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陷阱: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最近本人办过这样一个案件: 甲乙是夫妻,曾多次向熟人丙借钱,但都按时归还了。丙也知道甲乙是夫妻关系。后来甲乙离婚了,但丙不知。离婚后一周,甲向丙借了50万元。

最近本人办过这样一个案件:
甲乙是夫妻,曾多次向熟人丙借钱,但都按时归还了。丙也知道甲乙是夫妻关系。后来甲乙离婚了,但丙不知。离婚后一周,甲向丙借了50万元。再后来,甲没还钱,丙起诉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二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我是乙的代理人。当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被告甲还钱,驳回原告丙的其他诉讼请求。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甲无财产可供执行。
虽然法官是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本案中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我总觉得甲和乙欺骗了丙。从乙口中得知,甲乙本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两套,但离婚时都给了乙。甲乙二人离婚却并没有离家。甲利用了丙知道甲乙二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而没有把甲乙二人离婚的事实告诉丙,并且在离婚时把财产都给了乙,这不就明摆着不想还钱吗?试想,如果丙知道甲乙已离婚,还会把钱借给甲吗?
但问题是,丙不知道甲乙离婚的事实,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从丙的角度出发,我们给出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丙可以要求甲提供担保。如果以曾经甲乙二人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话,则丙的债权就能得到有效保障,前提是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如果乙以甲乙二人已离婚,不愿意以自己个人拥有的房产为甲设定抵押担保,则丙就可以做出不借钱的决定。如果丙知道甲乙二人离婚的真相后,仍然要借钱给甲,则只能要求甲还钱,丙也无冤情可言。
第二,丙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对于一般人来说,5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我们可以将它界定为大额借款。既然丙认为这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那就应该让甲乙二人都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虽然按现行法律规定,即使一个人借钱,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夫妻二人签字更有保障。如果甲乙二人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即便二人在借款之前已经离婚,丙也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否则,如果像前述案例那样,丙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然,你也可以说,丙自己没有做好尽职调查,所以要承担相应后果。但在日常生活中,对丙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是有点过于苛刻呢?这里我们又要谈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两种情况外,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①],认为现行规定是存在问题的,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利用《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重塑夫妻债务承担机制。夫妻作为债务人,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借款,夫或妻均有权决定,债权人也无须征得夫妻二人的同意,只要征得夫或妻一人同意即可,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做出重要决定的大额借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债权人应征求夫妻二人的同意,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如果只有夫或妻一人同意,则债务属于夫或妻个人债务。至于何为小额借款与大额借款,应当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如此修改,是要让大家,尤其是要让债权人意识到,大额借款一定要征得夫妻二人同意,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久而久之,大家都有了这个意识,都这样去操作,就不会再有人喊冤了。即便是有人隐瞒了自己的离婚情况,对于债权人而言,两个人都签字了,就可以要求两个人偿还债务。制度如此设计,既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立法精神,也可以解决前述案例中丙的困惑。因为丙只让甲一个人签字了,乙没有签字,故属于甲个人债务,丙也没什么冤情可言。更重要的是,这样还可以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问题。这样规定,符合社会生活实际。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是从大量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抽象出来的规定,符合大多数人的诉求。否则,法律规定将无法得到遵守,或者说,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①] 胡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能解决什么问题——再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微信公众号“丰国律师”,2017-03-06。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