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无效的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债权债务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抵押无所有权之物为担保物。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抵押无所有权之物为担保物。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张三(化名)向李四(化名)提出想借钱自用,当时提出用自己手中的一辆黑色东风本田CRV型汽车作为担保物留置在原告手中保管,并承诺若有人要买这辆车,可以卖掉本车抵押借款。于是当时张三就将人民币现金30000元借给了李四,李四出具了借条一份。一段时间后有人准备购买这辆车,张三给李四打电话说明此人有意向购买这辆车,李四却突然反悔说不想卖了。2018年1月,汽车租赁的人来向张三索要这辆车,说明这是李四租赁的汽车,此时李四认为自己被欺骗了。而后汽车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院子里被取走。张三多次联系李四,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四偿还给原告张三30000元,利息2490.26元,共计32490.2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社会生活中,就企业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如果没有诚实信用的品格和素质,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也很难取得成功,正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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