第一要务就是全面、准确识别行刑数据的隐患及风险点,像行刑数据易泄露的风险、共享数据权力滥用的风险以及易侵犯的个人数据风险等。其二,多措并举健全行刑数据安全防范对策。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刑数据的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相关数据安全保密措施,强化行刑数据共建共享的工作责任制,构建行刑数据的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8,对危害行刑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二是建立健全行刑数据的获取、运用等共建共享各环节的对接审批机制,严格遵循行刑数据的有序调用机制,建立全程线上留痕操作机制,严防数据盗用、滥用及删除、无痕操作等不法行为。三是在行刑数据共建共享中必须运用隐私保护技术措施,有必要基于保密级别和职权范围以及行刑数据的分类分级要求,建立行刑数据共建共享的负面清单和权限清单,厘清哪些数据属于一般数据,哪些数据属于重要数据,哪些数据属于核心数据,对行刑数据实施分级分类安全保护。
02、创新数字检察工作模式
第一,树立能动检察理念。在信息技术赋能数字检察的新时代,检察机关需要从传统的被动检察理念转向能动检察理念,积极涌入数字检察工作的洪流中。数字检察具有鲜明的能动性,必须适应数字时代所带来的技术机遇,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建立健全大数据监督模型,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数字检察工作有力推进行刑衔接机制,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健全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机制离不开能动检察理念,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适用技术发展,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积极筛选查找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填补社会治理疏漏,织密社会治理法网。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与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互相配合协调关系,各负其责,形成良性互动,凝聚合力,形成社会治理共治善治的强大力量。
第二,建立健全数字检察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一是找准找实行刑衔接中的关键结合点。基于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当好行刑衔接中的“牵头单位”,利用大数据技术汇聚行刑数据,做好行刑衔接中“节点”“拐点”“切点”等穿针引线的牵头人、引路人,紧紧抓住个案查找、案件移送、类案比对、社会治理补漏等核心要素,畅通行刑衔接。二是建立刚柔相济、监督与治理并重的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各个机关又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调,均是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共同完成社会治理共治善治的目标。因此,检察机关在技术赋能数字检察行刑衔接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一方面是数字检察工作表现为刚柔相济的一面,既要表现为法律监督的刚性,以提出检察建议、书面通报、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敦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 法律监督也需要柔性的一面,在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共建共享的基础上做好各部门密切合作的“排列组合”。另一方面是数字检察工作还需要监督与治理并重,既善于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对行刑数据做好个案查找、类案分析,又要做好案件处置、社会治理的查漏补缺。
03、推动检察与技术深度融合的协同发展
数字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的最有效路径就是有力推动检察与技术深度融合的协同发展,以信息技术赋能数字检察,检察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驱动,实现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为此,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协同发展。
第一,强化数字检察各部门的工作责任。目前,检察机关各部门分工明确,存在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分,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建立整合信息系统,推进数据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大数据监督模型,以及培养数字检察技术骨干,为行刑衔接提供技术支撑。而业务部门是数字检察业务的主力军,在行刑衔接工作中主要通过数据筛选、数据挖掘、数据清洗等技术负责个案筛查、类案比对、案件移送等9,以及提出数据模型的需求设想。因此必须强化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增强工作责任。
第二,健全数字检察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在数字检察工作中一直存在检察业务与信息技术融合不足的症结,因此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强化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一是建立数字检察中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跨部门的转换流通、沟通协作机制,以轮岗、交换、培训等途径,使办案人员逐步适应“数据业务化”和“业务数据化”的办案思维,将检察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深度捆绑,实现数据与业务的内在链动,以破解两者脱节之弊病。二是建立双向信息反馈机制,业务部门提出行刑数据的需求、改进,信息技术部门推进大数据监督模块的健全成熟,共同推进行刑数据的获取。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行刑数据的分类管理,定期推送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通过行刑数据进行筛选查找,又及时反馈给信息技术部门,做好两者之间的沟通互联。同时,本级业务部门及信息技术部门还要做好下级部门的指导及实践应用工作。
第三,健全行刑衔接的数据协同。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可以将不同来源的执法司法数据以及公共数据统一汇聚成为行刑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场景的数据协同,将数据协同划分为数据节点与协调节点,行刑数据保存在数据节点中,由协调节点作为一个中枢,提供统一数据标准,负责整体协同计算。
四、结语
当前,信息化技术正以强有力的态势席卷世界各国和地区,并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检察机关积极抓住数字时代所带来的重大机遇,以技术赋能大数据监督模型,全面加强数字检察工作。近些年来,数字检察伴随着数字法治、数字治理等热词应运而生,成为新时代检察业务的一张亮丽名片。虽然数字检察的内涵与外延尚无明确的界定,但数字检察的范畴则较为广泛,既涵盖公检法之间配合制约监督机制,也涵盖行刑衔接机制; 既包括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广泛应用,也包括新兴技术在数字检察中的推广应用。无论怎样,不可否认的是,技术赋能数字检察有力推动了法律监督工作从个别化、碎片化、被动化跨越式转向全面性、系统性、主动性,实现了法律监督质的飞跃。借此,本文撷取数字检察赋能行刑衔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破除行刑衔接数据壁垒,希冀取得社会共治善治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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