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或早退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对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工伤保险投保率逐年递增,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工伤认定环节出现的争议尤为突出。例如,上班迟到或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随着对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工伤保险投保率逐年递增,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工伤认定环节出现的争议尤为突出。例如,上班迟到或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法条链接
0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0)渝02行终227号
2018年9月7日8时30分许,罗xx从租住房屋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宏x公司上午的上班时间为8:30-12:00。2020年3月30日,梁平区政府作出梁平府行复[2019]30号行政复议决定,罗xx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罗xx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是职工因工作原因,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完成的上下班合理路程。因主、客观原因,职工上下班可能提前,也有可能延后,每个职工上下班途中所经过时间是不一致的。因此,应结合职工上下班的实际情况,认定“合理时间”。同时,罗xx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梁平区人社局、梁平区政府认定罗xx的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职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经济处罚。
案例二:(2020)苏05行终569号
张x系x炼公司配色工,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7时30分。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年5月11日7时40分许,案外人吴xx驾驶机动车掉头时与张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张x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x所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事发当天张x系正常上班,其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7时30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事故发生时间为7时40分许,即便存在张峰上班迟到的可能性,也仅是违反了x炼公司的作息规定,并不改变其前往x炼公司处上班的事实,故仍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事发地点位于张x居住地至x炼公司的合理路线上,且交警部门认定张x在事故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吴江人社局据此认定张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x炼公司认为张x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但未提交充分反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观点
1、关于“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
虽然上述两个案例法院最终认定属于工伤,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对“上下班途中”存在理解不一、适用混乱的现象。针对此现象,笔者查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其审判精神,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亦即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注:参见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劳动争议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各高级人民法院也通过意见、通知等形式对“上下班途中”做出解释。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1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明确:“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中受到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司法文件和政策来看,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上下班途中”应指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笔者认为,在对“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判断时,目的性与相关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工作相关性实质标准及时间、路线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国外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判断也遵循实际标准和合理限制的统一。如果劳动者是以工作为目的,时间的早晚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这点对于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劳动者而言尤显突出。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绕道的,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从事的依然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
2、违纪提前下班属于“上下班”范畴,不影响工伤认定
提前下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违反用人单位用工纪律擅自脱岗提前下班;另一种是通过请假、请示等形式获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离岗提前下班。对于“合纪”提前下班,应当视为正常下班,不存在认定“上下班”的问题;对于“违纪”提前下班的,用人单位通常不承认其间发生的通勤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笔者认为“违纪”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范畴。第一,职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的潜在危险,意外通勤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第二,职工擅自离岗只是违反用人单位用工纪律,本身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工伤制度是为保障职工因工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而设,并没有约束职工遵守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制度功能;第三,工伤认定采用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在一般工伤事故中,即使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也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譬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未能按照规范流程操作机器设备造成意外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即使其存在严重过错,相对而言,职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的过错程度甚小,而且与通勤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联,更应该认定为工伤。山东高院(2020)鲁行申594号案例认为,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4]373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上下班”本身应作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只要劳动者系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与住处之间,一般均应认定为“上下班”,除非劳动者完全出于个人原因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处,但当个人原因与工作因素相重合时,也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例如,劳动者提前下班照管小孩,虽然有其个人原因,但其之所以需要往返于单位与住处,还是由于该工作致使其发生了空间位置的转换,故仍应认定为有工作原因,也应属于上下班范畴。为此,提前下班属于“上下班”范畴,其间发生意外通勤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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