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导致医疗服务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日,刘某和(系刘某华、刘某香、刘某平之父,杨某英之夫)因“上腹部不适五月余”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五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15日未愈出院,该院诊断为胃癌、心律失常、双侧下肢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日,刘某和(系刘某华、刘某香、刘某平之父,杨某英之夫)因“上腹部不适五月余”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五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15日未愈出院,该院诊断为胃癌、心律失常、双侧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疾病。出院后,刘某和经人介绍认识吴某晒,吴某晒看过刘某和后,认为其祖传治癌药方可以为刘某和的胃癌进行治疗,吴某晒陈述其从2019年8月11日开始为刘某和治疗,大约治疗三个月左右,刘某和就已基本痊愈,其一共收取刘某和医疗费5万元,刘某和分三次支付完毕。2019年9月9日,刘某和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3部队经胃镜诊断:1、胃恶性溃疡(活动期,待病理?),2、慢性非萎缩性胃炎。同年9月10日,经该院病理诊断:[胃体]中-低分化腺癌。同年11月16日,该院病理诊断:[胃体]送检胃粘膜组织,腺上皮重度不典型增生,取材组织表浅,浸润情况不明。
2020年4月18日,刘某和因反复胸闷、心悸5年余,再发加重伴上腹疼痛1周至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26日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为心悸、阴虚火旺;西医诊断为冠心病、胃Ca、双下肢静脉曲张。刘某和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刘某平称其父刘某和从中医院回家三四十天就因癌症去世,且认为吴某晒并没有治好刘某和的癌症并向某区卫生主管单位举报吴某晒违法行医的行为。2020年9月29日,某区卫生健康局向吴某晒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吴某晒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其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对吴某晒罚款2000元。同日,在某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见证下,吴某晒向刘某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某华医药费欠还款5万元,还款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为期一年还款。到期后,吴某晒经刘某华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酿成纠纷。吴某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刘某和去世后,没有立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某英、刘某平、刘某香、刘某华。
原告观点
2020年9月29日,被告立下欠条,承诺2021年9月29日前还原告医药费5万元。期限已至,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未履行承诺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四原告欠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1、原告不是诉讼主体,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吴某晒和刘某和,被告没有给刘某华、杨某英、刘某香、刘某平治过病,亦未收取过刘某华、杨某英、刘某香、刘某平的医药费,刘某华、杨某英、刘某香、刘某平不是本案当事人,无资格成为原告和无权向被告主张医药费5万元;
2、医患关系的形成和终止。被告继承外公祖传治癌药方,从事民间行善和有偿治癌(人称草药师),2019年7月2日刘某和去怀化535医院住院时被诊断为胃癌,对做手术没有把握,只好回家等待,后经人介绍要求被告为其治疗癌症,被告经了解有把握治好刘某和的癌症,双方便达成口头协议,若治好刘某和的胃癌,刘某和便向被告支付5万元医疗费。经过草药治疗,2019年9月9日刘某和去535医院复检时,病情大有好转,后于2019年11月16日再复查时,已基本痊愈,患者刘某和身体、精神、病情已完全恢复,终止治疗后,刘某和自愿付清5万元医疗费并送给被告一面锦旗。现刘某华、杨某英、刘某香、刘某平要求被告退还过医疗费,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
3、被举报的处理结果。被告治好刘某和的胃癌后,没想到被刘某和之子刘某华举报被告卖假药、乱行医,某区卫生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被告所开药方各种用药逐一进行检测和排查,并未检测出假药也未发现受害人,最终仅以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罚款2000元。在被告受传讯接受审查时,原告刘某华至卫健局要求被告出具5万元欠条,遭被告拒绝后,刘某华威胁说不写就让被告坐牢,被告因为害怕才违心向刘某华出具欠条一份,但出具欠条并非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不应认可。
法院观点
本案欠款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被告非法为刘某和进行医疗所致,并非原告刘某华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下为病重的刘某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刘某和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刘某和去世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原告刘某华代为向被告主张返还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亦出具欠条确认该医疗费的返还时间,现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四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要求被告返还刘某和支付的医疗费5万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吴某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华、杨某英、刘某香、刘某平支付因退还刘某和的医疗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某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加强医师执业活动监管,加强医师依法执业教育,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本案中,吴某晒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医疗服务,其与刘某和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吴某晒应返还刘某和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刘某华作为刘某和法定继承人,吴某晒向刘某华出具欠条同意返还5万元医疗费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吴某晒应向刘某华、杨某英、刘某香、刘某平支付刘某和的医疗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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