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协议离婚时,因为种种原因会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事后也容易因房屋未过户而发生纠纷。
实践中有很多和下面这个案子类似的案例。
去年初,刘某和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刘小某,但出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年初,刘小某找到父亲要求其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父亲拒绝,于是刘小某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子中,房产未过户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刘某对刘小某的赠与关系成立呢?刘小某对于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吗?
实务中法院一般采取这样的观点:
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并未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赠与关系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本案中的房产赠与,在刘某将房产过户至刘小某名下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刘小某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产生疑惑,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如果有暂未办理过户的情形,在办理过户前,赠与人都可以随时反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房产赠与另一方是配偶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赠与给孩子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实质上是属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处理,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民政局已备案的离婚协议已得到了民政部门审查及认可,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个别条款。
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有异于一般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得反悔。
但是,房屋如果没有及时过户,一直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无疑时刻面临着房屋被他人善意取得或强制执行的风险。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遭遇,光光还是要提醒各位,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尽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还能反悔?
作者:光沐律师来源:光沐律师

很多夫妻协议离婚时,因为种种原因会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事后也容易因房屋未过户而发生纠纷。 实践中有很多和下面这个案子类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