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王飞原系中航科技公司车间操作工,工作地点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公司与王飞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中航科技公司每月15日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
员工主张
2016年3月22日,王飞以公司未支付1月份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因此公司向员工说明情况,传达了延期、分批发放工资的临时措施。
法院判决
中航科技公司拖欠王飞2016年1月份工资超过30日,且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延期支付工资曾向王飞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本院据此认定中航科技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王飞劳动报酬的情形。王飞以此为由解除与中航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航科技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经本院核算,中航科技公司应向王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312.52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建议
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天的将面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如果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经营困难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公司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双方应就延期支付情况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应证据。
小技巧:工资支付时间约定
- 约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全月工资:
正常情况下,公司应于2018年3月5日前支付员工2018年2月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最晚于2018年4月5日前支付员工2018年2月工资。公司晚于2018年4月5日支付工资,则面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 约定每月25日支付上月全月工资:
正常情况下,公司应于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员工2018年2月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最晚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员工2018年2月工资。公司晚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工资,则面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可以通过约定较晚的工资支付时间给公司更多的资金缓冲时间,从而避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