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名义出借人抛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成立并有效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 例 自然人甲、乙系朋友。甲借给乙计2000万元,乙未清偿。后乙向甲账户转款500万元,让甲将该500万元借给丙,甲、丙订立借款合同。

案 例
自然人甲、乙系朋友。甲借给乙计2000万元,乙未清偿。后乙向甲账户转款500万元,让甲将该500万元借给丙,甲、丙订立借款合同。
一年后,甲向债务人丙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将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丁系乙实际控制公司)。但合同主体未变更,丁亦从未向丙主张债务。丙仍按原合同向甲清偿,甲收丙款后直接折抵了乙的债务并通知乙。乙对此不满,遂让其实际控制的丁公司出面,以“债权转让”为由起诉甲和丙,要求双方共同返还款项。
甲则以乙系案涉合同实际权利人,“债权转让”系乙、丁恶意串通为由提起诉讼,丙为第三人。乙应诉中,极力否认其为实际权利人。
此案处理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甲在公证债权文书上签字捺印,法院执行裁定书上的债权人也是甲,故甲主张乙为实际权利人不能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甲证明500万元与乙有关,但乙拒不承认情况下该事实亦无法确认。
一案一典
甲某主张合同权益归于乙某究竟能否成立?
本所认为,甲某主张自己签订的合同权益归于乙某,实质是抛弃自己合同权利。本案的焦点是甲抛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案涉合同的真实性、主体适格性,并非本案焦点。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单方意思表示包括委托授权、抛弃自己权利、遗嘱、赠与等。
本案中,甲以丙的还款折抵乙的债务,其前提是甲承认乙对于案涉借款合同500万元享有实际权利,甲告知乙折抵的意思,同时也是抛弃自己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
从货币所有权规则分析,乙转给甲500万元后,该500万元所有权即归属甲。若甲不主动抛弃权利,则乙不仅丧失了货币所有权,而且也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债权。故,甲抛弃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善意,也有利于乙方。
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该单方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予以支持。乙是否同意接受,并不影响对该事实的认定。
若一方表面上抛弃权利,目的是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则法律显然不予支持。如本案中,乙欠甲的债务未清偿,若乙承认案涉合同实际权利是自己的,则势必也认可甲的折抵债务行为成立,故乙出于规避债务的目的,势必不予承认实际权利。这种表面上的抛弃权利意思并不真实,也非善意,法律当然不应采信。
至于乙与丁公司之间,因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并不冲突。丁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向甲和丙主张原合同债权,实际上体现了乙的意志。乙在与甲的诉讼中否认实际权利,显然是为了避免丁公司的诉讼“穿帮”。从这个意义上看,乙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共谋。该串通事实一旦查实,法院显然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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