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形状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就商品形状而言,大部分人都能想到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立体商标进行保护。那么,其是否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呢?
答案是肯定的。
晨光笔特有装潢案
在“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中,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成硕工贸公司销售的、由宁波微亚达文具公司生产、销售的681型水笔构成对其K-35型按动式中性笔笔套夹和装饰圈部分特有装潢的侵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晨光公司主张,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最高院并未对涉案设计是否构成“特有装潢”盖棺定论。但在(2010)民提字第16号裁定书中明确了商品形状可能构成形状构造类装潢,以及商品形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保护所需满足的条件。
此外,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历程来看,也体现了将商品形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在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识实施下列市场混淆行为:……(二)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
虽然最终修订完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保留该条,但却在“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中,以“等”字予以概括。
因此,无论是法院的在先案例,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商品形状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都没有太大争议。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原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
- 尚广振:《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业外观保护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3.高阳:《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lang=EN-US>2016年10月,第22卷第5期。
4.陈军,汪翰章:《形状构造类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https://mp.weixin.qq.com/s/hqqbVhMyYsNB3LhB2XI3vg。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6.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