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率较高的当今社会,实务中离婚纠纷甚是常见,与争夺子女抚养权以及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相比,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婚内所负担的债务却考虑较少甚至不加考虑,以至于债权人找上门时,给自己带来了诉累。
那么,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进行偿还的问题,简要做如下讨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即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因而,若离婚时,离婚双方所负债务属于上述债务,则双方需要向债权人共同承担全部,离婚双方内部达成的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可以用双方内部约定来向债权人主张仅承担部分债务或者不承担债务。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如果双方离婚时,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需要债务实际承担人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分为: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负债务有疑义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及时举证以及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并向法院主张在分担债务时不承担,而不是闭口不言给自己带来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知到 |有关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认定问题
作者: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率较高的当今社会,实务中离婚纠纷甚是常见,与争夺子女抚养权以及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相比,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婚内所负担的债务却考虑较少甚至不加考虑,以至于债权人找上门时,给自己带来了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