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制下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文章摘要
一、PoS机制与代币质押 PoS即Proof of Stake权益证明,是一种加密货币的共识机制,用于验证和确认交易以及在区块链网络中创建新的区块。
一、PoS机制与代币质押
PoS即Proof of Stake权益证明,是一种加密货币的共识机制,用于验证和确认交易以及在区块链网络中创建新的区块。在PoS机制中,代币持有者可以通过将代币质押到网络中,成为验权益证明节点,从而有权参与区块链网络的维护和管理。不同于PoW(工作量证明),PoS不需要高耗能的计算来解决算法难题,而是通过持有代币来表明其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的利益,从而参与验证和维护网络。这种机制使得能源消耗大幅降低,同时也降低了网络的中心化风险。

(PoW vs Po——插图来源于网络)
质押(staking)是指加密货币持有人用其加密货币参与验证交易和验证区块链网络的操作。作为回报,参与质押加密货币者会得到更多的代币。质押是维持PoS生态系统的重要部分,质押带来的回报也是加密货币持有人参与质押的主要目的。因此,PoS机制下的质押协议也俗称“质押挖矿”,其互补了其他加密货币收益策略,包括提供贷款和流动性。加密货币的传统质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质押
最典型的代表是在Ethereum上,投资者可以通过抵押自己的ETH来成为验证者。如果验证者没有执行适当的验证,区块链会对其进行惩罚,从而降低其质押代币和奖励的价值。
(二)委托质押
同样以Ethereum为例,对于不想自己运行节点的投资者,其可以通过第三方公认的验证器锁定虚拟货币进行委托质押,并将获得奖励的一小部分作为验证器的费用。当投资者委托时,实际上是把虚拟货币转移给第三方,然后由第三方使用接收到的虚拟货币来来成为验证者,帮助验证交易。
(三)通过中心化交易所进行质押
Binance、Coinbase等中心化交易所都提供质押服务,投资人只需要把虚拟货币转到交易所钱包并同意使用交易所为其质押。这种质押方式等风险在于,如果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遭到黑客攻击或以其他方式倒闭,投资人可能会失去其资产。
二、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
传统质押的主要缺点是用于质押的加密货币无法在其他 DeFi 生态系统中进行交易或用作抵押品以赚取更多收益。“流动性质押”则通过提供代表质押资产的额外加密货币来解决这一流动性问题。
流动性质押又称联合质押。对于不愿意选择传统质押方式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将虚拟货币委托给质押池运营商,由质押池运营商提供流动性质押,向存款投资人提供与存款金额相当的加密货币,并允许投资人随时赎回质押的加密货币。
在流动性质押中,用户可以像传统质押一样为PoS区块链做出贡献,但不会受到绑定期的限制,并收到LST(流动质押代币)形式的质押资金收据。该 LST 收据可用于其他 DeFi 系统,以产生额外的收益和奖励机会。这样一来,用户在质押期间仍可以访问其资金,并可以随时取消质押,而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给用户提供了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目前,市场上提供流动性质押池服务的运营商数量正稳步增加,广为人知有Lido、Rocket Pool、OKTC、Hubble等。

(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的运行模式——插图来源于网络)
三、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如上文所述,加密货币质押协议中的“质押“并非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也同我国民法中“流质”并无关系。那么,加密货币的质押和流动性质押在我国的法律中性质如何?投资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加密货币质押不是民法中的质押
加密货币质押的协议不符合我国民法中关于质押物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质权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类。对于权利质权,《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包括七类:(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能够设定质押的财产权利必须是法定的,不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的财产权利不得用于出质。显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加密货币,都无法归类于上述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范畴,加之目前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加密货币可以用于出质,也难以套用上述第(7)项的兜底性条款。
那么加密货币属于可出质的动产吗?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判例表明,一些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对于BTC、ETH等少数加密代币的定性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似乎认可了部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然而,加密货币的具体物权性质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民法典》第127条虽然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加密货币等数字财产是否属于物权客体,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动产进行质押。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加密货币恐难以被认定为动产质权的客体。
