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专家说 摘要 /
1. 药品上市后研究的参与主体及相应合同关系
范玉鑫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现行药品监管法规初步构建了药品研发、注册、生产和上市后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体系,药品上市后研究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持有人发起的药品上市后,药品上市持有人,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主要研究者等各方皆为药品上市后研究的参与主体。本文旨在梳理由持有人(医药企业)发起的药品上市后研究的主要参与主体和相应的合同关系。
2. 瑕疵出资情形下的新老股东责任认定
郭帅 何东闽
瑕疵出资情形下,通常涉及发起股东与受让股东等“新老股东”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发起股东承担的是资本充实责任,性质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出资瑕疵的事实即可构成,公司发起人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受让股东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需要由其证明在股权转让中已尽到合理之注意义务,否则要在转让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人格混同制度(下)
何东闽 郭帅
我国《公司法》作为唯一将公司人格混同制度写入成文法的立法例,过往司法实践对于公司人格混同案件的探索,具有很多值得讨论的现象和裁判尺度。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人格混同制度作为其例外,适用条件本应极为严格甚至苛刻,但司法实践中适用人格混同制度的门槛较低。上期文章介绍了人格混同的三种情形和关联方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两个问题,本期文章主要介绍:
1.如何证明关联方构成人格混同;
2.一人公司人格混同制度的争议。
4. 制造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指南(上篇)
杜帅
本文提出针对建议的制造型企业系处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企业,例如半导体、高端设备、汽车、工业精密部件、医疗器械等。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确有必要,原因是:(1)科技与技术是企业存在的立身之本,行业内各公司都进行了大量的专利布局,尤其是境外企业有“先手优势”,容易引发侵权问题;(2)存在频繁地技术交叉、技术流动(交易、定制、合作、反向工程等)、人员流动,有争议存在的事实基础;(3)制造型企业有较长的上下游链条,上游供应商的风险难免会波及下游企业,而下游客户也会给上游企业较大的风控压力,甚至直接扣款。
我们注意到目前制造型企业客户启动的知识产权合规项目还是围绕各知识产权类型为主,例如传统的专利布局与运营、产品FTO专项、商业秘密合规、开源软件合规、技术交易专项、IP制度建设等,缺乏结构化的整理,而且各项工作中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复劳动。本文通过梳理笔者从业多年为制造型企业服务的经验,尝试从制造型企业可能涉及的各环节,梳理知识产权风险和解决问题思路。
5. 公司刑事风险之对赌中的“达摩利斯之剑”
姜楠
在许多对赌协议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不少融资方为了获得大额融资款或者是在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为公司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经济行情下行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对赌业绩,会采用财务造假的方式达到前期获得大额融资款的目的,或在对赌业绩不达标时,规避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的对赌义务。一旦案发,这些行为会给投资方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而融资方除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外,还将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本文就对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所涉及的几个刑事罪名进行了解读,旨在帮助对赌各方在对赌协议签订、履行的过程中识别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
6. 取回权纠纷-特定化货币取回权纠纷
林琳琳
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中,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与占有状态相统一。然而在某些情形下,货币能够被特定化,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特定物的属性,进而否认占有人对该货币享有所有权,使实际所有权人对该货币获得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取回权。债权人占有设定担保的金钱,并不能直接取得其所有权,也不得动用,而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法律对货币特定化并无明确的评价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保证金”是否具有特定化属性也有不同的理解与判断。
金诚同达《公司法专家说》第三期速递
作者:金诚同达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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