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须谨慎,这些情况要担责

来源:常州中院

文章摘要
抹不开面子向好友出借车辆 没想到出了事故 我还得跟他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抹不开面子向好友出借车辆
没想到出了事故
我还得跟他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王某驾驶浙G***号轿车在溧阳市239省道十字路口处调头时,与原告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潘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浙G ***号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而该车辆实际为被告张某所有,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将该车出借给朋友王某驾驶,但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事故造成潘某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某、驾驶员王某、车辆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首先,本案事故发生时,浙G号车辆由王某驾驶,故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驶,具有过错,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张某在王某应赔偿的责任范围内按30%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驾驶的浙G
号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侵权人王某、潘某追偿。
对于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因被告王某属于无证驾驶,而该车投保的商业险合同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且保险公司已将上述免责内容提示告知了投保人张某,故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车辆驾驶人员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王某应赔偿的责任范围内按30%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车辆出借、出租等情形,作为一种个人行为,虽然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但仍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约束和规范。在此,特提醒车辆出借人在借出车辆前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出借人需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影响安全行驶还出借的,应当认定出借人具有过错。
二、出借人出借车辆时,应把车辆出借给具有与所出借车辆准驾车型相符驾驶执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或者与驾驶资质与准驾车型不符,那么作为出借人未尽审核义务,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三、出借人在出借时应当审慎考虑车辆的使用目的、对方的行驶能力等因素,保证借用人的适驾状态,如果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饮酒甚至醉酒等其他明显不能驾驶的情形),则出借人具有过错。
此外,借车人也应当提高对交通安全的危机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规范,防止出现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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