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合同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政府签约履约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合同审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四、合同主体审查
五、合同审查要点1
六、合同审查要点2
七、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模板)
01 适用范围
政府合同,是指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协议。
02 基本原则
合法性审查是对政府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注重规范性、完整性、可行性和效率性,预防和避免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03 审查范围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4.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6.合同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04 合同主体审查
(一)政府方主体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签约主体。原则上,政府对外仅签订战略性、意向性、框架性合同。
合同内容不涉及政府事权的,原则不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
(二)对方当事人主体
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做必要的审查。
1.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如合同中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对方的表述,应当审查是否为同一主体,如是同一主体,应表述一致,以免引发歧义;如非同一主体,应当以删减或者增列为合同主体方式予以调整。
2.对方当事人主体资质。
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承担权利义务能力的临时机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等签订合同。
可以通过以下平台查询主体资质信息:
查询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线。
查询其他社会组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查询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商业查询平台:天眼查、企查查。
在境外登记注册的对方当事人,国内相关查询系统无法查询,注意通过其他渠道查询。
3.对方当事人是否涉诉、破产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05 合同审查要点1
(一)合同内容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1.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2.合同内容不得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3.合同内容不得有违规提供担保、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排他性内容。
4.合同内容不得有约定第三方承担义务或者处分第三方权利的内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方非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的约束,该类约定可能引发履约风险、项目合作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5.合同有附件的,应当审查附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前后一致性,若存在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冲突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合同内容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注意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合同前后条款表述应互相配合、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前后条款不一致、约定不明或条款冲突的情形,不得出现权利、义务和责任脱节、冲突及模糊的表述,避免出现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三)合同前置性要求
对政府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合同项下的交易事项属于应当依政府采购、招投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已经履行了政府采购、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程序。
(四)政府支持事项确定可落实
政府需要对合作事项给予支持,相关事项多集中在土地、房产、规划、财政资金使用、提供政策优惠等方面。应注意审查:
1.政府方提供的支持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不得有违反或者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排他性、独占性内容。
2.应充分考虑政府方履约能力。给予资金等支持的,应确定资金来源,可以约定根据项目审批、建设进度等分期兑现,防止对方空洞承诺;给予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支持的,可以作出不得改变用途、进行出租、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等有损合同目的实现的约定。
3.应明晰对方当事人项目责任。涉及合作项目的,应尽量明确对方当事人推动项目实施的进度、规模和完成时间,防范项目搁置和合作风险。
4.对税负承担主体的约定是否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涉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对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业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合同期限条款
协议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约定期满后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续签。应注意,在协议中一般不约定合同到期后的自动续期条款,以规避合同履行风险。
1.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先后顺序、时限等表述应当明确、具体;
2.明确合同履行期限的起算点、截止点以及计算方法,是否出现开放式的时间条款;
3.以条件成就作为起始时间或截止时间的,条件是否合法,是否明确条件的确认方法,在条件成就难以控制时,是否设定刚性的起始时间或截止时间。
(六)合同担保条款
1.相对方是否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相应担保;
2.行政机关一方不得提供担保;
3.明确具体的担保形式,如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留置等,根据合同性质、担保方式确定担保条款;
4.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后,通过补充协议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应明确合同相对方对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
5.分阶段履行义务并交付的担保措施应当明确;
6.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应当明确。
(七)违约责任条款
对合同中的禁止性条款、强制性条款应当公平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定金责任等。
违约责任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有可识别性、可衡量性和可执行性;
2.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应当明确计算方法、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3.避免违约责任过轻、不足以督促义务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避免行政机关一方违约责任不明确或过重的情况;
4.行政合同可同时采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制裁方式,民商事合同不得采用罚款、没收等行政制裁方式。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上)
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四、合同主体审查
五、合同审查要点1
六、合同审查要点2
七、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模板)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上)
作者:刘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合同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政府签约履约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合同审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