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人走股留”,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

极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对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期权、限制性股票、原始股、虚拟股等四种基本股权激励形式相关的案例进行检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并对检索得来的834份裁判文书(统计截止日期:2019年6月12日)进行了逐个拆解和分析,梳理出实践中股权激励相关纠纷问题共计56个,并筛选出代表性案例,总结提炼了法院的裁判思路和摘要,最终形成了一份【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以期为大家在股权激励操作实务中提供参考。

通常情况下,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是基于员工在职期间对公司的贡献而授予的额外奖励,因此,在股权激励协议中,均会约定离职回购条款。但实践中,离职回购情形、回购价格、回购主体等条款约定各异,其中一些细节还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针对这些不同的约定,实践中法院会如何认定,我们分析了以下案例,以期帮助大家完善离职回购条款的约定。
1
争议焦点
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在限制期内离职需转让其获得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有效。创始股东与员工在相关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离职的,其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获得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应转让给创始股东。相关协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同时,公司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目的是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无其他经营项目,因此,该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合伙人需是公司的员工,当合伙人不再是公司的员工时,即属于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可以退伙。股权激励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与退伙的相关约定并无冲突,员工应当依约转让。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上述转让事宜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无需经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案例索引
徐兆宏与刘鑫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1908号
2
争议焦点
限制性股权回购时,计算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基点约定不明,怎么确定回购价格?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的相关约定,发生回购事宜时,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根据约定可知,股份回购系公司权利,但当公司的股权激励相关文件并未明确约定计算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基点时,应以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为基点计算。公司于2017年12月提起回购申请,故按请求回购的前一年即2016年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核算回购价格,公平合理。
案例索引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326号
3
争议焦点
限制性股票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格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
裁判要旨
可以。员工在离职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若公司在股权激励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回购价格等同于授予价格,但授予低于市场公允价,仍为有效。员工要求公司按照回购日市场价格进行回购,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何轩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13938号
4
争议焦点
协议约定由原股东回购离职员工所持股份,原股东已退出,如何确认回购主体?
裁判要旨
应由新股东回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高管人员取得股权后,如脱离高管岗位则必须向原股东出让股权。该持股制度实施办法是公司的经营自治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均具有法律效力。激励对象脱离高管岗位后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原股东,原股东亦应接受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对价。若激励对象持有的股份受让于目标公司某股东,该股东此后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则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新股东承继,即新股东应对激励对象退出的股份承担回购责任。
案例索引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99号上诉人董雨生与被上诉人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99号
5
争议焦点
股权回购价格可否由公司和员工自主约定?
裁判要旨
可以。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约定,员工登记成为股东后,若因辞职、辞退、解雇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大股东有权收购员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收购价格为员工原始股权投资金额×2+员工原始投资金额×20%×员工整数工作年限,员工持有的股权价值发生变化不影响本条约定的收购价款计算方法。达成约定时,公司在未来能有多大的发展或能否存在均是未知数,故该约定对双方而言是公平的。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角度,该约定对员工并未显失公平,因此股权回购价格可由公司和员工自主约定。
案例索引
潘建根与李建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926号
6
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公司可否依约要求其将激励股权转让给需要激励的第三方?
裁判要旨
可以。《股权激励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公司通常会根据岗位需要设定激励股权,而不是针对某个自然人个体,受激励的工作人员岗位如有变化,可能就需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有需要激励的第三人时,《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加之员工已经离职,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的基础已不存在,继续持有激励股权将有损公司的人合性。公司将股权收回后如何再行激励给新的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对激励股权限制条件的设定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范围内的自治事项,司法不宜作过多的干涉。
案例索引
姚念国与张卫群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13)宁商终字第969号
7
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公司可否无偿收回限制性股票或要求员工交付售股款?
裁判要旨
有效。首先,限制性股票回购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证券法》关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不得买卖和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均属管理性规范,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次,虽然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回购性质的协议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但并没有改变该限制性股票的持股现状,法律意义上的回购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不构成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再次,员工基于股权激励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如果员工离职,依约由公司回购股份或取得售股款,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故也不宜认定上述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
何根来、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186号
8
争议焦点
员工违反股权激励协议,回购不能的情形下,公司可否要求员工返还卖出股份的收益?
裁判要旨
可以要求返还。公司通过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竞业禁止的守则,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否则公司有权以员工取得股份的成本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股权激励的股份本身系公司向员工以较低的价格增发的激励股,具有奖励的性质,双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当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时,公司有权以员工取得股份的成本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案例索引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苑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9
争议焦点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进行回购注销?
裁判要旨
可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事宜,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离职人员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决议内容并不违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亦未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故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未写明减少注册资本,不能将其直接等同于公司减资的法律后果,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吴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911号
10
争议焦点
因个人原因辞职是否属于“无缘无故终止合同”?
裁判要旨
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员工“无缘无故终止合同”的,员工为获授虚拟激励股(干股)而出资的股本金仅退还70%。那么,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是否均属于“无缘无故终止合同”?本案中,法院依据员工《辞职信》,实质性地对员工辞职的原因进行了界定,因个人原因更换行业而辞职不认定为“无缘无故终止合同”,股本金应当全部退给员工。
案例索引
华玉鑫与北京潘多拉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45844号
11
争议焦点
约定离职回购激励股份及收益,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返还回购前已分配的股份分红收益?
裁判要旨
不能。股权激励中,双方约定股东离职的,公司可回购其受让的激励股份及产生的收益,但对“收益”是否包括回购前已分配的股份分红并无进一步约定。结合股权激励的目的,且受让股东在完成工作任务,其业绩在获得公司决策机构肯定后,已依公司决议获得了相对应的分红,利益已分配完毕,公司要求激励股权股东返还,有违股权激励目的及公平、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326号
总结
鉴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公司或创始股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回购激励股权。同时,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回购价格也可由双方自由约定,在协议中约定明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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