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3万元的纠纷被起诉到了外地法院,划得着去打这个官司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贾老板的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购买某小型设备,双方签订了《某小型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万,质量保证金3万元,设备安装使用后3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再支付保证金。

案情简介
贾老板的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购买某小型设备,双方签订了《某小型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万,质量保证金3万元,设备安装使用后3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再支付保证金。结果,不到两个月设备出了问题,双方对于是否是质量问题各执己见。贾老板也是想得开的人,扯不清保证金就不付了,设备用不了就当倒了霉。没想到,半年过后,贾老板公司收到北京法院的传票,要求支付3万元保证金,这下贾老板想不开了。到律所向律师咨询:要不要到北京应诉?
律师仔细阅读《某小型设备购销合同》,管辖条款中赫然写道:“如因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北京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律师耐心解答了管辖问题后,因路途遥远,成本太高,放弃了应诉的想法,最终以向对方支付2.5万元的方式和解。
律师提示
管辖处理的问题是发生纠纷后,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作为合同管辖地。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是合同首要关注的焦点但往往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力争取由本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避免因路途遥远、交通费昂贵、司法环境差异等产生的诉累,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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