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监事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法院不宜干预,即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提起检查公司财务的诉讼。
【法律解释】
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中,监事应该发挥着监督公司运营以及公司高管的作用。财务是反映公司运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那么,在行使公司财务职权受阻的情况下,监事能否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出行使检查公司财务之诉?
从文义解释看,这项关于检查公司财务的规定并没有作出职权行使失败后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有权利必有救济。但这里使用的是“职权”,是公司赋予监事的“职权”,不同于作为个人权利的股东的权利。
从体系解释看,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了监事的另外一项职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这是唯一一项赋予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却没有规定检查公司财务所对应的诉讼权利。公司法有意排除其他职权所对应的诉讼权利。
从目的解释来看,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其独立性比不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着“补锅”的作用。即使监事行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权利,前提也得在公司股东的书面请求之下,监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案例】
或许,在枯燥的法律解释分析之后,我们不妨看看实务案例如何操作。
1、章伟、宜昌全家福餐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①胡大军、章伟、付益秀为全家福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章伟为该公司监事。章伟以监事身份起诉要求检查公司财务。
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诉权,即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法律并未赋予监事以诉讼方式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③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实际是维护公司利益的公司行为,即使赋予监事(会)相关诉权,也应由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行使,而不应以监事(会)个体名义行使。
④不支持章伟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总结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1489号裁定书)
2、苗涛与徐州宜商万利市场有限公司监事检查权纠纷案
①苗涛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宜商公司执行董事贾涛总经理张华滨严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通过诉讼行使监事检查财务职权。
②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并不涉及监事个人的民事权利,《公司法》亦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③当公司不配合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解决。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宜予以司法干预。
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苗涛的再审申请。(总结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2428号裁定书)
3、唐树民与盐城市中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事监督权纠纷案
①唐树民是中安公司的股东。唐树民单纯以公司监事身份,以中安公司拒绝其检查公司财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中安公司提供财务账册供其查阅。
②唐树民虽为中安公司的股东、监事,但其在一审中明确要求以监事身份检查公司财务。
③《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未赋予在公司拒绝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时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检查的权利,监事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应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不具有可诉性。(总结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3041号)
【支持案例】
成都市半山餐饮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其他股东权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监事身份检查财务的诉讼权利:
①黄跃系半山公司的股东之一。2006年5月30日,黄跃向半山公司执行董事胡民发函要求行使股东查阅权和监事的财务检查权。半山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故黄跃有权以监事的身份要求行使上述权利。
②关于其以监事身份主张检查公司财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总结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001号判决书)
【结语】
成都市半山餐饮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其他股东权纠纷案中,监事同时具有股东身份,法院同样支持了股东知情权。但是,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与监事的财务检查权是不一样的,即权利和职权是不一样的。股东知情权是独立的法定权利,股东之间协议也不能排除;职权,则意味着监事受制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多数案例来看,该项职权不具有可诉性。
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提起检查公司财务之诉
作者:黎智鹏来源:海坛特哥

【裁判要旨】 监事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法院不宜干预,即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提起检查公司财务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