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兼高管在外开公司,应如何处理?
盐酸酸(主提问人):A公司股东且是公司的高管,私下与朋友合开公司,担任监事,所开公司与A公司业务相近,那么,A公司可否诉诸法律?
英圳:可以。
盐酸酸:那是以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么?
英圳:可能涉及保密原则,董监高滥用职权、利益输送。
盐酸酸:利益输送为什么可以?
Panda: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48条处理,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历建明:剥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当损害公司利益。
英圳:关键在取证。
盐酸酸: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或高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这样还能以《公司法》148条来起诉吗?
盐酸酸:核心技术输出。也就是,在职期间在公司研发的核心技术,输出给了他私下成立的公司,这个是不是就比较大一点了?对,说到取证,也是头疼啊,只能查到公司营业范围和A公司一致,但是无法取证到营收多少。
英圳:这类核心技术,肯定有泄露痕迹的。应该可以取证。看缴税情况啊,反推,现在税务还是好很多的。
盐酸酸:税务这个点非常好。其实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想走到这一步,能吓唬吓唬他乖乖留下股份走人也不错。
二、代持股权显名后,隐名股东还要承担出资责任吗?
何通律师(主提问人):甲是某公司的实际股东,乙是该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是该公司的一个小员工,甲乙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2018年5月份,甲乙双方以签订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股权交接,名义股东乙退出,实际股东甲进入,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甲以乙的名义认缴出资200万,2019年1月到期,到期以后甲没有按时缴纳,2019年5月,该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破产管理人起诉甲乙,要求甲乙对200万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此时已经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乙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英圳:我的看法是需要,如果代持协议没有工商备案的话,那就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属于内部协议,对外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张文律师:因为已经登记,对外就是原始股东和受让人关系,因此,应该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Alex:需要。
张文律师:如果该债务发生转让以后,那么,出让股东是不是还要继续在自己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毕竟出资义务自己已经约定下家,债务产生也是股权出让以后。
何通律师:最新会议纪要草稿中“26. [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如足以证明名义股东仅是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如何理解?
张文律师:这个前提是说能证明确实代持,要求实际股东承担责任的,应该支持。
何通律师:我认为,问题在于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以后,是否还需要对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文律师 这个问题反过来理解,如果名义股东确实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只是代持,享有股东权利的都是实际出资人,此时是否可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免责呢?个人观点认为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张文律师:问题是出让时,出资不到位。
何通律师:还有一个争议点,最大的债权人对于代持股事实是明知的,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例外,此时就不能要求名义股东乙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英圳:如果是第三人明知,显名股东那就不承担。
刘兴:同意,个人觉得对于代持人来说,需要证明两个问题,自己和投资人存在代持关系,第二还要债权人是明知的。
纪冠楠:那代持人明知道是认缴,就有要届时出资的风险,还去代持,就一点儿不用承担责任吗?
高管私自开设公司及隐名股东责任承担
作者:公司法则来源:公司法则

一、股东兼高管在外开公司,应如何处理? 盐酸酸(主提问人):A公司股东且是公司的高管,私下与朋友合开公司,担任监事,所开公司与A公司业务相近,那么,A公司可否诉诸法律? 英圳: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