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篇-浅谈隔代探望权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向来注重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及家庭的理念也发生了改变,在出现无可调和的感情问题或家庭矛盾时,夫妻双方往往不会再选择隐忍,而是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

我国向来注重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及家庭的理念也发生了改变,在出现无可调和的感情问题或家庭矛盾时,夫妻双方往往不会再选择隐忍,而是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但婚姻不只是夫妻二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在父母忙于事业时,与子女朝夕相处的更多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祖辈对于孙辈的思念会更加深切,想要对孙辈进行探望,本文就(外)祖父母是否对(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做相应的探讨。
一、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望权做了相应的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能够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笔者认为,不能就此一概认为(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不享有探望权。下面笔者从立法探索及相关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论述。
二、隔代探望权的立法探索
在民法典正式定稿之前的草案之中,就(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18年09月0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前条(即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规定。”
2019年07月0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条(即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规定。”
从上述两个草案中可以看出,在一审的草案中,立法者认为(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与父母享有同样的探望权,而在二审草案中虽然对于(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做了相应的限制,但是仍然保留了(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而在终审稿中则删除了相应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给出的解释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明确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根据上述立法探索及最高院的会议精神可知,虽然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不享有探望权,应当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其权利应当得到司法保护。
三、相关司法裁判
在苏某2、王某3与张某探望权纠纷案(2020)苏0321民初335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婚姻家庭领域,案件审理要考虑人情因素,特别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伦理亲情。王某从小由其祖父母照顾,双方建立了深厚的祖孙之情,孩子突然被从身边带走,两原告难以接受也是人之常情。再者,爷爷奶奶探望孩子,延续祖孙亲情,对孩子也不会有不利影响。现在王某对于自己的妈妈与爷爷奶奶的关系已经产生了困惑和不解,孩子敏感的心灵已经意识到发生了什么,只能单纯的自我安慰说爷爷奶奶会一直对自己好,孩子的纯真表情令人感伤!在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在的情况下,何必再人为的制造痛苦,隔离亲情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两原告作为老人,儿子去世本身已遭受了沉重的打击,孙女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能经常探望孙女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也是尊老敬老之人所能理解和体谅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判决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隔代探望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也规定了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让祖父母探望孙女有违公序良俗。本案中,王某出生后至其被张红带走之前大部分时间都由两原告抚养照顾,在王某的父亲去世后,两原告思念孙女之情非常强烈,因见不到孙女内心十分痛苦,于情于理均应允许其两人探望王某。”
综合上述,虽然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结合相关立法精神及司法裁判,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其探望权应当得到司法保护。此外,基于习惯、善良风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价值考量,(外)祖父母也应享有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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