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依据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某日上午9时许,陆先生驾驶小型客车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狄先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查明小型客车所有人是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狄先生与客车司机陆先生、车主李先生及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交通事故团队接受狄先生家人的委托,了解到狄先生因事故造成颅脑、胸肺、左侧下肢等处受伤严重,前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近300天,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交通事故团队经研讨决定一方面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到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先行向狄先生垫付18000元;另一方面在狄先生出院后就花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进行第一次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狄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47496.93元。
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狄先生因病情复发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0余天,期间聘请一名护工进行护理,家属协同护理。
狄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经评估损失金额为9095元。
2023年9月,洛阳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狄先生颅脑损伤残疾等级为二级;关节损失残疾等级为八级;骨盆骨折残疾等级为十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至残疾等级鉴定前一日;被鉴定人今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1-2人。根据伤情,信岩律师为狄先生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狄先生伤后所需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项目及费用进行鉴定,评估意见载明:选配轮椅及价格;关节限位矫形器及价格;护理床及价格等…结合狄先生的年龄,使用器材年限计算,合计为329400元。
狄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由生效判决认定,其请求被告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费用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次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狄先生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限额18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752503.07元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如仍有不足,由陆先生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没有证据证明车主李先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934503.07元;陆先生赔偿570465.63元。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人数为1-2人,狄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三处残疾其中一处颅脑损伤为二级,今后不能独立生活,需使用轮椅、矫正器、护理床等,一人无法妥善照顾狄先生的生活起居。最终法院支持信岩律师的主张,按护理人数为2人计算护理费。在交通团队的通力合作及信岩律师的争取下,狄先生获得赔偿总计为177万余元。
陆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因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获赔177万!
作者:李华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审判依据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