送上所述,加密货币既不能纳入动产质权的范畴,也不能纳入权利质权的范畴,因此其作为质押物无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加密货币质押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基于加密货币质押协议产生的财产损失可能无法挽回。
(二)经营加密货币质押池系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第二条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在我国大陆地区,质押池运营商为投资人提供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服务属于典型的加密货币金融投资服务,运营流动质押池运的行为系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该通知第三条指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目前国外广泛存在的质押池运营商在其设立地大多为合法机构,但其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流动性质押服务是不合法的行为。反言之,我国境内居民通过互联网与海外质押池运营商签订加密货币流动性抵押协议属于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倘若存在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行为,还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的刑事法律风险
01 “流动性质押”项目可能涉及传销类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指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属于传销行为。可见,在加密货币质押项目中,“质押币”和传销犯罪的入门费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这就给违法犯罪提供了伪装的空间。要认定一个流动性质押项目是否涉嫌传销犯罪,需明确“质押挖矿”或“流动性挖矿”项目中投资者给付质押币是为了满足项目技术机制的要求还是为了满足加入项目、发展会员资格的要求?如果项目中质押币不单纯作为PoS机制运行的前提,而是同时充当发展下线人员的“入门费”,则这样的项目很有可能是披着加密货币投资外衣的传销犯罪。
02 “流动性质押”项目可能涉及侵犯财产类犯罪
目前,市场上存在伪装成质押池运营商的盗窃犯罪团伙,他们依靠专业技术建立起流动性质押池的应用,同时在其中加入“后门” 功能,实现开发者能够不经投资者同意即可提取投资者质押在项目中的加密货币的目的,将投资者的加密货币盗取一空。
贵州省池州市曾发布类似案例。案件中李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一款带有“后门”功能的加密货币质押投资项目,此后先后邀请刘某、叶某投资入股,并分别找到宋某、袁某,由宋某编写带有“后门”功能和不带“后门”功能的两套项目合约代码,由袁某编写该项目的前端网页。为获取投资者的信任,2021年5月,李某等人使用宋某编写的不带“后门”功能的项目代码,取得了《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报告》,用以向投资者进行“安全声明”。同年5月下旬,宋某将带有“后门”功能的合约代码在网上进行测试部署、开源,并根据李某的要求修改后,将合约地址提供给李某。随后,李某安排叶某找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拍摄认证视频,用于项目上线,同时安排袁某在网上正式编写带有“后门”功能的项目网页介绍。2021年6月7日,涉案项目正式在某款数字钱包App首页上线,陆续有投资者向该项目质押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该项目运营期间,刘某、叶某等人在微信群中对项目进行宣传,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投资。同年6月8日凌晨,李某等人利用“后门”功能,将投资者质押在该项目中的虚拟货币全部转移。2021年6月至11月,李某等人通过场外交易方式对转移的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共造成投资者损失3800余万元。2022年12月,贵池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5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犯罪模式,加密货币质押项目中可能还会出现诈骗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其共同点是借助低风险、高回报的噱头骗取投资者大量用于“质押”的虚拟货币,令被害人蒙受巨大损失。
四、总结
PoS机制下的加密货币质押和我国民法中的质押有本质区别,这种质押协议不符合《民法典》对质押物的规定。国内外平台运营商为我国大陆居民提供流动性质押池服务系非法金融活动,大陆居民的投资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市面上出现以加密货币质押项目为幌子的传销、盗窃和诈骗类犯罪,侵犯投资者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笔者认为,PoS相比传统的PoW存在大量的优势,而流动性质押作为新的质押形式,其带给投资者众多额外收益的同时也为DeFi 生态作出了创新性的贡献。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不认可这种质押体系的存在,居民的投资行为可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加之大量有关的违法犯罪滋生蔓延,投资加密货币流动性质押项目前需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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