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同德福”为重庆地区的食品老字号品牌,由Y姓家族世代经营,但因50年代公私合营的原因,原“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后A公司以“同德福”字样注册了商标,并在产品中使用了“同德福”的历史用于品牌的宣传。Y姓家族Y某在A公司之后,以“同德福”字样先后注册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亦使用了“同德福”的历史用于产品宣传。A公司以Y某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Y某反诉A公司为虚假宣传,构成不当竞争。一审、二审均驳回A公司诉请,并要求A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或个人是否可以任意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并禁止“继承人”使用
我国的法制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公民的法制意识亦为逐渐树立,尤其是权利意识。因此造成了部分传统文化传承人或家族式“老字号”的“继承人”并未及时注册商标或进行有效保护,客观上造成了部分群体采用抢先注册的方式,将已注册好的商标高价回售给相关传承人或“继承人”,或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在相关传承人或“继承人”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限制其继续使用。
本案中,重庆该地区县志明确记载了“同德福”斋铺的历史情况,可以明确的证明Y姓家族的确首先使用了“同德福”作为经营字号,且Y某确为Y姓家族直系子孙,Y某和“同德福”确有历史渊源,其对该老字号的使用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Y某作为“同德福”的“继承人”,有权继续使用“同德福”作为显著标识在其商品上使用。
同时,A公司及其前身,却与“同德福”无任何历史渊源,其负责人或员工也与Y姓家族无任何联系,其产品与“同德福”亦无传承关系,且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了“同德福”历史,因此A公司实质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及“同德福”历史宣传,客观上可以造成消费者误以为A公司相应产品与老字号“同德福”存在较为紧密关联的认知。因此,Y某使用“同德福”作为商品宣传并未构成侵权,反而是A公司构成不当竞争,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3无虑提示
传统文化及部分以得到大众认可的老字号,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已经成为了一种稀缺的无形资产,作为传承人或“继承人”的,除在做好传承和发展外,还应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和保护意识,建立有效的品牌保护策略,避免被无渊源的自然人或法人抢先注册商标等,造成传承人或“继承人”无法另行注册实质上相同的其他商标。
世代相传的老字号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作者:段逸超 张昊鹏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1案例简介 “同德福”为重庆地区的食品老字号品牌,由Y姓家族世代经营,但因50年代公私合营的原因,原“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