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教师在网课中向学生们推荐某流量小生的歌曲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随着科技的发展,教学中越来越多地用到ppt、视频、网课等新教学工具,教师们似乎还没有意识到新教学工具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小师妹今天给大家带来高庭所施勇律师与杭州民进文化支部陈西泠女士的文章,他们对教师及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了一点建议。
背景
我们一直将新技术作为提高生产力的工具,但没曾预料到用于日常教学工作的个人信息快速收集、便捷传播有一天会影响到私人生活的安宁和平静。
因为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以及转让或交易过程变得越来越简单,随之信息流动就越来越快。在纸质流程中忽视的缺陷频繁地开始暴露,并受到人们的关注。
近期值得注意的是,有学校教师给学生布置的作文中出现电视剧《陈情令》的相关情节,在课堂上让学生表演明星肖战舞蹈并拍视频上传于网络。尽管学校此后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但流传在网络上的视频可能会一直存在。
随意发送视频或图片暴露出学校教师还未适应新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其是大部分在校学生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的图片、视频等材料可能无法被删除会伴随其一生。无论是公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教师职业本身有较高的职业权力,所以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以及对滥用权力的克制。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其有更大的扩张冲动,这种冲动就更可能引发对学生隐私的传播。面对新的情况,现提请教育部门、妇联、关工委、检察机关制定联合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学校教师的网络安全意识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合规指导,以帮助教师树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管理教师对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进行的上传和传播行为。
面对的问题
一、上传后文件可能进入公共空间。教师因为职务需要拍摄学生的视频和图片并上传至他认为“安全”的家长群或者自己的朋友圈。此时教师可能无法意识到,只要家长群或者朋友圈中一个人截图,文件就有可能会流转到互联网公共领域被储存,其结果是传播失控。(互联网上存在一种爬虫系统,自动抓取新的材料并储存,此时就算发布者删除了文件,文件也会在爬虫的服务器上被储存)。教师上传的内容可能包括了,部分学生穿校服、有全脸正面露出,声音清晰,这些都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二、信息获取无规则。教师拍摄学生的视频和图片并上传网络公开传播可能未经过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因为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如果教师拍摄学生后不能取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就上传网络公开传播,是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三、信息储存无规则。现阶段教师用来采集和传播的工具通常是个人手机。将学生信息储存在个人手机的风险在于:1、学校或监管部门无权力对个人手机进行使用监管。2、教师离职之后,无法将信息交还给学校,如教师进入民办机构上述信息可能被民办机构取得利用。
四、信息销毁无规则。在教室取得学生个人信息后其储存的期限以及销毁的流程仍未制定实施的细则。
我们对上传的个人信息应该保持足够的警醒,某教师拍摄学生的视频和图片并上传网络公开传播可能会成为校园霸凌的源头。在网络传播的视频中,有学生因为身材较胖,被叫做“小胖子”在视频中显得非常受伤,痛哭不止。伴随着个人的痛苦的是其他人的点赞和嘲笑,该视频的广泛传播会成为他精神健康的障碍,可能会出现厌学倾向,甚至出现自杀等极端行为。
教师的职业属性,确有压制学生反抗的特征,如利用该特权侵害他人利益,在道德上也不符合教师的道德要求和行业标准。
《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以说是建立在原有法律法规之上,包含在人格权中独立成编,是立足国情的创新。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综合性的保护除了将要生效的《民法典》外,还有《网络安全法》以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上述法律及国家标准也给了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一条可以参考的路径,即采取合理、正当且必要的原则。
学生个人信息合规保护路径
对于现状,教育部门、妇联、关工委、检察机关应制定联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应制定教育中分类采集标准。标准中应该界定哪些个人信息种类是教学过程中必须采集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可由对应教师独立采集。非必须采集内容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采集。对用于宣传的非教学必要内容,须经过家长同意后采集。
区别不同私密程度的信息作出管理细则。例如学生个人生日、面部信息的内容需要强于学号的管理。
二、建议教学使用手机与个人手机分离,以便学校制定管理规则能够落实。
三、应制定合理的学生个人信息销毁机制。
四、应定期组织学校教师的网络安全意识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帮助教师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管理教师对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进行的上传和传播。
五、应制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学校的主动介入措施,如部分学生家长怠于行使消除侵权影响的措施,学校作出管理主体应制定措施主动介入以消除后续可能对学生产生的影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六、应对受伤害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介入,提供相关心理援助和实际援助,对于受到霸凌和伤害的学生提供转学的便利,尽量减少对学生将来生活的负面影响。
关于学校教师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建议
作者:施勇 陈西泠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教师在网课中向学生们推荐某流量小生的歌曲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随着科技的发展,教学中越来越多地用到ppt、视频、网课等新教学工具,教师们似乎还没有意识到新教学工具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