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树苗买卖合同纠纷,山东A县园林局状告济南B苗木公司法桐树苗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栽种的树苗在2年养护期内死亡过半,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并赔偿造成的损失5万元。B苗木公司则坚称树苗质量上并未违约,要求A县园林局继续支付5万元余款。济南仲裁委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园林局招标订购3000棵树苗
2011年2月,响应山东A县政府“建设绿色城市”的号召,A县园林局计划对城乡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进行大面积绿化,因此城区街道、县内主要道路都需要栽种大量树苗,由于树苗的需求量较大,A县园林局决定以招标形式确定合作对象。
经过招投标,济南B苗木有限公司竞标成功,A县园林局实地考察该苗木有限公司的种植基地后,决定一次性订购法桐种苗3000棵。2011年3月,A县园林局与B苗木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对树苗的规格、数量、合同价款、树木存活率、养护要求、协助义务均作了约定,同时还明确约定:种苗总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A县园林局向B苗木公司支付预付款5万元,树苗栽种结束后再支付5万元,2年养护期结束后付清剩余的5万元;若A县园林局严格按照B苗木公司提供的种植要求进行树苗栽种,2年养护期内出现树苗死亡,B苗木公司将按同品种、同规格补种。
两年养护期内死亡过半
与B苗木公司签订合同后,A县园林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2011年4月,A县园林局开始陆续接收B苗木公司提供的法桐种苗,并组织工作人员按照县里统一部署进行栽种。A县园林局工作人员在接收、栽种树苗的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树苗在胸径与分叉数上与合同约定的有偏差。考虑到对树苗的生长影响不大,A县园林局并没有向B苗木公司提出索赔、退换等要求,只是告知该公司在以后的供苗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执行。B苗木公司虽表面应允,但后续提供的树苗依旧出现上述情况。
树苗栽种完成后,A县园林局向B苗木公司再次支付了5万元。随后,A县园林局按照B苗木公司的养护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对树苗进行认真养护。然而,在接下来的两年内,树苗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A县园林局要求B苗木公司采取补救措施,B苗木公司于是雇佣某园林公司对树苗按同品种、同规格进行了补种。
虽然B苗木公司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但深感受到欺骗的A县园林局认为B苗木公司在树苗质量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归还已经支付的10万元,B苗木公司则认为树苗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树苗死亡后,自己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要求A县园林局继续支付剩余的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县园林局将纠纷提交至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庭审理: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根本违约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县园林局仲裁请求中要求B苗木公司归还其已经支付的10万元款项,并赔偿造成的损失5万元,而B苗木公司则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A县园林局继续支付5万元余款,本案焦点在于B苗木公司的违约是否属于根本违约,A县园林局是否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是否必须采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
仲裁庭认为,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本案是以法桐树苗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的目的是获得约定的树苗。在这一关系中,树苗的成活率、树苗的品种、树苗的数量是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而在这些关键因素上,被申请人B苗木公司并没有违约。尽管栽种的树木有部分在胸径、分叉上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差异不大,远没有达到在属性上偏离双方的约定。所以,被申请人没有根本违约。在树木出现死亡后,B苗木公司对树苗按同品种、同规格进行了补种,B苗木公司在合同履行上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尚未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最终,经仲裁庭裁决,B苗木公司赔偿A县园林局各项损失2万元,A县园林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B苗木公司剩余款项5万元。
树苗两年内死亡过半 园林局状告苗木公司
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树苗买卖合同纠纷,山东A县园林局状告济南B苗木公司法桐树苗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栽种的树苗在2年养护期内死亡过半,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并赔偿造成的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