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的目的与实现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目的问题绝非一个仅具有形式价值的问题,目前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对企业方而言,属于自愿适用的问题,并无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不因为没有进行企业合规而会被加重处罚,也不会因为进行了企业合

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目的问题绝非一个仅具有形式价值的问题,目前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对企业方而言,属于自愿适用的问题,并无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不因为没有进行企业合规而会被加重处罚,也不会因为进行了企业合规,就会必然得到从宽的处罚,而且从宽的幅度究竟是不起诉,还是必须起诉只是给予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涉案企业是否决定开展企业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按照相关部委文件的意见,国家层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在于“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检察机关主导并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在于“以检察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微观层面讲,“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目的就在于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而涉案企业参与企业合规工作,其目的在于:1、直接目的,在于通过合规整改达到因企业的涉案行为最终的处罚得到从宽处理,具体讲可能为: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2、根本目的:企业发展更具有保障。
由于企业作为经济人的属性,其对成本、收益非常关注,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实践中,涉案企业很明确的会问律师,通过企业合规后,是否能达到从宽处罚的目的,即: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若能实现,就可以推动,反之,启动的动力就会不足。
对于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涉案企业,企业启动合规的直接目的:企业和相关人能否得到不起诉能否实现呢,笔者认为,最高检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的处理设置了不同的激励措施,对企业而言,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较宽,但对于直接责任人言,却相对严格。具体来说,决定该直接目的能否实现有两个因素;一是本身案件的基础条件决定,二是合规是否能收到实效,并经验收合格。
第一种情形,若案件本身的基础条件就决定,即便最终合规整改建设收到实效,也不能必然实现不起诉的目的,此时,则需要涉案企业充分评估,律师则应做到充分的提醒义务。比如,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涉案企业直接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其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此时,即便最终合规整改建设收到实效,也难以对该涉案企业直接责任人做到不起诉。
第二种情形,案件本身的基础条件符合,但合规整改未收到实效,第三方或检察院评估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此种情况,不能实现从宽处罚的目的,此种风险主要在于企业本身,比如“纸面合规”“形式合规”等,其责任由涉案企业自身,包括合规顾问承担。当然,具体责任承担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第三种情形,案件本身的基础条件符合,合规整改、建设也收到实效,第三方或检察院评估为合格,是否必然得到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涉案企业重点关心的问题。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规定,企业完成有效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包括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等酌定从轻情节,准确计算出宣告刑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应当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
因此,应当说目前已建立了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有效合规后能获得不起诉的激励机制。正如有学者指出,:涉案企业应当对其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检察机关对此理应予以尊重。从理论上讲,企业合规是协商性司法的产物,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之间通过沟通和互动,可以将违法犯罪对各方利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就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达成共识,从而避免潜在的刑事风险。当然,这一过程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谭世贵 陆怡坤《刑事激励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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