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光大资本案”看差额补足函等增信措施性质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实务精要: 在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或者信托、资产管理产品中,差额补足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常被广泛采用,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或资管产品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分配,进一步平衡双方利
实务精要:
在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或者信托、资产管理产品中,差额补足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常被广泛采用,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或资管产品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分配,进一步平衡双方利益。然而,这种增信措施,容易与“刚性兑付”相关联,其法律属性可能构成保证合同、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
案情简介:

1、光大浸辉投资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暴风(天津)投资公司作为GP、招商财富管理公司运作的招财5号资管计划作为LP,2016年2月25日成立上海浸鑫投资咨询(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本浸鑫基金通过香港浸鑫、开曼浸鑫控股MPS公司,最终由暴风集团收购开曼浸鑫公司股权实现浸鑫基金退出。招财5号资管计划出资28亿元并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2、招财5号资管计划资金全额来源于招商银行理财资金。2016年4月,光大浸辉投资公司唯一股东光大资本投资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4.招商银行通过招商财富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认购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人民币28亿元;……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我司特此同意:(1)在基金成立满36个月之内,我司同意将由暴风科技或我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不少于【人民币28亿元*(1+8.2%*资管计划存续天数/365)】的目标价格受让基金持有的浸辉(香港)公司100%的股权。如果最终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少于目标价格时,我司同意将对目标价格与股权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无条件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届时,资管计划终止日,如果MPS股权没有完全处置,我司同意承担全额差额补足义务……
3、MPS公司后濒临破产,上海浸鑫基金无法正常退出。
原、被告主张:
4、招商银行起诉要求光大资本投资公司承担差额补足函中的义务。
5、光大资本投资公司以差额补足函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系无效担保、招商银行并非基金合伙人等为由不同意诉请。
法院裁判:
本案经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和上海高院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生效裁判认为,差额补足函构成独立合同关系。
1、就《差额补足函》的形式而言,该函件明确载明出具主体是被告,出具对象系原告。就《差额补足函》的内容而言,其首先概述了上海浸鑫基金的投资主体、投资结构,并说明了原告通过招商财富公司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认购了上海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在此基础上被告明确了该28亿元投资的退出期限、退出方式及退出收益的计算方式,并特别承诺对未能实现的收益差额部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此,该函件主体特定,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述清晰,足以认定原告系差额补足权益的权利主体。
原告虽非《合伙协议》和《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的直接签约主体,但原告系招财5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及相关权益的实际归属方,这是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具《差额补足函》的重要原因。被告并非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
2、被告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原告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但并非增信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保证,增信文件是否构成保证仍需根据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一般保证行为最本质的法律特征系其从属性,即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且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系针对同一笔债务向同一债权人作出履约承诺。系争《差额补足函》中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表意,也没有担保对象,不构成保证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并非《合伙协议》及MPS公司股权回购协议的签约主体,即原告不是《合伙协议》及MPS公司股权回购协议中的直接债权人。其次,根据《差额补足函》的约定,被告向原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不以《合伙协议》中上海浸鑫基金的债务履行为前提。再者,被告在《差额补足函》中承诺的是就香港浸鑫公司股权转让目标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或在MPS公司股权没有完全处置时承担全额差额补足义务,这与MPS公司股权回购协议的相关债务亦不具有同一性。
实务总结:
差额补足是资管业务领域常见的一种增信措施,是指差额补足权利人在未达到投资目标或未实现债权时,针对预期目标与实际获得投资回报之间的差额部分或应享有的债权与实际实现债权的差额部分,可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按照约定补足差额的交易安排。究其法律性质而言,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被定性为保证、债务加入或者独立合同关系。本案即为独立的合同关系。
1、一般保证行为最本质的法律特征系其从属性,即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且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系针对同一笔债务向同一债权人作出履约承诺。应有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表示以及担保对象,还应有担保的主债权和主合同。同时,需依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议(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程序。
2、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应以既有债权债务为前提,有明确的债务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九民纪要”)第91条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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